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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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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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模板Word下载.docx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省本级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和相关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实施、检查、验收以及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县(含市本级,下同)粮食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以及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地“优质粮食工程”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负责会同省粮食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根据省粮食局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

指导监督项目绩效管理工作;

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本级粮食部门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确定的三个子项,包括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和实施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第八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市、县三级粮食质检机构购置检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实验室设施改造。

第九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购建或维修改造产后干燥清理设备、必要的物流仓储设施,购置必要的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农户参照《JSJYS-300型脚手架式玉米穗储存仓建设技术指导(试行)》搭建的科学储粮新粮仓、新装具,省级予以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

(一)实施“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加强“黑龙江好粮油”科技支撑,搭建“黑龙江好粮油”管销平台,支持“黑龙江好粮油”品牌建设和营销渠道建设,组织品牌建设和营销知识培训,开展“黑龙江好粮油”品牌营销文化专题宣传,开展“黑龙江好粮油”统计调查和市场营销效果评估,项目支持单位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建设“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

1.“中国好粮油”示XX县建设。

开展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优质粮油宣传、销售渠道以及公共品牌创建,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合建设,以及相关项目建设等公共服务,县级示范企业建设。

2.“中国好粮油”省级示范企业建设。

建立优质粮油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营销示范体系,开发绿色优质粮油产品,建立质量控制以及可追溯体系,打造推广“中国好粮油”、“黑龙江好粮油”产品品牌等。

第四章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分配专项资金,并向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倾斜。

第十二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分配。

(一)省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二)地市和县级新建项目由项目单位按不低于补助资金的50%落实自筹资金;

地市和县级提升项目由项目单位按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落实自筹资金。

(三)对于整合区域内检验监测资源、设置统一的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及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转企改制的市县,给予一定额外奖励。

第十三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分配。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对项目建设主体按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的30%(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按40%)给予奖补,其中:

补助资金占奖补资金的70%,奖励资金占奖补资金的30%。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按照每套原材料估算成本的60%(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按80%)对农户给予补助;

按照每套原材料估算成本的0.5%安排计提技术支持以及服务保障费。

农户科学储粮装具每套原材料估算成本3500元。

第十四条黑龙江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配。

(一)“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采取按比例补助方式分配。

1.“中国好粮油”示范企业建设。

省级示范企业和县级示范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其余投资由市县政府及项目单位自筹落实。

原则上每个示范企业中央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2.“中国好粮油”示XX县建设。

2018/2019、2019/2020年度,以县(市)为单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30%。

3.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示范建设。

对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作为县级政府统筹使用资金,专项用于示范工程建设。

(二)“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的具体分配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优质粮食工程”年度项目安排和省粮食局资金拨付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当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粮食局批复的项目建设规划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粮食部门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单位。

运营效果验收达标后,由市县粮食部门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审核后拨付项目单位。

(二)农户科学储粮装具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县粮食部门提出补助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农户“一折(卡)通”一次性拨付。

省粮食局根据各市县建设计划以及组织实施进度提出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费用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

(一)“中国好粮油”示范工程。

1.示XX县建设。

示XX县和县级示范企业应当根据全省和本地“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

县级示范企业按“先建后补”原则,待验收合格后依审批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省级示范企业建设。

由示范企业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自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证明等材料,按“先建后补”原则,由所在地粮食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并由本级财政部门依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3.为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减轻示范企业资金压力,可采取分期验收、分期拨付的方式。

(二)“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

由省粮食局按照《黑龙江省“优质粮食工程”三年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财政厅履行审批程序后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政府采购、招标或资金使用单位加强管理等原因结余的专项资金,需由资金使用单位在政策规定使用范围内提出使用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对未按照省粮食局下达的投资计划或向省粮食局报备的实施方案落实项目、使用资金的,经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由地方财政部门暂停、核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通知》(财建〔2018〕19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优质粮食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市县财政、粮食部门按照省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负责抓好辖区内绩效评价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方案、承诺和绩效评价办法,按时认真开展绩效自评价。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等挂钩,作为后续安排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应当及时解决、限期整改。

第七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粮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依据财建〔2017〕290号、国粮财〔2017〕180号和我省以及本地“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保障资金安全,严格履行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等监管责任,保证专款专用、规范使用,防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和粮食部门应当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合理、节约使用资金,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程序。

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

第二十四条采取竞争性遴选方式确定示XX县、示范企业的,由负责组织竞争性遴选的市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将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专项资金申报环节。

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财政和粮食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负责。

(二)专项资金分配环节。

各级财政和粮食部门按照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负责。

专项资全分配到市县后,需要细化落实分配到具体单位(或者项目)的,市县财政和粮食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分配结果负责。

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由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三)专项资金使用环节。

具体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或者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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