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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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持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节能领域。
(四)绩效导向。
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以奖代补、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全省节能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包括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配套支持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此类项目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支持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
(二)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按照“地方为主、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对批准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此类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支持。
(三)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
主要包括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
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等示范项目;
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贴息方式支持。
(四)适当支持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先进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应用、节能服务建设项目、宣传培训项目等。
此类项目主要采用补助方式支持。
(五)适当奖励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省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按照省政府有关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对省节能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清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省政府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节能量是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直接产生并经核定的实际节能量。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
国家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节能专项配套奖励80元/吨标准煤。
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奖励;
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贴息。
同一企业累计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结合专项资金年度规模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八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机构审核、省复审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以及项目组织评审等。
财政经费有困难的地区,可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经费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不包括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二)在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三)本省各级政府机构。
第十二条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财工〔2011〕54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必须已经实施完成;
2.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列入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4.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节能技术改造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的上报文件;
省属申报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出具上报文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税务机关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四)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五)申报项目的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七)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限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八)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情况说明。
(九)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
包括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出内容等,其中,申请省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由项目单位(包括省属企业)提出奖励资金申报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地级以上市(省管市、县、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报报告进行初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在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名单内)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1)。
非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审核另行确定。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审核报告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格式见附件2)。
第十六条
省属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项目,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经公示后批准下达。
第五章
审核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审查备案、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方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列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名单的第三方机构接受各市委托,独立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对现场审查过程和出具的核查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条
委托核查费用由各市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第三方机构及其审核人员近两年内不得为项目单位提供过咨询服务。
(二)优先选用实力强、审核项目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市县单位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同时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外,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签订项目承诺书(格式见附件3)。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承诺书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外,其他项目建成(完成)后,按照项目承诺书要求,由各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验收;
省属、省直单位项目由省推荐单位组织验收。
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视情况对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省财政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专项申报资格。
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
对存在虚报材料、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重复申报等情形的项目单位,省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省节能专项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
对核查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变更申请,推荐单位加具处理意见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终止或变更。
对于终止或变更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回全部或部分财政奖励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7月8日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