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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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含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处分;

3、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被决定免予起诉的,视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5、参加传销、变相传销活动和xx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走私、贩运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参与卖淫嫖娼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至开除学籍处分;

8、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

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9、在学院和社会公共场所公物上刻画淫秽内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含记过,下同)以上处分;

10、隐匿或观看淫秽物品(含黄色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参与有色情性质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危害安定团结,造成影响的,给予如下处分。

1、非法张贴大小字报、标语,出版非法出版物,成立非法社团,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发表煽动性演说制造混乱,给予严重以上严重警告处分;

3、制造谣言、积极传播谣言、蛊惑人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泄漏国家机密,造成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借机制造事端,蓄意扩大事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策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危害公共秩序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学院内哄闹,打、砸、烧物品等扰乱宿舍、食堂、运动场、文化广场等公共秩序者;

2、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者;

3、严重违反学院门卫制度者;

4、妨碍、干扰、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办事者;

5、非法经商者;

6、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经常迟归,或迟归后喧闹等影响他人休息者;

7、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或有意破坏公共环境和卫生者;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9、提供伪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校徽、学生证、身份证、出入证等)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弄虚作假者;

10、私自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

11、在公共场所不守纪律,不服从管理,造成秩序混乱;

12、酗酒肇事,造成一定后果,或在公共场所砸酒瓶,乱起哄;

13、有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

14、参与赌博活动;

15、无理纠缠工作人员或强占工作地方等,不听劝阻妨碍正常工作的;

16、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偷窃、贪污、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外,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元至1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二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勾结学院外人员合谋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条件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勒索、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勒索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勒索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安全制度的,违反《贵港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和学院用水用电规定、

1、在教室、寝室内违章乱拉电线及使用电器或酒精炉煤油炉等,屡教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火灾事故,除按规定罚款外,损失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损失较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及实习实训基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损失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损失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举办群众性文体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给予活动的组织者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打人、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即用语言、行为挑逗滋事,中伤他人,引起事端)、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预谋、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提供器械者,参照持械打人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加重一级处分。

(七)报复者、打架事件发生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作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参与两次以上打人、打架者;

勾结、纠集学院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第十二条、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

1、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情节恶劣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索取对方财物,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纠缠、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谈恋爱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通过写信、打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侮辱、骚扰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结婚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酗酒、猜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者,除没收赃款赌具和按治安管理条例处以罚款外,按下列情况进行处分、

1、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具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提供赌具或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连续两次未按时注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学习纪律的、

1、一学期内擅自离校三天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二周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考试(含测验、考查等)作弊,除该门课程该次考试以零分计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协助他人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均给予本人和代考者记过处分;

4、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态度恶劣或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1、情节严重的;

2、有较严重后果的;

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4、屡犯不改的;

5、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

7、教唆、胁迫、诱骗他人或勾结学院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处理。

离校工作一年后,两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表现鉴定证明并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经学院复核同意,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纪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并能深刻认识错误又有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限期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家长接送回家,或请当地派出所协助遣送回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事实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问题区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如发现处理不当,应尽快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1、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出预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后,将处理意见、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并报学生工作处(部)。

学生工作处(部)进行审定,备案后统一编号发布告,由系(部)公布执行,学生工作处备案。

如学生工作处(部)审定与系(部)意见不一致时,学生工作处(部)有责任向系(部)说明理由,并可要求系(部)复议。

如意见仍不能一致,上报学院,由院长会议裁定。

2、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办公会议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部)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批准。

学院备案后,统一编号发文全院公布执行。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贵港职业学院在籍的各类学生。

我院成人教育处各类学生、学员及各系(部)自学考试助读班学生的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对其修改与补充由学生工作处(部)报请学院,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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