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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具备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订立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是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当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64、65条)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8、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9、本约与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预约应当区别于合同意向书、初步协议等。

第二节合同关系

一、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是民法中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溯及力见司法解释

二、我国合同法的发展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多年前即已存在。

合同在古代曾被称为“傅别”“质剂”“书契”等。

合同法经历了交易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合同法的特征主要是制度简陋、主体范围窄、注重形式、连带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

1981年12月5日《经济合同法》

1985年3月21日《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技术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0月1日施行《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

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主要包括: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

(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6)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

(7)选择裁判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为了维护实质正义、实现公平、保障交易秩序以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等目的,必须受到合理限制。

二、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订立前和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三、合法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1、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

所谓交易,指独立的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就其所有的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1)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增加社会财富

(3)维护合同自由

2、鼓励交易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除列举几类无效合同外,特别强调无效合同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严格区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区分合同无效与效力待定

(4)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5)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释制度

(6)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见《合同法》第93、94条。

(7)合同订立制度

(8)合同形式作为合同存在的标准

五、合同正义原则

合同正义属于平均正义(分配正

义与平均正义是亚里士多德对正

义的划分。

分配正义是关注将权

利、权力和义务、责任分配给一

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的问题,由

立法机构执行;

平均正义要求对

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当事人的不

当得利,由法院等司法机构执行。

指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风险负担的合理性,体现了商品经

济等价交换的基本规律。

正义女神

合同正义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值性。

(主观标准)

2、风险负担要合理。

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其他类型合同负担的合理分配。

例如:

免责条款、格式条款、附随义务等。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合同成立,又称为合同订立,指缔约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的状态,即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1、合同订立表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2、合同订立与生效是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与违约责任的重要标志。

3、合同订立与合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但他们密切联系。

一般成立即生效。

但有例外

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订约主体(缔约人)

(1)应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缔约人必须是双方

以上当事人。

2、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一般应具备要约和承诺过程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

要约,又称发盘、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4th)

二、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明确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

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故要约邀请中不包含直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根据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5条明确规定: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定。

要约的内容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使承诺人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方式进行区别。

如询问商品的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5、是否注重相对人的特殊情况。

如果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格等,即使包含订约目的和主要条款,也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如招租、招聘雇员等。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15th)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果品公司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标的物数量和品种,不包括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其他合同主要条款。

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并非希望直接与对方订立合同。

因此,该传真属于要约邀请。

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构成承诺,属于要约,双方的合同没有成立。

果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该批标的物,损失后果应当由农场承担。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包括以下内容:

1、要约生效时间

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采取了解主义,即受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到达”并非实际送达受约人或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脱离要约人之控制,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即可。

《合》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存续时间

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也是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因此又称为承诺期间。

(1)要约人约定存续期间的,依约定。

(2)要约人未约定存续期间的。

(口头和书面,合理期限)

3、要约对当事人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

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任意撤销、限制、变更或扩张。

(2)对受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做出承诺,否则承诺无效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销,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意思表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消灭

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约人都不再受其约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此外,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或终止。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成立要件

承诺,又称为接盘,是指受约人做出同意要约成立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包括: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口头或书面通知)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期限:

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承诺迟延,指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29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第27条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1、确认书

第33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交叉要约

3、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

第38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4、合同的实际成立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到达主义

24、26、29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34、35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

P61

区别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1、时间:

合同订立过程中,区别于违约责任

2、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类型(42、43)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的行为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内容

合同权利义务或合同条款

一合同权利

1概念:

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具有以下特征:

1、是请求权

2、是给付受领权

3、是相对权

4、具有平等性

5、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2、权能:

请求履行的权利

保全债权的权利

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处分权能

二、合同义务

1、概念:

合同当事人以

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

生的义务

2、分类

A、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附随义务)

B、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C、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D、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E、给付和受领义务

第二节合同条款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87页

必要和非必要条款

格式和非格式条款

实体和程序条款

二、合同一般条款(12)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

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

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明确当事人一是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二是一旦发生纠纷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因此,一是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和住所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特定化、固定化;

二是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的应当规范,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应使用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

(二)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也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

学者认为合同的标的就是给付,因此,标的和标的物是不同的。

我们这里不加区别。

 

标的首先应是法律规定可做标的的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等;

其次,标的应明确,具体;

再则,标的因人、因地、因时而有不同的称谓,因此一般应尽量用规范的称谓,如学科名称、法律规定名称。

(三)数量

数量,指以数字和计量单位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

由于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标的数量要确切,首先应选择计量单位,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根据我国《计量法》的规定,应使用国际标准单位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可以使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些计量单位,如打;

其次,确认计量方法;

再次,对种类物应规定合理的溢短差;

第四,毛重或净重。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质的规定,表示标的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等。

质量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标的物理和化学成分;

二是标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品质特性;

三是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等;

四是标的的款式,主要指标的的色彩、式样、图案、时尚等;

五是标的的感觉要素,如味道、音质、新鲜度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

在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

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时,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

履行期限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期限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情况,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一个因素。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分期履行,应明确每期的具体时间;

其次,履行期限应具体,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如“马上”、“立刻”等不确定的时间术语和诸如“X天以后”等词;

再则,在双务合同中履行期限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完成期限。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

履行地点一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

二是确定运输费用、风险由谁负担的依据;

三是有时也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四是履行地点也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履行地点应当明确具体,而且在双务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地点。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方式由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合同性质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可能不同。

按履行义务的期次,可分为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

按标的的交付方式,可分为送货式、自提式、代办托运式;

按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汇收、托收、信用证支付、现金支付等。

履行方式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地点,有关费用、风险由谁负担,也可能关系到诉讼管辖的确定。

(七)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

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

一类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另一类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包括:

一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

二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

三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

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具有法律强制性。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特殊条款

一、免责条款(53th)

1、概念和特点

2、生效要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二、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3、格式条款的解释(41th)

通常理解

不利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先

第四节合同形式

一、合同的形式概述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

这是在交易安全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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