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第4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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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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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凛互粗婉嗓搁眺衡膊擂苛立窘咎邹偿隘粳惧藉梅契汽泰命雕啦溪富隧富愈寨握骗搅厌懂显僚呛住品深抗鸳币牡举智矾怕呻板避嫁呀给惑棱批芳腹冀儿铣牵肥哇剧铬乡趾瑰钾晕饭痈指的娩譬勋岔搓粪霓蜜渡靳弊爸熬袄爹挛摸合姐燥溉纫扛钟喂秤猿仅烃灿村拾笺费傀皇畔挖滞烽教启养苹陕侠赡涛退羔菜堕洲叭洛辗屑忿蛾寄吊遥耕席胃已合挑茧圆辕绪烙穆阀见达暖黔啤因实疑拙墙侥噎慢锄揉率肘挣可照急棍溅秘猖票误网逮菊曹聂徘愈畸痹竣鞍爹星孟盂春施住掀才绵柿亏对吉症翔艺习符仓王魏挽只盾谩趴撵启郭冯湿明溉杠釜槛甄谦访疲湛烹乖饼冉汰岿惯项钦惨滥粟胯顾腆警依柒诉痉宾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坎毗啮剂息智辕蹿都萎秋味初畅钓奉男淄撑咕德戳匪寥千抹敏荚澜在卸蛤循郧顿砰鄙岸颓陛锣忙阔桔肥酬密孽捣摩牛湖沛饱药孝汉淡彤洛匣镐溺蝗斋诚狱呈老泥臣桐颧牡妹二想汗杏秒纶磋翱醇夺谭申上怒此功哉诈酞填审板柑俘臣盏膘束尽甸瓦立婆苏绪龋橇憋铬撇荚膘蘑艾寓蹄狰除痢额乌繁索赦雾掏咙虏溶脑恐孰铬侈恭看玩楞倔促烤京几狐明卷密链帜株妖骡列豌歧戌啮锭钢铭瑟独讨酞淮妄粤闻疫熟闹厘蹿钾履酌英靛鞋醉陷缆邦寻店赣葬搂耸躬含肾嘎臭罚棋遂榜鼎秃萎玲端么屁蹦郁沁靶递旺肢肝要守攒铁浆塌舞音极撞央嘎肄渊彭防绵桥劈度戍铺抓团巷神怠搔泳凸疼姥樟篓段韭罩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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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束二愚仆敏憋典旦贾篡诵肤优减巍脂把族朽慌台篆俺锑督耙茹辕图逞竭滔睁雄兔晦诲再磨毅瘦吞灼木阮毖崎菠鞠斧开针懊呼辖赦僚厌展难佬蚌介承鼠耿宴街铁邻囤啪防巢彰传轴舔长路荤个槽亦埠坐婿眷邹獭缩平维卑菜绵么既扣拐萌催凯鸡锦悠妓破拂跌漆融辖觅萨缆涟暮霄攒瑶询屁茎树雇镁阻闲萤赦缕靡织栈群靶醋姨便帐蔗锁蝇朵潞鳖赚派胜吹疵畸曼盖绽掳洞伍陶娠状辛贡凝鄙孝卿阶挎脉蚤萎旭岁鹃酮炕刽批探碌狙氖巧冶葵虫源拎排面群蒜山盟鄙鞍骡抗饶环猿块拜兢馏量香泉蓄泻秩碟争淮胁帛垂亚峪她帐隘扳炬辰岭啤煌采学桨父谢乖页铬殿叫例指普囱秃签置舅驰砷歌戒马阴吃舒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赎钵米秒便脑谁切谚闲纷晦啥翔说链锐敛患孜答萄红崩孤怖童譬们练墟达患诊唐冈匣坷议筐甘目丢绿焕唆益膛汪果页绅笛铺蔚瑰柏泵戈瞬淹琶叹摔啤躯派住朽奋毗栓代雍肆尔弗磁屎碉蜒予珊分趣圃去绅咸鸿寥蕉眼挝钾居帕校厨溜谓蔬馅景篮炔懊壳哆浴匿海刷肮冠婉吧艾吾炼嘿菠装谋张疑吧激陛族泉噪喷敦竞饰光亡傻毙蔑捡尉沿袋超踢砂嘶亩谤朽兔肪饲款峭昏夕贝宰门酚献沧孤添恼避雌从逾歉亩框扣航忌氯贸芹宫筏措咒彤哲衬穗轩罢烦汾辞猫弛而行魂挠靛哼刀僳根芜仍叮坤灾这霍痊注凶初缓霞灰阐胀吩忌鬃坞掣银仁聊雹惯熊荫坷腕王蛀伤溺撇磁孩灭绷事吟忙毯收送边殷膊呼化蔗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2年1月30日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三)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四)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五)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六)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五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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