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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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Word格式.docx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xxx)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

“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W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格式为“省地县”;

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

“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

(三)生产经营方式按新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填写;

(四)有效区域。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五)许可信息代码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

(六)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变更登记。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申请变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所销售的种子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民个人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

当地集贸市场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

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

第三章许可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设备。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种子质量常规检测条件和能力;

(三)加工设备。

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干燥设备或晒场、种子加工包装设备。

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申请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申请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

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作物类别相应的品种1个以上,可以是自育品种、合作选育品种,也可以是转让品种权或享有独家经营权品种。

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应当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

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设施;

(二)检验设备。

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

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

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

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

申请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三)育种基地。

具有自有或长期租用(已租5年以上,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科研育种用地。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块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块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

(四)科研投入。

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申请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品种5个以上;

(六)生产规模。

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2万亩以上;

申请杂交稻种子的1万亩以上;

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所生产种子的数量应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大田用种量;

(七)种子经营。

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

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申请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蔬菜自育品种的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

(八)种子加工。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和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

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设备);

申请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达到1吨/小时以上。

申请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

(九)人员。

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

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育种科研人员6人以上。

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办公场所、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或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新设企业除外);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用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用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3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备案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

备案者应当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填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并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完成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种子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种子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等内容(式样见附件4),并提交种子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和种子包装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种子来源方不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备案完成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完成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种子的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内容(式样见附件5),并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提交种子生产所在地村委会同意生产证明。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保证可追溯。

企业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2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包括在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和凭证。

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

田间生产记载包括:

技术负责人,作物类别、品种名称、亲本(原种)名称、亲本(原种)来源,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播种日期、隔离措施、产地检疫、气象记录、田间检验、管理措施、收获日期、晾晒干燥(仅限籽粒种子)、种子产量、质量检验报告等。

委托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种子委托生产合同。

加工包装记载包括:

技术负责人,品种名称、生产地点,加工时间、加工地点、加工流程、包装规格、种子批次、标注标签,入库时间、种子数量、票据、贮藏仓号、质量检验报告、种子来源等,出库时间、种子数量、票据、贮藏仓号、质量检验报告、种子去向等。

流通销售记载包括:

经办人,购进(调入)种子来源及其品种名称、数量、包装规格、购进(入库)时间、存放地点、购进票据,种子销售对象姓名及地址、品种名称、包装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票据等。

批量购销的,还应当包括种子购销合同和种子货运记录。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从被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从被发现之日起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可以调阅或者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报送有关资料,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条件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

(二)企业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三)企业生产经营种子样品保存情况;

(四)企业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填报情况;

(五)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变更(仅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页注明事项)、吊(撤、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在中国种业信息网上及时更新信息。

对许可核发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种子的活动;

种子生产限定为繁(制)种的田间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是指主机和配套系统相互匹配并固定安装在加工厂房内,实现种子精选、包衣、计量和包装基本功能的加工系统。

主机主要包括风筛清选机(风选部分应具有前后吸风道,双沉降室;

筛选部分应具有三层以上筛片)、比重式清选机、包衣机和电脑计量包装设备;

配套系统主要包括输送系统、储存系统、除尘系统、除杂系统和电控系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再分装的种子,是指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并按有关规定包装的种子。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种子包装袋的完整性,包装袋不得破损、拆分及二次封装。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和办公场所等,应当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

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

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

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种苗、秧苗、脱毒种薯(苗)等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第四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应当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农业部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在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至2016年6月30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1

(许可信息代码标注位置)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式样)

许可证编号:

()农种许字()第号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有效区域: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式样)

许可证编号:

()农种许字()第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生产地点

作物种类

种子类型

品种名称及

审定(登记)编号

变更日期

经办人

核发机关(盖章)

附件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农种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

办公电话/手机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事项

经营作物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作物名称

品种名称

审定(登记)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加工包装

地点

科研育种人员

种子生产人员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检验仪器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仓库面积

办公场所面积

晒场面积

干燥设备设施

科研室面积

种子生产基地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

注:

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以另行附页,内容保持不变。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附件3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式样)

(类型:

分支机构)

备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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