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分类及导则征求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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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排名为:
第名:
公司(分);
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公司(分)。
入围的前三名为:
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分)。
()如技术标总得分≥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本项目流标。
.适用范围: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资信、服务及产品的技术性能等进行综合考量并同时引入价格竞争的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
如弱电智能化、智能交通、中央空调、亮化项目。
择优选廉;
二次开标,评审程序复杂,容易引起流标。
二、综合评估法
(一)综合评估法(低价优先)评审办法
综合评估法(低价优先)评审办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方式。
主要评审因素为:
技术、资信、价格。
()适用于招标人需要通过量化评审方式选择综合能力较强、服务能力较好的中标人的公开招标项目:
①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
如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工程测绘、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审计服务、设备维保、工程保险、布展、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公路养护、其他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②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
如中央空调、家具、电气设备、厨卫设备、弱电智能化、轨道通用设备及备品备件和耗材、污水处理设备、信息化设备、音视频及舞台设备、建筑材料(瓷砖、涂料等)、标志标牌、消防设备、太阳能(热水器、发电)设备、特种设备(如电梯、压力容器等)、亮化、其他工程货物项目。
③其他公开招标项目:
如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模式)、工程总承包项目(模式)。
()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项目。
综合考虑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和报价;
投标人可能通过恶意低价影响商务标分值。
(二)综合评估法(定价)评审办法
.定义:
综合评估法(定价)评审办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包含报价。
技术、资信。
招标人要求采用定价招标的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如规划编制、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招标人要求采用定价招标的,应符合下列前置条件:
()履行市场调研义务;
()完善价格决策程序;
()书面方式明确定价依据(定价函格式,见附件三)。
充分考虑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
未考虑价格竞争。
(三)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审办法
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审办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采用两阶段评审方式(第一阶段技术标开评标,第二阶段商务标开评标)。
其中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分为两个部分:
()价格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有效最低价法,即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格最低的最终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
为价格分总分值,为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
①计算平均价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少于家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其余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平均价;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家时,则直接计算全部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平均价。
②评标基准价
=×
(-)。
其中:
为评标基准价;
为经过上述步骤得到的平均价格;
由招标人在%、%、%、%、%中随机抽取一个。
③报价合理性得分计算
如某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则每高出基准价()个百分点扣分,每低于基准价()个百分点扣分,各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时,=;
>时,=-(-)×
×
;
<时,=-(-)×
。
注:
为投标人报价合理性分值的总分值,为分;
最低值为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分析采用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进行分析。
仅适用于轨道交通工程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不含备品备件、耗材类)。
充分考虑各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和价格;
程序复杂。
三、符合性审查评审办法
符合性审查评审办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要求招标的定点库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零星项目定点库)。
()招标人要求采用定价招标的,应符合下列前置条件:
①履行市场调研义务;
②完善价格决策程序;
③书面方式明确定价依据(定价函格式,见附件三)。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本次招标结果仅适用于定点期内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小额零星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应另行公开招标。
()定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如履约良好可续签一次,续签期限不得超过年。
符合性评审后确定中标人存在随机性。
第二部分指标设置指引
一、初审指标设置指引
(一)初审指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初审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法定资质承揽范围内可以承揽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初审指标要求应与项目内容相关;
.初审指标设置业绩条件的,仅允许设置投标人业绩要求,且最多设置个业绩要求,并应明确业绩的定义、业绩时间要求和业绩金额(规模)的认定依据;
业绩金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概算价(招标最高限价、规模)的。
项目概算(招标最高限价)≤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初审业绩要求。
.应明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如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明确联合体成员数量及联合体各方按其分工应当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二)以下指标不得列为初审指标:
.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年限;
.从业人员规模;
.特定行政区域(如省会城市)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
.企业注册地域;
.企业性质;
.非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资质证书,如协会所发的资质证书等,但主管部门、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强制性认证证书;
.投标样品、演示(方案汇报)、答辩、勘查现场;
.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以及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项目除外);
.指定产品品牌;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资格门槛的。
二、综合评估指标设置指引
(一)综合评估的主要因素:
技术、资信、价格,以及相应的权重:
.原则上满分为分;
.原则上价格分值权重按以下规定执行:
()货物项目的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
()服务项目的投标报价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
()经量化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和综合评估法(定价)评审办法中的价格不作为评分因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设置评审因素
.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三)以下指标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投标企业性质;
.颁发机构(或部分地区)已停止颁发的认证、荣誉等,如银行颁发的信用评级、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初审指标;
此处所称初审指标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是指初审指标规定的资格、资质、标准等,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招标人可以对高于初审指标列明的资格、资质、标准等因素进行评分。
.投标人拟派人员的职务;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的。
(四)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审指标设置指引(详见附件一)
(五)服务类项目详细评审指标设置指引(详见附件二)
三、其他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
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审指标设置指引
序号
指标
分值范围
说明
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
≤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认证进行评审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初审指标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资质、标准不得分。
投标人业绩
≤分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业绩进行评审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初审投标人业绩在此项不得分。
人员业绩
招标人需要对拟派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业绩进行评审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产品(部件)及生产厂商业绩
招标人需要对产品(部件)及生产厂商的业绩进行评审的,单个业绩的分值不高于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人员资质、资格、认证
招标人需要对拟派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资质(资格)、认证进行评审的,单个证书的分值不高于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初审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资质(资格)、认证不得分。
奖项、荣誉(包含投标人、人员奖项、荣誉等所有奖项荣誉)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及拟派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奖项、荣誉进行评审的,单个奖项、荣誉的分值不高于分,奖项及荣誉的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产品检测报告
招标人需要对产品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的,单个检测报告的分值不高于分,检测报告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且不得指定特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初审检测报告不得分(评分项中仅用初审检测报告证明评审参数符合性的除外)。
产品(部件)认证
招标人需要对产品(部件)认证进行评审的,单个认证证书的分值不高于分,认证证书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初审产品(部件)认证不得分。
投标人或货物制造商的生产能力(包含生产线、生产设备)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或货物制造商的生产能力进行评审的,如生产线、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单个设备或单条生产线的分值不高于分,如对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进行评审的,各类设备的合计数量不超过个,如对生产线进行评审的,各类生产线的合计数量不超过个。
生产能力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招标人要求对投标人或设备制造商的生产能力进行评审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提供的生产线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名称、具体要求、证明材料等要素。
样品
招标人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
在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投标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应对样品的数量、规格、评审要素等作出明确约定(其中数量、规格以满足评审要求即可),样品总分值不超过分。
演示和答辩
招标人需要对现场演示和答辩进行评审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场演示和答辩的形式、投标人需准备的材料(如需要)、答辩的时间、参与答辩的人员(原则上每个投标人进入现场的答辩人员不得超过两人)以及答辩的顺序。
财务状况
招标人需要对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对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本地化服务能力
招标人需要对本地化服务能力进行评审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或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已有注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根据综合情况评价,最高分值不超过分;
()在本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的,根据综合情况评价,最高分值不超过分;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即在项目所在地注册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按承诺内容适当给分,分值不低于分。
品牌评审
招标人对于品牌评审有要求的,应明确评审指标,可通过对品牌市场占有率、品牌档次、技术先进性、便于维护等方面明确具体评审指标,并同时明确需要提供何种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品牌评审采用主观分评分,总分值不超过分。
技术评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设置技术参数评审项,但应通过列表的形式明确需要评审的具体货物名称、对应评审参数要求及对应证明资料要求,评审技术指标不得与初审技术指标重复,总分值最高不超过分。
其他评审因素
每一项评审项的总分值≤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设置其他评审因素,但一般每个评审项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备注:
单个分值项的分值不得低于分。
附件二:
服务类项目详细评审指标设置指引表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认证进行评审的,单个证书分值不高于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审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招标人需要对拟派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的业绩进行评审的,单个业绩的分值不高于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个,总分值不超过分。
奖项、荣誉(包含投标人、人员等所有奖项荣誉)
招标人需要现场演示和答辩进行评审的,总分值不超过分。
对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附件三:
关于项目采用定价招标的函
我单位委托贵单位招标的项目(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为万元。
鉴于原因,且资金由我单位自行支付,我单位经市场调研并按集体决策程序研究决定,本项目采用定价招标,所定单价费率总价为:
,定价依据:
(有效文件条款)。
由此造成的相关风险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函告
附件:
市场调研报告(含价格采集信息)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