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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29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该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案例4:

幼儿园学生用力将其推倒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

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由东东的监护人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不承担。

  第二章

  案例1:

赵某敲诈打学生。

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

有两类:

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赵某与公安局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多个主体:

赵某、受害者、公安局(案件参与者)

  案例2:

王玲玲被老师打。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应该承担1.民事赔偿2.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案例3:

刘芳被爸爸要求退学。

  

(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不对。

  

(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违反了1.11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2.38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生游泳淹死

  

(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不承担。

根据13条2款规定: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5:

甲将乙推到

  

(1)民事法律关系

  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乙受伤是由学生甲造成的。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伤残补助费和精神损失费不合理。

我国伤残补助分10级,由机关鉴定后实施。

精神损失费最高5万最低1分,精神损失费过高,应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三章

营造氛围,腰鼓队助兴

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

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打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侵犯了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81条规定:

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杂志对儿童调查。

  问题:

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

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存在不合法现象。

第5条规定,将智放在了第一位,以学生的成绩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标准,从而导致了..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

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

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

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

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

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

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

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

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第四章

学生做错作业老师踢

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

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先由本人所在的单位承担,然后学校再追究教师的责任。

教师刘某代表学校行驶教育权利,其职务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属于所属学校,所以教师刘某并不直接承担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

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

  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

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

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

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

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王某带班成绩下降

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

  没有。

第37条第1款规定: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

⑵、教育教学义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第五章

  案例分析P102

  老师翻书包公布信件辱骂

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

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

  第六章

  案例分析P130

  两学生追玩不慎将其碰倒在讲台

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因为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时刻注意安全,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2、小王高考未给加分(没有享受待遇)

  请问:

(1)本案被告是谁?

  教育局

  

(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

  教育法36条平等升学的权利

  (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根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判市教育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王同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

  篇二: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

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第49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

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作为教师,依据和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

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

李某可依据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

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

“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

”,“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

”“为什么?

”“因为我没完成作业。

”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

“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

”李老师笑了:

“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

?

”“再说什么?

”,“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

”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

“你这种做法,听起来

  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

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

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

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也违反了第15条的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第22第二款的规定: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

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学校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

对此,学校争议很大。

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教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与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

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高中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

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规定:

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你认为该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呢?

学校应该收这5名学生。

按照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规定了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学校应该予以保护。

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按照我国规定,对于品行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也不得随意开除。

作为已经被该校录取的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教师所谓的“劣迹”)就随便开除或不收学生。

  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

  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

  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

为了能让孩子继续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适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

  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伤害。

学校很快把这个秘密公之于众。

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侮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

课间,个别同学还轮流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

2008年2月6日,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

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侮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果。

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

  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这是一起学校、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秘密公之于众,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教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仅侮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

教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保护学生的义务。

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的义务。

  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

学校、教师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增强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教师应该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应该增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

  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

王雪在日记里写道:

“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

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

”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

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

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

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

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和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

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

“中午放学一起走不?

”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

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

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

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

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

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

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

起床后我发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

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

  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

”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上面沾满了血渍。

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名同学3份遗书。

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

“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

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

”“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

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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