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冲刺班考前必背讲义总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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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类型

标准

分类

标的资产

分为股权类权证、债权类权证及其他权证,我国曾推出过股权类权证

基础资产的来源

认股权证:

股份公司发行的,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备兑权证:

由投资银行发行,行权时备兑权证持有者认兑的是已流通而非增发的股票

持有人权利的性质

认购权证近:

类似看涨期权,行权时其持有人可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认沽权证近似于看跌期权,行权时其持有人可按照约定的价格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行权时间

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

第八章固定收益投资

债券的估值方法与债券收益率计算

债券的久期和凸度

1.麦考利久期公式:

2.零息债券麦考利久期等于期限。

3.修正的麦考利久期等于麦考利久期除以(1+y),即:

第九章衍生工具

附1:

期权合约

期权买方执行期权的时限

美式期权费>欧式期权费

期权买方的权利

看涨期权(买入标的资产)、看跌期权(卖出标的资产)

执行价格与标的资产市场价格

实值期权(正)、平价期权(零)、虚值期权(负)

附2:

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互换合约的区别

远期

期货

互换

期权

交易场所与合约

场外非标准化交易

交易所

大部分在交易所

损益特征

双边合约

单边合约

信用风险

存在双方违约风险

买方有风险

执行方式

实物交割

对冲平仓

行权或不行权

杠杆

没有杠杆

有杠杆

第十章另类投资

第十一章投资者需求

第十二章投资组合管理

跟踪误差

  1.跟踪偏离度=证券组合的真实收益率-基准组合的收益率。

2.跟踪误差产生的原因:

复制误差、现金留存、各项费用、分红因素和交易证券时的冲击成本。

第十三章投资交易管理

第十四章投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备注:

股票基金的风险管理

  1.持股集中度=前十大重仓股投资市值/基金股票投资总市值×

100%

2.基金股票换手率通过对基金买卖股票频率的衡量,反映基金的操作策略。

  基金股票换手率=(期间股票交易量/2)/期间基金平均资产净值

  【注意】公式中平均数的使用

第十五章基金的业绩评价

持有区间收益率

1.持有区间收益=资产回报率+收入回报率

  

(1)资产回报:

股票、债券、房地产等资产价格的增加/减少资产回报率=(期末资产价格-期初资产价格)/期初资产价格×

100%

  

(2)收入回报:

分红、利息、租金等。

  收入回报率=期间收入/期初资产价格×

100%

  (3)单位资产净值(NAV)=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总份额

  利用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收益率,只需考虑分红,分别计算每次分红期间的分段收益率,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受申购赎回的影响

2.时间加权收益率公式及计算:

R=(1+R1)×

(1+R2)×

(1+R3)-1

5.几何平均收益率:

风险调整后收益

1.夏普比率=(组合平均收益率-平均无风险收益率)÷

组合标准差

夏普比率数值越大,超额回报率越高,基金业绩越好,调整的是全部风险。

  2.特雷诺比率=(组合平均收益率-平均无风险收益率)÷

βp

  特雷纳比率与夏普比率的区别在于特雷纳比率使用的是系统风险,而夏普比率则对全部风险进行了衡量。

  3.衡量的是基金组合收益中超过CAPM模型预测值的那一部分超额收益。

  

(1)αp=0,则说明基金组合的收益率与处于相同风险水平的被动组合的收益率不存在显著差异。

  

(2)αp>

0时,基金表现优于市场指数表现。

  (3)当αp<

0时,基金表现弱于市场指数的表现。

全球投资业绩标准

一、GIPS输入数据的相关规定

1.自2011年1月1日起,组合必须以公允价值进行实际估值

2.2001年1月1日前,组合必须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实际估值。

自2010年1月1日起,组合须至少每月度进行一次实际估值

3.自2005年1月1日起,投资管理机构必须采用交易日会计制

4.对固定收益类等应计利息的证券,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GIPS收益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1)必须采用总收益率,即包括实现的和未实现的回报以及损失并加上收入。

 

  

(2)必须采用经现金流调整后的时间加权收益率。

不同期间的回报率必须以几何平均方式相连接。

  (3)投资组合的收益必须以期初资产值加权计算,或采用其他能反映期初价值及对外现金流的方法。

  (4)在计算总收益时,必须计入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

  (5)所有的收益计算必须扣除期内的实际买卖开支,而不得使用估计的买卖开支。

  (6)自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必须至少每季度一次计算组合群的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自2010年1月1日起,必须至少每月一次计算组合群收益,并使用个别投资组合的收益以资产加权计算。

  (7)假如实际的直接买卖开支无法从综合费用中确定并分离出来,则在计算未扣除费用收益时,必须从收益中减去全部综合费用或综合费用中包含直接买卖开支的部分,而不得使用估计出的买卖开支。

第十七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与清算

托管人结算模式

券商结算模式(第三方存管模式)

场内证券交易特别规定及事项

(一)大宗交易

1.上交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填报):

9:

30-11:

30

13:

00-15:

30

每个交易日(确认):

15:

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2.深交所:

协议平台接受交易

(1)申报时间:

15-11:

30、13:

30。

(2)确认成交的时间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时间为: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时间为:

(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1.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

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2.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

  

(1)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2)申报数量单位为1手(1手为1000元面值)。

  (3)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10%)。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

(1±

10%)

(三)回转交易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1.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2.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深交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四)开盘价和收盘价

1.开盘价

  

(1)集合竞价不能产生的,以连续竞价产生。

  

(2)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2.收盘价

  

(1)上交所:

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前收盘价。

  

(2)深交所:

集合竞价→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前收盘价。

(五)除权与除息

  1.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

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2.标的证券除权

  

(1)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

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2)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

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3.标的证券除息——行权比例不变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

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

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债券结算的重要日期

1.交易流通起始日

  

(1)中央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

  ①366天以上,债权债务登记日后第三个工作日。

  ②366天(含)以下,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2)证券公司、企业短期融资券:

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

  (3)企业债券:

债权债务登记日后五个工作日内。

  (4)央行票据:

债权债务登记日当天。

2.交易流通终止日:

兑付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3.结算日(交易交割日)

  现券交易:

T+0、T+1(T为交易达成日)。

4.截止过户日

备注4:

债券结算业务类型

1.分销业务:

债券承销商向分销认购人进行债券分销过户时可采用任意一种结算方式,发行期内将承销额度过户。

2.现券业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

3.质押式回购业务:

期限最长为1年,1天和7天最为常见。

4.买断式回购业务

  

(1)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可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方式。

  

(2)期限不得超过91天

5.债券远期交易:

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6.债券借贷

  

(1)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2)首期采用券券对付结算方式。

7.利率互换业务

  2014年1月和7月,上海清算所分别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和代理清算业务,使利率互换成为我国第一个集中清算的场外衍生品

第十八章基金的估值、费用与会计核算

一、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2.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股票、权证)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基金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

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股指期货

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

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二、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

2.不可抗力因素。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紧急事故,导致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二、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

错误率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2.管理人和托管人责任承担

(1)因各自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共同行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1.估值责任人:

基金管理公司是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2.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1)份额净值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果投资衍生品,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2)份额净值应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章基金的利润分配与税收

基金税收

第二十七章基金国际化的发展概况

一、QF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主体资格认定

(1)基金公司:

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

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

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

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

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或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投资额度

(1)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额度每次不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累计不高于等值10亿美元,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的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2)合格投资者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3)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能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3.投资比例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4.我国QFII投资A股市场的形式

(1)自营模式:

主要满足单一海外机构投资者对国内金融市场的需求,市场影响力相对有限。

(2)基金模式:

更符合监管机构要求,既控制风险,也扩大了参与的境外投资者范围,可充分发挥境外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

二、QDII的定义及其设立标准

1.主体资格认定

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最近一个季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

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管计划业务1年以上,最近一个季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三、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1)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的处罚。

(2)实缴资本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2.持股比例:

目前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不超过49%,港资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

四、境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形式及标准

1.形式:

分公司、办事处、子公司等。

2.申请设立香港特区分支机构的要求

(1)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最近1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全面风险评估。

(3)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4)加强风险管理。

(5)申请报批:

证监会对基金公司到香港设立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重大事项报告

五、RQFII的业务概况

1.获批情况:

2011年年底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2.投资情况

(1)主力:

基金系RQFII机构。

(2)最大的RQFII管理机构:

南方东英资产。

(3)2013年11月,嘉实国际联合德意志资产及财富管理公司合作发行的“嘉实沪深300中国A股ETF”,是首只在美国上市的直接投资于中国A股的实物ETF,欧洲首只RQFII产品。

六、基金互认、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

1.基金互认

(1)基金跨市场销售的一种制度安排。

(2)在一国监管体系下注册的基金,不需要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或履行一定的简便程序后,就可以直接销售

2.沪港通沪港通与深港通

(1)2014年4月10日,证监会正式批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展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分为沪股通和港股通。

  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开始

(2)2016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又共同签署了深港通联合公告,批复了深港通试点,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下的股票正式开始交易,港股市场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再度升级。

  深港通主要制度安排参照沪港通,也分为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3)沪港通及深港通的开通意义:

  刺激人民币资产需求,沪港通双向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

推动人民币跨境资本流动;

构建良好的人民币回流机制;

完善国内资本市场。

3.债券通

  201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宣布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简称债券通。

  债券通将会遵循“先北后南”的逐步开放格局,即首先开放香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购买内地债券的“北向通”,再由两地监管当局适时扩展允许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债券市场的“南向通”。

2017年7月3日,“北向通”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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