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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协议服务期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

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以上规定明确:

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定: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了培训,吴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吴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吴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期,吴小姐应当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

吴小姐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上面的规定,但是从培训协议和服务期限,以及违法服务期限的赔偿来看,显然并不很合理。

吴小姐被送到国外培训一年,却约定的服务期限是1年,违反服务期限的赔偿是8万元。

阿华认为,吴小姐可以约定显失公允,要求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认定这个约定为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到期了,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

  小保:

  去年我厂招了一批工人,厂方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这些工人还在厂里,厂方想继续留他们在厂工作。

厂方同意留,他们要继续干,是不是合同就自然延续,不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了?

  春声

  春声同志:

  不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其不能因为厂方同意留,工人同意继续干,工人与厂方的劳动合同就自然延续了。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签劳动合同,工人继续在厂劳动,工人与厂方形成的是继劳动合同期满之后的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厂方要继续留用,必须与工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如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应给留用的工人开双倍的工资。

超过一年不和留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厂方与工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小保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给补偿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

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劳动者经常碰的到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错吗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第二种认为从20**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部分是20**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

  从20**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自20**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应该怎么补偿

  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应该怎么补偿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合同如何续签

  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不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续签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一样,应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具体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合同。

  3、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签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5、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劳动合同没有续签应如何补偿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按该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0年,当劳动合同到期限后,单位不愿意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但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双方同意续约的,用人单位在终止之日一个月之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终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停止支付双倍工资。

  三、企业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1、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应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交给了劳动者,一旦具有《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者(①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者;

②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等),只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用人单位如果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采取什么措施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⑴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可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左右书面通知劳动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终止。

  ⑵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尽可能限制其工作年限超过10年的红线。

  3、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不予续签劳动合同者,应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否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通知劳动者走人,则容易产生纠纷。

  4、与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外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矿山井下及其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8年。

其次,对于外国人在我国就业者,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其就业许可证的期限。

  5、对于工伤伤残等级为1至6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职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合同终止后解雇员工,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如果合同终止后,仍雇佣员工,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满一个月后,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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