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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7次)

2016年8月30日

议案目录

一、2016年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绩效考核细则——综合部

二、市场化选聘经理层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综合部

三、2016-2020年泸天化集团经营目标申报数——综合部

四、总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综合部

五、网站管理办法——大数据中心

六、OA办公自动化管理办法(试行)——大数据中心

七、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大数据中心

议案一: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深化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一、目的

为顺利推进改革改制工作的进展,加强对下属各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根据改革改制任务要求,细化“深化改革改制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补充设立2016年GS绩效指标,考核改革改制工作进度及完成质量。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改革改制GS绩效指标总分为30分,是综合性评议指标,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

(二)考核结果应用于子公司核心经营团队绩效薪酬考核,考核结果不影响子公司工资总额。

仅对子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子公司可参照本考核细则和此项实际得分考核其绩效。

(三)本指标替代《2016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中“深化改革改制工作”指标(10分),该责任书中保障指标总分47分调整为37分。

深化改革改制工作绩效考核细则(30分)

类别

改革任务与评价标准

考核

基础工作

1、编制完善本单位可操作性的改革实施方案,主业“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获得集团公司批复;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关改革组织机构,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2016年9月10日前各单位“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完成过职代会等会议程序;

3、各单位作好方案实施计划、制定改革配套文件等改革前的相关准备工作,2016年9月10日前完成,并召开改革改制动员会;

4、开展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和维稳工作。

1、未建立完善本单位改革改制工作机构的,扣3分;

2、未按要求召开动员会的,扣3分,未按期完善程序的扣5分;

3、未进行宣传的,无相关宣传标识或宣传专栏的,扣1分/次;

4、因方案不合规、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工作不认真不公平等原因造成集访、群访等不稳定事件,扣1-5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10分,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改革总体要求

1、2016年10月31日前,基本完成“三项制度”改革。

2、2016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整体基本完成主要改革改制任务。

1、2016年10月31日前未完成中干、员工竞聘上岗,扣20分;

2、未按改革实施方案基本完成三项制度改革的扣3-10分;

3、未按期完成各公司主要改革改制任务,扣3-10分。

辅业改革

1、编制弘旭公司、弘润公司、天润公司清产核资结果确认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报告,同时附中介公司出具的结果报告。

2016年9月5日前完成方案报批。

2、2016年9月15日前完成辅业改革方案上报集团公司,9月25日前报国资委,方案要内部职代会能通过。

3、2016年9月25日前完成天宏、天宝、建安公司三家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上报。

1、未按进度完成,每延迟10天扣3分;

2、未按质量要求完成,扣3-10分。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1、2016年9月15日前“三供一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引入中介公司进场,11月10日前基本完成工作,并出具报告。

2、2016年12月20日前各单位上报“三供一业”移交方案。

3、2016年12月25日前力争完成“三供一业”移交方案在集团公司层面和接收单位层面审定。

1、未按进度完成,每延迟10天扣3分;

2、未按质量要求完成,扣3-10分。

资料

报送等项

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总结、临时资料、本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信息。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阶段性小结、临时资料、改革信息数据等,一次扣0.5分。

备注:

上述各项非因各单位自身管理原因未完成不扣分。

四、考核组织机构

本专项考核由集团公司深化改革领导组负责评定。

五、其他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深化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议案二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层绩效考核体系和市场化选聘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有效实施激励与约束、管理与监督等市场化经营机制,促进集团公司工作效率和经营业绩的提升,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具体聘任要求外的市场化选聘的集团公司经理层及下属子公司经理层人员。

下属子公司经理层是指泸天化股份公司本部(包括和宁公司)、煤气化公司(包括古叙煤田公司)、天华股份公司、中蓝新材料公司、环保科技公司经理层人员。

本办法除特别指明集团公司董事会外,公司董事会均指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所在公司董事会。

二、市场化选聘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市场配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三)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原则。

(五)纪委或监督部门全程参与、全过程监督的原则。

三、市场化选聘的途径及程序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通过猎头公司协聘、社会化公开招聘、内部竞争上岗等多种途径,运用市场化机制公开选拔聘用。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按照规定的市场化选聘流程进行,由市委、市国资委和泸天化集团公司等按照岗位、人员的匹配程度,组织考试、考评,择优聘用上岗。

四、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管理

(一)劳动合同及聘期

经理层的市场化选聘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并行。

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人员首次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聘用期3年;原内部经理层成员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聘用期为3年。

每届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结束后重新组织对该岗位的市场化选聘工作;对聘用人员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根椐公司经营目标和岗位职责特点,确定考核指标,根据考核内容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考核档案。

考核结果主要以工作能力、经营业绩和工作实绩考核为主。

(二)试用期管理

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人员在本集团公司属于首次任职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日书面通知本人提前结束试用期,非内部人员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内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按相关规定进行其他岗位的内部竞争上岗和安置。

1、在选聘过程中有(包括但不限于)编造或隐瞒证书证件、社会荣誉、履历、重大疾病、犯罪行为等情况的;

2、有严重政治、经济问题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3、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明显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

5、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6、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试用期内,员工亦可提前3天书面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经过公司审批同意,待处理完遗留业务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审计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聘用

依据组织管理关系,按干部管理层级审批,依法依规完成聘用程序。

1、集团公司经理层的聘任

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市委和市国资委批准后,依法聘任。

2、各子公司经理层的聘任

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天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四川煤气化公司总经理、古叙煤田公司总经理的聘任与集团公司经理层一致;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副职、四川煤气化公司经理层副职、古叙煤田公司经理层副职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确定人选,报市国资委后依法聘任;和宁公司经理层由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确定人选后依法聘任。

3、总经理有权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4、总经理有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五)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是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与聘用的经理层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对经理层的任期内应完成的绩效目标发出要约,包括聘用人、受聘人的姓名、职务、合同有效时间、签订时间、关键绩效指标及权重、指标值等内容。

2、聘用合同包括任期聘用合同和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任期聘用合同每任期签订一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3、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Ø经理层的姓名和职务;

Ø任期目标的主要内容及指标;

Ø薪酬发放及奖惩办法;

Ø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Ø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六)淘汰机制

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德、勤、廉可采用打分方式进行考核,能、绩采用KPI与GS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其中KPI和GS指标考核权重60%,“德、勤、廉”考核占40%。

综合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称职;70-90分为称职;90分及以上为优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经理层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核结论称职、优秀的为考核合格,将考核结论不称职的,提交董事会决定是否续聘,超过半数董事同意不再续聘的为考核不合格,根据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实行淘汰制。

对发生安全事故、违法违纪政府等部门认定的责任人要求免职的或集团公司按照责任追究决定免职的,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

1、解聘

任期内或任期结束后,经考评不能满足岗位任职要求、考核不合格的,或竞聘落选的经理层成员,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者,公司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者,公司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保留劳动关系,聘用合同已到期的或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再续签、补签聘用合同。

2、对落聘的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理层实行重新上岗与安置措施

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落聘经理层可选择以下几种上岗或安置方式:

——参与公司内比其原岗位低级的管理岗位的竞聘;

——待岗,享受规定待遇;

——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

落聘经理层的待遇按“薪随岗变”的原则享受新岗位或待岗薪酬待遇。

五、薪酬管理

(一)市场化选聘经理层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

定薪的基本原则由公司根据本单位实际、行业水平及经营目标等确定。

(二)经理层的薪酬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三)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

1、基本年薪=年薪×40%

基本年薪是高管的基本收入,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发展、盈利能力、市场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基本年薪中含商业保密金。

2、绩效年薪=年薪×30%

年度绩效年薪按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任期激励收入=年薪×30%

任期激励收入作为考核高管在三年任期内是否达到任期目标的风险金,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的任期激励收入在兑现时一并按银行定期同期存款利率一并支付本息。

若因个人原因任期未满离职,任期激励收入为零。

(四)经理层年薪标准

组织任命的除经理层以外的其他核心经营团队的薪酬由上级组织、公司参照同级别经理层考核确定薪酬标准,市场化选聘的经理层年薪标准按市场化薪酬水平,由市国资委审批确定。

(五)经理层除按上级规定领取薪酬外,不得为自己设定奖励办法和实施奖励。

严格执行国企薪酬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得发生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津贴、奖金、领取报酬不签字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六、绩效考核

(一)考核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2、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对股民负责的原则,依法考核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

3、坚持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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