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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期限:

2-4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

学习期限最短为二年。

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

学习年限最长为四年。

三、学期安排和教学计划

(一)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可以结合专业行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灵活安排教学学期。

(二)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教学计划,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允许学生所在系部根据市场就业情况调整教学计划。

各系部可以打乱旧的寒暑假教学安排,组织相应师生,在学业期限内总学时不超标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

此项工作每学期执行前由各系部上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具体参见《关于制订高职2008级各示范专业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

四、课程

(一)课程(包括项目课程与学习领域)分为必修与选修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二)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各系部要开设更多的专业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教务处要组织更多的公共选修课。

(三)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老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其中专业选修课按教学计划执行,公共选修课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课。

(四)选课的程序应按选课办法执行。

限选课选课人数低于20人、全校性公共任意选修课低于4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15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五)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

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竞赛中获得奖励者,由系(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批准,给予5-8学分奖励。

(六)允许学生提前完成学业,学生能力较强者可以申请课程免听和免修,在最短期限内完成学业取得全部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发放当期毕业证书。

(七)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由学籍管理部门向教务处出据保留学籍证明)。

休学期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二项规定的时间。

(八)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

(此8项工作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实施)

五、学分计算方法

(一)理论课和一体化课程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课内实验及上机等随理论课计算学分。

(二)入学教育、军训每周1学分。

(三)实训、课程设计、实习、毕业(顶岗)实习等各类实践教学,每周按1学分计算,毕业设计按10周计算,每周1学分。

(四)公益劳动记2个学分,分散安排。

(五)各专业根据其教学计划确定三年总计学分数应为150学分以上。

(六)各专业总学分=公共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专业课程(或相应学习领域、学习模块)学分+专业选修课学分(+奖励学分)。

(七)各专业应确定出本专业学生的毕业最低总学分,其中公共选修课学分统一要求不少于4学分。

(八)专业学分要求中,必修课不高于85%,选修课不低于15%,其中限定选修课10%左右,任意选修课5%左右。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六、学分的取得

(一)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二)成绩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考核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

2.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在第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要缴纳一定重修费,暂定为每学分150元;

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因重修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专业最高学习年限,否则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离校。

3.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4.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

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5.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6.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三)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

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领导批准,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3.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修体育课,但所缺学分需要其它课程予以弥补。

(此三项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实施)

七、学分绩点  

实行学分制后,用“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

该课程的成绩/100

总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

取得的课程学分/10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

取得的课程学分/100/

∑课程学分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或二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

五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

优秀90,良好80,中70,及格60,不及格60分以下;

二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

通过60,不通过60分以下。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

八、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3.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二)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交学籍管理处办退学有关手续。

(三)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此3项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九、毕业结业肄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

(三)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此4项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十、学分奖励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努力取得创新,获得学分奖励,取得该学分的途径为以下方面:

(一)参加本校教师的科研项目或积极参与技术维护工作,经指导教师推荐和系(部)专业委员会鉴定,根据成绩可给予1-2学分奖励;

(二)在市级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新闻、文学艺术等作品,中文核心期刊奖励6学分,一般CN期刊奖励3学分,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三)在市级(或以上)各类技能竞赛、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学分,二等奖奖励8学分,三等奖奖励6学分;

省部级一等奖奖励5学分,二等奖奖励4学分,三等奖奖励3学分;

市地级二等奖以上(含)奖励2学分。

(此3项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十一、其它

(一)与此规定相配套的有关规定、程序及要求参见《选课操作程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平职学院财务收费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各系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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