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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乙方:

邓淳军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甲方和乙方于2014年7月23日签订输出管理服务合同书(“本合同”)。

第1条输出管理酒楼协议

1.1协议

现针对甲方将XXX(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输出管理本合同第2条陈述之酒楼。

1.1.1甲方确认愿意按本合同所列之条款接受乙方委托,独家全权经营管理本酒楼;

乙方表示愿意按本合同所列之条款接受甲方输出其管理。

1.1.2双方确认本合同的基本宗旨是乙方期望通过委托经营管理之形式,利用甲方的管理方式和经验,提高和完善酒楼的服务质量,确立酒楼的管理模式,并尽可能为本酒楼取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乙方同时也完全认识到酒楼经营的盈亏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各种经营风险,因此愿意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保证不要求甲方赔偿酒楼经营一旦发生亏损而造成的乙方损失(除非乙方举证证明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1.1.3双方确认,委托经营管理不改变酒楼的性质,亦不影响和改变乙方对酒楼的全部财产所有权,在委托管理期间任何增加或新建的酒楼设施亦为乙方拥有。

1.1.4甲方在输出经营管理期间,根据本合同订立之条款对酒楼实施管理。

1.1.5乙方确认在本合同期间拥有本合同中所列酒楼的债权及债务。

1.2有效文件

本合同、本合同之附件及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及附件都将对甲乙双方构成约束力。

本合同为主合同,其余文件及附件为本合同的从属文件。

输出管理酒楼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文件及附件:

附件一:

甲方代乙方聘请人员的职位、级别、工资及福利表。

附件二:

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2条输出管理之酒楼(“本酒楼”)

2.1本酒楼名称:

XXX

2.2本酒楼位置:

2.3本酒楼经营面积:

约2200平方米

2.4本酒楼经营范围:

西餐、粤菜、泰菜、日本菜及烟酒零售

2.5本酒楼资料的补充:

若有关本酒楼情况尚需详尽陈述,乙方应补充提供甲方所需的详细资料,该资料经双方确认后,将成为符合本合同第1条规定之有效文件。

2.6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将本酒楼委托给甲方管理后进行合法经营,尤其按照中国的财税法规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活动,并按时依法纳税,否则不仅将承担因违规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而且还将承担对甲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单方解除权。

第3条经营管理授权

3.1授权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管理本酒楼的日常经营工作,其具体内容按本合同第4条所述。

3.2甲方的相对独立性

甲方的管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即:

除本合同及(/或)相关有效文件明确规定只能由乙方直接行使的权限或管理行为外,本酒楼实行乙方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3.3为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形成以下双重关系,两者相辅相成,互不矛盾。

3.3.1甲乙双方企业法人之间系输出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甲方履行本合同派往本酒楼工作的总经理、行政总厨(上述的职位下称高层管理人员)各一人。

3.3.2乙方须在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对甲方派出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第4条经营管理模式

4.1经营管理的目标

利用甲方在管理酒楼的服务和出品等专业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和知识,争取实现本酒楼的盈利或盈利最大化。

4.2经营管理的形式

4.2.1本酒楼的高层管理人员皆为乙方雇员,并在甲方的受托权限内接受甲方管理及乙方监督。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公司自身的发展情况对在乙方服务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人事调动,但需要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派的这些高层管理人员进行书面评估,经甲方确认后有要求甲方进行更换、调整的权利。

乙方未进行上述评估,则视为该等高层管理人员已完全履行其管理义务、甲方已履行本合同义务。

4.2.2甲方在管理权限内处理乙方委托的事务时,必须使用本酒楼的名义,而因此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甲方遵照本合同所履行的一切职责都是以乙方的利益为基础,甲方仅是乙方的受托人或代理人。

本合同无任何条款可以构成或被解释为甲乙双方是合资或合作或合伙或承包或租赁等其他形式的法律关系。

4.3输出管理的内容

4.3.1招聘本酒楼的员工,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均为乙方之雇员,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进行聘用、提升、转调或处分、解聘。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酒楼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负责支付薪酬、福利及承担其它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但甲方应独家享有雇佣、指导、监督、指示和解雇一切酒楼人员和制定入职条件的权利。

4.3.2为确保营运工作的顺畅,本酒楼的经营操作软件应使用甲方推荐的餐饮管理系统,上述硬件及软件的采购由乙方和甲方推荐的公司进行洽谈及另行签订采购协议。

4.3.3决定本酒楼的销售产品,在本酒楼内销售的所有产品由甲方全权按照甲方的标准制定,所有在本酒楼内售卖的代销品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非甲方的产品一概不能使用甲方的标志。

4.3.4决定本酒楼菜品及酒水的对外售价,本酒楼内的所有服务价格由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市场定位进行定价。

4.3.5对本酒楼厨房出品技术、出品质量、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的控制进行督导。

4.3.6对本酒楼的安全生产进行督导。

4.3.7处理对本酒楼的顾客投诉和意见反馈。

4.3.8决定本酒楼的促销活动以及部分客人的折扣优惠。

4.3.9决定本酒楼部分客人、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酒楼的签单消费额度,签单额度及应收帐的回收,按本合同第6.1.5条规定执行。

第5条输出管理的期限

5.1期限

输出管理的期限为五(5)年,从2014年7月23日起到2019年7月22日止。

5.2续签合同

本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若乙方决定继续采用委托管理公司经营管理本酒楼的方式,则甲方有按本合同现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若甲方管理本酒楼期间连续三年盈利,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条件续签三年合同,除非甲方要求变更实质条件,否则乙方不能拒绝。

若本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无书面续签合同但甲乙双方仍然正常履行本合同相关义务视为甲乙双方认可按本合同的条件自动续约3年。

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的规定。

第6条甲方的权利

6.1经营管理权

6.1.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对本酒楼输出经营管理。

甲方的经营管理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即:

除本合同及(/或)相关有效文件明确规定只能由乙方直接行使的权限或管理行为外,甲方享有行使对本酒楼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权利。

6.1.2总经理在甲方的受托权限内享有独立的对本酒楼其他员工进行聘任和解聘的权利。

6.1.3乙方同意,在维护本酒楼利益的基础上,甲方可以明确授权给本酒楼高层管理人员或甲方的代表代甲方行使管理本酒楼事务的权利,上述被授权者之个人违规违纪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但以酒楼名义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所引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在甲方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中,本酒楼产生的合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支出按本酒楼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由酒楼总经理、乙方授权人员联合会签,并在本酒楼的费用中列支。

6.1.5甲方或经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第6.1.3条规定授权的人员和甲方的高层管理人员有权因开展本酒楼业务关系而在年度营业额千分之叁(3‰)的限度以内列支接待费,接待费需由乙方指派人员签字方作生效,接待费不包括因经营需要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酒水、水果和其它赠品。

6.1.6甲方有权独立行使本合同第4.3条所列的各项权利。

6.2合同解除权

6.2.1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权利以外的行为并影响甲方对本酒楼的经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终止该行为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其对本酒楼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若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终止该行为或未就该行为的处理与甲方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2若乙方擅自实施与本酒楼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给甲方或本酒楼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3若乙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仍未开业被认定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以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开办策划费。

6.2.4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非甲方原因引致本酒楼未能营业,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开办策划费。

6.2.5若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6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请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

对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均保留请求赔偿和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按照本合同第6.2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本权利的行使。

同时,甲方在合同权限内经营管理本酒楼期间,因乙方过错而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若该损失由第三人造成,乙方有责任代甲方追讨赔偿。

6.4其他权利

甲方还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7条乙方的权利

7.1指示、监督权

7.1.1乙方对甲方代聘的本酒楼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有监督权,并有权与甲方协商更换不合格或违规违纪的员工。

7.1.2乙方对甲方行使受托权进行本酒楼的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在认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有明显错误、不适当并已经或必然给本酒楼造成损害时,有权指示甲方予以更正改善。

7.2合同解除权

7.2.1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超出经营管理权限并以乙方名义进行与本酒楼有关的活动并给本酒楼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同时,如有关活动影响本酒楼的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终止该活动并赔偿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7.2.2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实施与本酒楼有关的违法行为并给本酒楼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3由于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酒楼经营不善且发生严重亏损,以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必须赔偿本酒楼由此产生的损失,但甲方就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限于甲方已实际收取的9.7条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之内。

7.2.4若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5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请求赔偿损失权

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的直接损失,乙方保留请求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按照本合同第7.2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并不影响本权利的行使。

但不能把甲方在正常经营管理本酒楼期间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亏损当作乙方的损失,同时,甲方就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限于甲方已实际收取的9.7条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50%)之内,乙方同意放弃对超过该限额部分的索赔权。

7.4其他权利

乙方还享有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8条甲方的义务

8.1处理受托事务

8.1.1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8.1.2甲方应充分运用自己在酒楼管理中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力求实现使本酒楼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管理目标。

8.1.3甲方应选聘优秀的高层管理人员到本酒楼任职,并在乙方董事会的授权下输出管理酒楼。

8.1.4甲方应代乙方聘请本酒楼的员工。

乙方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1.5甲方应接受乙方的监督,对乙方提出的书面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接受并进行相应的改进,对不符合乙方合理要求的员工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换,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整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且不超过三次。

若甲方要对本酒楼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调动,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获得其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

8.1.6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有关管理内容,既是甲方的权利,也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应积极履行各项经营管理职责。

8.2受委托权限约束

甲方应在乙方的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在没有委托权限、超越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已终止的情况下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该活动除非得到乙方事后追认,否则应由甲方单独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但乙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除外。

8.3其他义务

甲方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9条乙方的义务

9.1提供经营条件

9.1.1乙方须保证本酒楼场地及一切经营条件的合法性和适用性,并保证本酒楼实际状况与本合同第2条之陈述实质上一致。

乙方须自行负责申请一切营业所须的批文、执照及政府要求的文件,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此等文件以便甲方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

同时,乙方应负责办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登记及审批手续。

9.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可保障食品出品卫生及质量的制作场地和必备的设备、用具及原材料,并保证符合甲方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本酒楼的采购人员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出品原材料或采购质量低劣的出品原材料而引致本酒楼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1.3乙方应及时、单方地投入本酒楼因经营需要而要增加的营业设备、生产原料、服务设施、装修整改费用、交通工具等资产。

9.1.4乙方应预留能保证正常营运两个月的流动资金以维持本酒楼的日常经营周转,流动资金必须在本酒楼开业前两星期到位。

酒楼的银行帐户由本酒楼的财务人员保持,所有费用(包括费用报销单、现金采购及所有供货月结费用)必须由甲乙双方指定的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生效。

9.2员工管理及支付报酬

9.2.1乙方应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之条款支付员工工资及提供福利,该劳动合同是本酒楼与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签署的,所有员工(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均为乙方之雇员。

若乙方不按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之条款为员工购买相关保险或不按时发工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乙方不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员工食宿标准提供员工食宿,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2乙方不得直接聘请任何人士出任本酒楼高层管理职位,否则将视为根本违反本合同,甲方将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不经甲方允许,乙方保证其(或其控股或投资的其他人或乙方股东)不得聘请(该聘请包括但不限于以招聘员工、聘请顾问等方式)正在甲方(其中包括集团及属下分店)内服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合作从事餐饮经营或甲方从事的业务。

否则每聘请一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整。

9.2.3本酒楼聘任的会计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财务负责人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星级酒店财务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经历。

9.3财务管理

9.3.1本酒楼的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列入本酒楼的不可控制费用开支,其标准以乙方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之规定为准。

9.3.2本酒楼每月的固定费用包括本酒楼对银行、股东或第三者的借款利息、按本酒楼场地租赁期限或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的开办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财产保险等费用,上述费用将列入本酒楼的不可控制费用开支。

9.3.3本酒楼所有员工之个人所得税由酒楼代扣代缴,本酒楼必须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3.4本酒楼保证按照中国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类税金,依法进行纳税,及时足额地上缴各类税费,每个年度乙方到本酒楼当地税务局开具完税证明提交甲方。

9.3.5本酒楼所有财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库管人员及收银员等均由乙方委派,日常工作由乙方直接管理,受乙方监督,其工资福利费用在酒楼的费用中列支。

本酒楼的会计核算及一切财务活动按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本酒楼的公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保管。

9.3.6本酒楼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9.3.7每月八日以前,本酒楼财务人员应向甲乙双方呈报上月真实、准确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和其他有关附表;

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本酒楼需提交经中国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给甲乙双方备查。

9.4购买保险

9.4.1本酒楼必须为本酒楼购买足额的财产险和利润损失险等险种。

9.4.2本酒楼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酒楼所有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人身意外险等险种。

9.4.3为保障顾客的利益、降低经营风险及维护本酒楼的声誉,本酒楼应该购买公众意外责任险、食物中毒险、现金险等险种。

9.4.4为了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乙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保费。

9.5支付开办策划费

9.5.1本项目的开办策划费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整,本合同签订后的七(7)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甲方须为乙方缴交的开办策划费提供酒楼所在地税局认可的发票。

如乙方逾期支付开办策划费,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拒绝筹办酒楼的相关事宜。

乙方逾期一个月未付开办策划费,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讨违约金及损失的权利。

开办策划费是甲方为开展本项目工作而收取的,只要本酒楼开始营业,就视为甲方已履行开办策划业务而应当取得该开办策划费,与酒楼开始营业后管理无关。

因此,无论本项目因何种原因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出终止,但甲方在开始营业前违约单方面无故提出终止本合同除外),乙方都无权向甲方追回该笔费用。

此项目的相关设计、装修工作及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酒楼筹办期由签约日至第一天营业止,甲方一切因酒楼开办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与乙方无关。

但酒楼在筹建开办期内由甲方代替乙方聘请的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的工资及福利费用、在筹建开办期内的办公费用、宣传推广费用、购买开业所需物资的费用等则由乙方自行支付。

9.5.2项目策划筹建工作待本项目的相关平面设计图、具体的施工图、效果图、各项工作计划及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商注册登记及报批审核手续完成后,由甲乙双方确定的合适人员成立本项目筹建小组及各部门工作负责人后正式开始酒楼的筹建工作。

为保证酒楼的筹建工作能按时完成,乙方须如期如数完成资金到位,具体资金使用计划待策划筹建工作开始后十四天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9.6支付服务费

9.6.1乙方在本酒楼开始营业后须每月向甲方支付服务费,计算方式按本合同第9.6.2条的规定,甲方须为乙方缴交的服务费提供酒楼所在地税局认可的发票。

9.6.2甲方每月计提的服务费按每月定额人民币贰万元整收取。

9.6.3乙方应于每月10日以前一次性支付上月的服务费,并以银行汇款方式汇至甲方以下银行帐号:

开户名称:

上海麦广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

31001644811050020999

银行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

9.6.4如乙方逾期支付服务费,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服务费,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讨未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权利。

9.6.5上述“营业额”是指与本酒楼有关的在经营中产生的收入总额及投资方的宴请接待消费。

每月5日以前乙方财务需提供本酒楼上月营业额予甲方确认。

9.7保密义务

乙方应当保守委托甲方管理本酒楼期间知晓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策略、菜品的原材料情况、工艺流程、出品及定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客户资料、财务预算、结算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培训课程或内容等等。

除非该商业秘密已被公开或被他人披露,该保密协议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8评判甲方管理情况

乙方应每三个月对甲方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判并在次月内作出书面意见交给甲方。

评判内容包括对甲方派出人员的工作表现、出品情况、服务情况和其他管理情况进行评判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意见。

若乙方未进行该等评判,则自动视为甲方已全面履行其义务。

9.9提供支持和配合

(1)乙方应保证按甲方出品采购的要求提供充裕的资金和采购合格的物料;

(2)乙方应保证其股东、高管或其他关联人及时结清签单消费款;

(3)乙方应对甲方派出管理人员提交的各类书面文件予以及时签收和处理。

9.10筹建期间及经营期间,甲方项目负责人及出品负责人到酒楼现场指导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乙方负责。

该费用在酒楼的费用中列支(乙方按本合同支付的开办策划费、服务费等不包括此项费用)。

9.11其他义务

乙方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所述之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10条有关高层管理人员的特别约定

10.1聘任限制

高层管理人员只能在甲方提供的人员中选聘,乙方可以考核该人选并与甲方协商是否聘用为本酒楼的高层管理人员。

10.2聘任期限

在本酒楼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每两年可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调动,高层管理人员须服从甲方在其管理的企业内的工作调动,该调动的最低职位为与其在合同期内的职位相同。

在本酒楼聘用的高层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终止时,劳动合同同时终止。

10.3尽管根据本合同约定由乙方直接与甲方委派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甲方代为选聘的其他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乙方确认该行为及方式本身以及前述人员在乙方进行经营管理和工作的行为即为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作的安排和行为,因此,乙方承诺不得以前述人员为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为由而否认前述安排与行为属于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事实,也不得以此为由对甲方追索本合同项下约定报酬的请求(如果发生)而进行抗辩。

第11条违约责任

11.1责任条款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第6.2条或第7.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的,违约方不得拒绝,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如因第三方对本酒楼主张权利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11.2赔偿范围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1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2.2争议的解决

若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合同签订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13条不可抗力

13.1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义务的,特别是造成无法进行本酒楼的正常经营时,则受此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书面文件,并且该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按照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迟延履行或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

13.2“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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