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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经济学分析文档格式.docx

在以上两大类研究中,有些研究还涉及到信贷征信制度的一些结构性特征及其规律,如信用信息分享的类型、信用信息在征信系统中的留存时间等。

Jappelli和Pagano、Miller、Jentzsch等工作则完成了一系列针对不同国家信贷征信制度的比较研究。

所有这些研究成果,对于人们系统认识现代信贷征信制度的本质,对于建立和改进一国信贷征信制度的实践,都提供了深刻的见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特别是商业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化,在我国建立信贷征信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信贷征信制度逐渐成为一个热点研究领域。

其中,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建立和发展的模式选择问题更是受到普遍关注。

比如,一些学者不仅对国外信贷征信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还据此对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议。

  然而,笔者坚持认为,随着2006年底央行征信中心的正式成立,对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研究应全面向现行制度的有效性和效率性、现行制度的制度结构和现代征信技术等领域推进。

2007年下半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应使我们感受到建立和完善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更加富有效率性和有效性的信贷征信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可喜的是,一些学者已在这些方面开始努力。

比如,李曙光和贾树辉讨论了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信息标准化问题;

石晓军提出了信贷征信制度的4种功能模式以及决定功能模式选择的4个宏观因素,并加以实证检验,结论和研究方法均值得称道;

德国学者Jentzsch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垄断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信贷征信制度中事实上存在的垄断问题,从整体上对我国现行信贷征信制度持肯定态度;

胡大武则从法学角度讨论了我国《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信用报告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分配等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据笔者观察,在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研究领域,至少还有两个相当基础性的问题尚未得到学术界应有的关注,即:

我国选择由政府来主导信贷征信制度发展的内在经济学逻辑是什么?

目前这套信贷征信制度能否成为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终极模式?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现行信贷征信制度的有效性和效率性,还将对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变迁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建立的背景和现状

  

(一)背景

  与大多数欧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信贷征信制度发展的轨迹不同,我国央行主导的信贷征信制度最终得以建立,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和社会信贷需求在短期内迅速扩张的直接制度反应。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银行信贷对经济发展的刺激和促进作用,逐步建立起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核心,辅之以众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商业银行体系。

在2000年前后,为改善商业银行以往较为单一的贷款结构,分散贷款业务的经营风险,提升其盈利能力,并配合于1998年启动的住房制度改革,央行开始历史性地鼓励商业银行开办面向个人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其它消费贷款及各类信用卡业务。

而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央行也一直在鼓励商业银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

  显然,个人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广泛开展可能招致新的不良贷款的风险,这引起了央行的格外关注。

1999年,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发起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在新中国历史上首开个人征信服务的先河。

2006年1月和7月,由央行牵头领导建设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终于正式投入运行。

2006年11月,央行征信中心在上海成立,具体负责以上两个系统的运营和维护。

  

(二)现状

  按照Miller对一国信贷征信制度构成要素的界定,笔者认为,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主要体现在如下5个方面:

  1.征信服务业和征信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民营信贷征信服务机构的发展举步维艰,它们在我国信贷征信服务市场上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央行征信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实际上是选择了由政府来主导信贷征信制度发展的路径。

目前,央行征信中心事实上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信贷征信服务机构,属于典型的公共信用登记机构。

中心总部位于上海,并在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征信分中心。

显然,该中心相对于那些发展举步维艰的民营信贷征信服务机构来说,已形成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具有无可比拟的市场垄断力量。

  2.规范征信服务市场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我国还没有颁布直接针对征信服务业和征信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也在酝酿之中,如今《征信管理条例》的立法已经启动。

至于对征信业的监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目前我国政府对征信服务行业的监管是由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司局级单位--国家征信管理局统一负责的。

目前,央行征信中心其实就是国家征信管理局最大的监管对象。

  3.征信机构获取借款人非银行信用信息的能力。

为更准确地衡量一个借款人的信用度,除借款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在银行系统内部的历史支付记录外,征信机构往往还需搜集一些来自银行系统外的、但却极有可能影响借款人信用度的重要信息。

在此方面,央行征信中心尽管只是一个事业单位,但凭借背后央行强大的行政力量,它事实上已成为我国甚至是世界上搜集非银行信用信息能力最强的信贷征信机构。

  4.征信机构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或利用程度。

按照央行颁布的相关规章,目前央行征信中心从各类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强制获取的信用信息主要有三类:

一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身份、地址等信息;

二是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交易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的交易信息,以及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是如上所述的非银行信用信息。

规章还要求,金融机构需按日报告企业客户的信贷交易信息,对个人客户则需按月提交。

央行征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在采集到上述信用信息后,会自动形成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加以保存。

通过对信用档案中数据的加工处理,央行征信中心目前对外主要提供两类信贷征信产品和服务,即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5.社会公众对征信活动的态度,即征信文化。

美国学者福山研究认为,当下的中国仍没摆脱低信任度文化的特征。

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这样的社会,为降低交易成本,人们普遍会具有比较强烈的对于征信的制度需求。

事实确实如此。

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口流动性的日益加大,社会公众对征信的制度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三、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建立的经济学解释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的作用在于降低交易成本。

因而,至少在短期内,对于两项可供选择的制度或制度安排,如果其中的一项能够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达到同样的交易成本降低效果,那么,该项制度或制度安排就比另外一项更加值得选择。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都会耗用一定的社会成本。

所以,我们不妨先大致比较一下民营信贷征信和公共信贷征信这两种制度安排建立和运行成本。

首先,无论是民营征信机构还是公共征信机构,在IT业内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征信技术及征信产品和服务日趋成熟和标准化的今天,建立信贷征信服务机构及其运营网络的硬件、软件、人员和场地设施的投入,都应无显著差异。

其次,信贷征信机构的日常运营本质上都是一个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

其“生产原料”主要是发生在各种信贷交易场合下的原始交易信息。

如果一家信贷征信服务机构不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及时、准确地搜集到足够数量的原始信用交易信息,这个机构将无法持续运营下去。

我国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举步维艰,从微观经营运作层面看,瓶颈就在于他们搜集信用信息的成本过于高昂。

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三:

一是由于担心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被泄露,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把客户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二是相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而言,大银行凭借其数量庞大的客户基础,可利用统计技术开发出较为精细的客户信用度评价模型。

这种信息优势使得大银行相对于其客户和中小银行更可能获取超额的信息租金。

如果大银行主动把其客户信用信息提供给某个民营信贷征信机构,这一信息租金将归于消散。

因此大银行在民营信贷征信机构尚未积累到足够的信用档案规模之前,是不愿意向他们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

试想,如果像工、农、中、建这样的大型商业银行都游离于征信市场之外,这样的征信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是长期以来,一些与企业或个人信用度评价相关的信用信息,如税务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等,一直被我国各级行政和司法部门所垄断,基本不向包括民营征信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公众开放。

  与民营征信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共信贷征信机构可借助政府的公信力,辅之以强制性的行政规章,低成本而又高覆盖地从金融机构等处搜集到及时而准确的信用交易信息。

  有些学者还对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之间的关系给予了特别关注。

在Jappelli和Pagano的一项包含有世界上43个国家和地区样本的经验研究中,他们发现,作为两种不同的征信制度模式,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对一个国家或地区信用市场绩效的影响,并不存在显著性差异,都能有效克服信贷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Djankov等利用来自129个国家的宏观经济数据,检验了信贷征信机构的存在对私人信贷总量的影响,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

该结论的一个直接推论就是:

公共信贷征信制度和民营信贷征信制度在降低一国信贷市场上的交易成本方面实际上具有同等效能。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

一方面,在中国近20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环境下,建立和运营民营信贷征信机构的社会总成本总体上要大于公共信贷征信机构建立和运营的总成本;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公共信贷征信制度和民营信贷征信制度在降低一国信贷市场上的社会交易成本方面实际上并无差异。

那么,现阶段我国选择由政府来主导信贷征信服务业发展的制度模式,建立起央行征信中心这一公共信贷征信服务机构,相对于单纯发展赢弱的民营征信服务业,确实能够起到在短期内降低信贷市场上社会交易成本的作用,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

  

(二)网络经济学的解释

  在网络经济学看来,信息产品的根本特征有两点:

一是在生产上具有高的固定成本和极低的甚至是接近于零的边际成本;

二是在消费上具有网络外部性,即随着某种信息产品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该产品对于每个现有和潜在消费者的价值或效用也将随之增加。

由于这样两个特征,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都具有强烈的扩张其消费者数量的欲望,甚至通过初期的免费和价格折扣,以及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各种消费者锁定和产品的行业标准化策略,扩大其客户基础,引发更为强烈的网络效应,从而获取或维持其超额利润。

这就是所谓信息产品经营的正反馈原理。

当信息产品的网络效应发生的时候,该信息产品对市场上同类产品将会发生“赢者通吃”效应。

因而成功的信息产品最终都具有一种导致垄断的市场结构出现的倾向。

但在网络经济学看来,信息产品的垄断并不可怕,只要这个市场是可竞争的,该市场就仍具经济效率,并且不乏创新活力。

微软垄断案的久议不决,很大程度上与这些网络经济学理论的最新进展紧密相联。

  笔者认为,无论公共信贷征信机构,还是民营信贷征信机构,他们生产的产品--信用报告,本质上就是一种信息产品。

首先,在生产上,信贷征信机构的建立、日常的运营和维护都需要比较高的投入,对于全国性的信贷征信机构尤甚。

不过,当他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产品时,所要做的无非是在其庞大的信用档案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并将结果最终编辑成信用报告而已。

在IT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切都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而轻松地完成,甚至信用报告的递送都可通过互联网代劳。

所以,信用报告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可忽略不计。

其次,在消费上,当一家信贷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的确有助于某金融机构的贷款决策时,不仅该金融机构自己会继续使用这家信贷征信机构的产品,还会吸引更多其他金融机构加入这个用户队伍。

而当某家信贷征信机构在建立初期对信息产品采取免费或低价策略,或通过产品的增值服务锁定消费者,或通过产品的联盟设计而成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时,这种网络效应将更为强烈。

  综上,本研究从网络经济学的角度同样演绎出了Jappelli和Pagano的理论模型所揭示的一个重要结论,即:

垄断实际上正是基于信息技术的信贷征信业的一个基本特征。

所以,对于央行征信中心目前在我国信贷征信市场上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社会公众大可不必有太多恐惧。

只要监管得当,这种垄断相对于分散而规模不大的民营征信机构,可以更具经济效率。

  四、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发展趋势

  如前所述,由于搜集信用信息的成本极为高昂,在短期内,我国尚缺乏民营信贷征信机构自发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前提条件。

于是,我国最终选择了一条政府主导的信贷征信业发展道路。

这一选择无疑是明智的,它不仅符合征信产业的基本发展规律,也符合经济学的效率原则。

不过,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就应该彻底放弃民营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呢?

  

(一)关于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之间的关系

  关于公共征信与民营征信之间的关系,有两项研究值得一提。

一个由意大利学者Jappelli和Pagano所完成。

他们的经验研究显示,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即:

在民营征信制度已经自发产生的国家,建立公共征信制度的可能性不大;

而在民营征信制度尚未出现的国家,政府则有可能利用其行政力量率先建立公共征信制度。

  另外一项研究则由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Miller[14]所完成。

Miller认为,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之间并非是一种替代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

她提供了两方面的证据来支持她的结论:

一方面的证据来自于德国等欧洲国家和一些拉美国家。

在这些国家,民营征信和公共征信是分工共存的。

他们的公共征信机构在向金融机构搜集信用交易信息时,专门设计有一个报告门槛(re-portingthreshold)。

只有信贷规模达到报告门槛值以上的那些信用交易,金融机构才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共征信机构报告。

对低于报告门槛值的信用交易,金融机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报告给民营征信机构。

而且,这些国家民营征信机构的产生都要早于其公共征信机构。

另一方面的证据是,她的调查发现,许多国家设立公共征信机构的首要目的并非是提供征信服务,而是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支持。

  笔者认为,这两项研究得出看似相互矛盾的结论,原因在于双方研究视角的不同。

前者侧重考察的仅仅是公共征信服务机构所应具有的“征信”功能。

后者则不仅考察了公共征信服务机构的征信功能,还把一些公共征信机构所具有的“监管”职能放到一起考察。

从逻辑上,后者似乎还具有从个别反面个案否定一个或然性假说的嫌疑,是不足取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把这两项研究结论综合起来,对于人们更深刻而全面地认识公共征信与民营征信之间的关系可能会更有帮助。

同时,也有助于人们解释这样一个有趣现象,即:

既然公共信贷征信和民营信贷征信在增进信贷市场绩效方面实际上并无差异,那么为什么各国在信贷征信制度的模式选择上又会各不相同呢?

综合这两项研究的结论,可做如下解释:

  第一,对于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如果民营征信制度不能自发地演化产生,则这个国家建立公共征信制度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而当这个国家同时还具有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时,这种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为大陆法系国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相对于普通法系国家一般更为薄弱。

目前,多数建立有公共征信制度的国家都体现出这样的特征。

反之,如果这个国家已经演化出民营征信制度,则公共征信建立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英、美等国的信贷征信制度是这方面的代表。

  第二,在一国之内,当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分别向社会提供不同类别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时,两者完全是可以分工共存的。

比如,公共征信负责大额信贷的征信,而民营征信则针对小额贷款展开。

德国的信贷征信模式最能体现这个特征。

相反,如果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产品是相同的,两者之间就具有相互挤出效应。

法国的法律明令禁止任何民营机构从事与公共征信机构相同的业务,使得其民营征信无法获得发展,就是此方面一个极端案例。

  第三,除征信职能外,许多公共征信服务机构在建立之初就被政府同时赋予了监控信贷市场上宏观金融风险或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提供信息支持的责任。

德国、比利时和许多拉美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都具有这样的职能。

在此方面,石晓军‘28]关于信贷征信制度功能模式的研究恰可为这一结论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持。

  

(二)我国信贷征信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尽管中国目前已选择了一条由政府主导的信贷征信制度发展道路,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会将自己永远锁定在法国模式的信贷征信制度上,而完全放弃民营征信服务机构的发展。

因为中国经济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市场范围决定了其现实和潜在征信需求的巨大和多样性。

所以,如果时机成熟,制度设计得当,中国的信贷征信制度完全能够做到像德国模式那样,公共征信机构和民营征信机构分工并存,相得益彰,并形成自己的特色。

所以,民营征信和公共征信共存的混合信贷征信制度模式应成为我国信贷征信制度发展变迁的目标方向。

  纵观世界上各国业已存在的信贷征信制度,公共征信和民营征信在技术层面上其实各有优劣。

公共征信由于采取强制报告的方式搜集信用信息,因而具有机构和市场覆盖面大的优势,但出于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他们为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一般是粗线条的,对金融机构信贷决策的支持力度不免打了一些折扣,而且还会影响其继续开发征信增值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民营征信则相反,在信用信息搜集方面采取的是自愿原则,机构和市场覆盖面相对较低,尤其是在其品牌影响力较弱的阶段。

但在较为严格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下,民营征信机构往往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精细的信用信息,并借助于市场竞争所激发出的创新动力,不断为客户开发出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如信用评分、现有及潜在客户分析等等,而这类征信产品和服务往往是公共征信机构无力或无暇提供的。

  综上所述,未来中国信贷征信制度的混合模式可通过两个阶段来推进或过渡。

第一阶段应从现在开始,到一个不远的将来。

此阶段的征信制度实际上就是现行的法国模式。

在此阶段,央行征信中心除为金融机构提供最基本的征信产品--企业或个人的信贷信用报告外,其主要使命还在于培养全社会特别是信贷交易市场上的征信文化。

与此同时,还应依靠政府和民间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恰当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当全社会的征信文化广泛建立起来后,则可将我国信贷征信制度的发展推进到第二个阶段。

在此阶段,一方面央行征信中心应继续履行好其搜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基本征信产品和服务的职能,但并不提倡其开发任何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同时,也不要为金融机构设置任何强制性的信贷交易信息报告门槛。

另一方面,在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查、日常运营监管以及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制度下,鼓励民营征信服务机构的开办,并通过他们之间的相互竞争,向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第二阶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应规定,央行征信中心有义务为民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和互惠的原则向这些民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某个报告门槛下的企业或个人的信贷交易信息。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央行征信中心实际上承担着三个职能:

一是继续为金融机构提供基本的征信产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

二是为民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因为央行征信中心作为公共征信机构,其搜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方面的效率是任何民营征信机构所无法匹敌的。

三是为央行或银监会监控货币市场上的金融风险或监管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而民营征信服务机构则有充分的激励去开发高附加值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为此,他们还会主动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搜集其需要而央行征信中心又无法提供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报告门槛是非强制性的,并采用试错的原则来设置和进行相机调整。

这些制度设计不仅有利于民营征信服务机构在主动搜集信用信息方面积累经验,也有利于为将来制定强制性的报告门槛提供经验支持,并最终有利于实现中国信贷征信制度由法国模式向德国模式的彻底转变。

  以上两个阶段的制度推进或过渡,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是一个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在此过程中,面对我国信贷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征信需求,在信贷市场和征信市场上从事相关活动的各个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央行征信中心、央行或银监会、民营征信服务机构,可最终形成一种多方共赢的局面。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整个过程应该可以做到处处激励相容。

因而,有理由相信,只要适时启动,以上这个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实现的可能性应该是非常大的。

在此方面,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等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因为这些国家都是在建立起公共信贷征信制度之后,才又引人民营信贷征信制度的。

  五、总结

  信贷征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信贷市场上各交易主体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选择了不同的信贷征信制度模式。

2006年,我国央行征信中心正式成立并投入运营,表明我国实际上选择了一条由政府来主导信贷征信制度发展的道路。

围绕着这一制度模式选择,本研究的贡献主要有三:

一是较为系统地总结了该制度得以建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背景,并对其现状和结构给出了较为详尽的描述。

二是分别从新制度经济学和网络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信贷征信制度模式的选择提供理论解释。

而对我国信贷征信制度未来可能的发展变迁方向的分析和设计则构成了本研究的第三个贡献。

  不过,追究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可发现大多数都是在演绎逻辑基础上并辅之以个别经验事实加以论证的。

实际上,由于我国信贷征信制度才刚刚建立,相关的经验研究数据和资料要么根本没有,要么就是难以取得,这使得一些重要的实证研究还无法展开。

比如,我国现行信贷征信制度及制度结构对信贷市场绩效影响的经验研究,以及在此方面的国际比较研究等。

随着研究条件的改善,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将成为本研究团队未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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