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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如估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拟建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试车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应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投资由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用三部分组成。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如下图:

建筑工程费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建设投资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基本预备费

项目建设总投资预备费用

价差预备费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建设期利息

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条建设项目总投资按其费用项目性质分为静态投资、动态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三部分。

静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动态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估算编制期到工程竣工期间由于物价、汇率、税费率、劳动工资、贷款利率等发生变化所需增加的投资额。

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汇率变动及价差预备费。

第十一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包括投资、用地和主要材料用量,指标单位按单位生产能力(设计规模)计算。

当设计规模有远、近期不同的考虑时,或者土建与安装的规模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后再综合。

第十二条投资估算应做如下分析:

一、工程投资比例分析。

1.各项枢纽工程费用占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即单项工程费用总计的比例;

2.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各占建设投资的比例;

3.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各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二、分析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

第十三条资金筹措和资金组成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金筹措方式;

二、建设项目所需要资金总额的组成;

三、借人资金的借贷条件,包括借贷利率、偿还期、宽限期、贷款币种和汇率、借贷款的其他费用(管理费、代理费、承诺费等)、贷款偿还方式。

第三章投资估算编制方法

第一节工程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第十四条第一部分工程费用,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按各个枢纽工程(如给水工程按取水工程、浑水输水工程、净水工程、清水输水及配水工程)的单位工程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费用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三部分组成。

建筑工程费包括各种房屋和构筑物的建筑工程;

各种室外管道铺设工程;

总图竖向布置、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安装工程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及配线;

工艺、供热、供水等各种管道、配件和闸门以及供电外线安装工程。

设备购置费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全部设备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构成。

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其中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及降水费等)。

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其中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组成。

企业管理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和其他组成。

利润系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税金系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人工费

直接工程费材料费

直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环境保护费

措施费文明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

其他等等

工程排污费

规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间接费社会保障费

管理人员工资

企业管理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

利润和税金

间接费=直接费×

间接费率或人工费×

间接费率

法定利润=(直接费+间接费)×

法定利润率或人工费×

法定利润率

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费+间接费+法定利润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费估算的编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主要构筑物和管道铺设的工程费用估算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设计规模、工艺流程、建设标准、设备选型和主要工程套用相应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综合)定额或类似工程的实际投资资料进行编制。

无论采用何种指标或资料,都必须将其价格和费用水平调整到工程所在地估算编制年度的实际价格和费用水平,并结合工程建设条件和特点,按照指标使用说明对实物工程量进行调整。

建设部发布的《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是编制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辅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费用可参照估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单位建筑体积或有效容积的造价指标进行编制。

三、辅助生产项目和生活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相应的面积或体积指标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安装工程费估算的编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按照单项工程设计内容和主要实物工程量,分别采用相应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综合)定额和费用指标进行编制。

二、主要工艺设备、机械设备按每吨设备、每台设备或占设备原价的百分比估算;

管道安装工程按不同材质、不同规格(包括管件)分别以长度或重量估算;

供电外线按每千米造价指标估算;

自控仪表、变配电设备、动力配线按主要设备和主要材料费用的百分比估算。

三、参照类似工程的实际投资资料或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估算。

第十九条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和运杂费两部分组成。

根据有关规定,需经设备成套部门成套供应时还应计收设备成套服务费,其估算编制方法如下:

一、设备原价。

主要设备按设备表,采用制造厂现行出厂价格逐项计算。

非标准设备按国家或主管部门颁发的非标准设备指标计价或按制造厂的报价计算,也可按类似设备现行价及有关资料估价计算。

次要设备可参照主管部门颁发的综合定额、扩大指标或类似工程造价资料中次要设备占主要设备价格比例计算。

二、成套设备服务费。

指设备成套公司根据发包单位按设计委托的成套设备供应清单进行承包供应所收取的费用。

其费率一般收取设备总价的1%。

三、设备运杂费。

指设备从制造厂交货地点或调拨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仓库保管费等。

根据工程所在地区规定的运杂费率,按设备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列入设备购置费内。

运杂费率见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

序号

工程所在地区

费率(%)

1

辽宁、吉林、河北、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徽

6~7

2

河南、陕西、湖北、湖南、江西、黑龙江、广东、四川、重庆、福建

7~8

3

内蒙古、甘肃、宁夏、广西、海南

8~10

4

贵州、云南、青海、新疆

10~11

注:

西藏和厂址距离铁路或水运码头超过50km时,可适当提高运杂费费率。

四、备品备件购置费可暂按设备价格的1%估算。

五、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从属费用。

其费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见第四章“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第二节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组成和编制方法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工程费用以外的、在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中必须支出的固定资产其他费用、无形资产费用和其他资产费用(递延资产)。

本办法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是项目建设投资中通常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并非每个项目都会发生下述费用项目。

实际工作中应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确定,不发生时不计取。

为方便投资估算的编制,对其他费用项目进行了适当简化和同类费用归并,但这种简化和归并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不影响项目的建设投资估算结果。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一般包括:

1.建设用地费;

2.建设管理费;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4.研究试验费;

5.勘察设计费;

6.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7.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8.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9.工程保险费;

10.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11.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12.联合试运转费;

13.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14.招标代理服务费;

15.施了图审查费;

16.市政公用设施费;

17.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

一般建设项目很少发生或一些具有较明显行业或地区特征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如工程咨询费、移民安置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费、河道占用补偿费、超限设备运输特殊措施费、航道维护费、植被恢复费、种质检测费、引种测试费等,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在实施办法中补充或具体项目发生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费。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和管线搬迁及补偿费。

包括:

一、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补偿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二、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租地费用。

四、管线搬迁及补偿费。

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通讯、电力和电缆等市政管线的搬迁及补偿费用。

计算方法:

1.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应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

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计人建设用地费;

在生产经营期间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计人营运成本中核算。

4.根据不同种类市政管线分别按实际搬迁及补偿费用计算。

第二十二条建设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办理竣工决算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

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的开支。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以工程总投资为基数,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率计算。

对于改、扩建项目的取费标准,原则上应低于新建项目,如工程项目新建与改、扩建不易划分时,应根据千程实际按难易程度确定费率标准。

二、建没工程监理费。

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费用。

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临理。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估列。

1.以所监理工程投资为基数,按照监理工程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监理费率计算。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工日计算。

如建设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

指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工程质量监督费有关规定估列。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

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二十四条研究试验费。

指为本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所需的费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先进技术的一次性技术转让费。

但不包括:

一、应由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开支的项目。

二、应由建筑安装费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按照设计提出的研究试验项目内容编制估算。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

指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为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等所需的费用,由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两部分组成。

一、工程勘察费。

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8%~1.1%计列。

二、工程设计费。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与联合试运转费用之和的投资额为基础,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设计费率计算。

2.施工图预算编制按设计费的10%计算。

3.竣工图编制按设计费的8%计算。

第二十六条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费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以工程项目投资为基数,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分别确定的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劳动安全卫生评审费。

指按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

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报告,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按国家或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委托合同计列,或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也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1%—0.5%计列。

第二十八条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括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一、场地准备费是指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二、临时设施费是指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未列入工程费用的临时水、电、路、讯、气等其他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三、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

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计人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1.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一般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的0.5%—2.0%计列。

2.改扩建项目一般只计拆除清理费。

3.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

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再计算拆除清理费。

4.此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保险费。

指建设项日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机器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保险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引进设备财产保险等费用。

1.不同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投保险种,根据投保合同计列保险费用。

编制投资估算时可按工程费用的比例估算。

2.不包括已列入施工企业管理费中的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费。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也可按下式估列:

工程保险费=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0.3%~0.6%)

不含已列入建安工程施工企业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指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应由建设项目支付的、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按照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无具体规定的,在编制投资估算时可按受检设备现场安装费的比例估算。

第三十一条生产准备费及开办费。

指建设项目为保证正常生产(或营业、使用)而发生的人员培训费、提前进厂费以及投产使用初期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

一、生产准备费。

包括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1.新建企业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企业在交工验收前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2.生产单位为参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以及熟悉工艺流程、机器性能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费用内容包括:

培训人员和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学习资料费等。

根据培训人数(按设计定员的60%)按6个月培训期计算。

为了简化计算,培训费按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等标准计算。

提前进厂费,按提前进厂人数每人每月平均工资、工资性补贴标准计算,若工程不发生提前进厂费的不得计算此项费用。

二、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使用和管理所必需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的费用。

改、扩建项目所需的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应低于新建项目的费用。

购置范围包括:

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食堂、浴室和单身宿舍等的家具用具。

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控制购置范围。

为简化计算,可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每人按1000~

2000元计算。

三、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新建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工卡模具、器具等的费用,不包括其备品备件的购置费。

该费用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的规定,应计入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内。

可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2%估算。

第三十二条联合试运转费。

指新建项目或新增加生产能力的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整个生产线或装置的负荷联合试运转或局部联动试车所发生的费用净支出。

当试运转有收入时,则计列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亏损部分,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费用开支的试车调试费用,以及在试运转中暴露出来的因施工原因或设备缺陷等发生的处理费用。

不发生试运转费的工程或者试运转收入和支出相抵销的工程,不列此费用项目。

试运转费用中包括:

试运转所需的原料、燃料、油料和动力的消耗费用,机械使用费用,低值易耗品及其他物品的费用和施工单位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的工资以及专家指导费等。

试运转收入包括试运转产品销售和其他收入。

1.燃气工程项目: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燃气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5%计算;

2.供热工程项目: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供热安装工程及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计算;

3.给排水工程项目:

按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内设备购置费总额的1%计算;

4.隧道、地铁等工程项目:

按工程预计试运转的天数计算编列;

5.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

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

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指建设项目使用国内外专利和专有技术支付的费用。

一、国外技术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

二、国内有效专利和专有技术使用费;

三、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等。

1.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列。

2.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鉴定批准为依据。

3.项目投资中只计需在建设期支付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

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分年支付的使用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4.一次性支付的商标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费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计列。

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商标权或特许经营权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5.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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