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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围栏不从底部延伸到顶部只使用坚固的轿门时,不允许直径13mm(0.5in.)的球进入。

5.3.1.2.2底坑维护

如装备有底坑,底坑要保持清洁,防尘和防积水。

底坑不能作为储物用。

5.3.1.3轿厢顶部间距

轿厢顶部间距不超过152mm(6in.)。

当轿厢额定速度超过0.15m/s(30ft/min)时,每0.017m/s(3.3ft/min)轿厢顶部间距增加25mm(1in.)。

当机器或其控制设备安装在轿厢顶部时,轿厢顶部空余间隙应符合2.4.12。

5.3.1.4轿厢水平间距

5.3.1.4.1轿厢和井道围栏或对重间

轿厢和井道围栏间,轿厢和对重间的间距不小于20mm(0.75in.)。

5.3.1.4.2轿厢和层门地坎之间

轿厢和层门地坎的间距不小于13mm(0.75in.),不大于38mm(1.5英寸)。

5.3.1.5井道管道

传输蒸汽、气体和液体的管道,如果排放到井道中,会危及到生命。

所以不能安装在井道里面。

5.3.1.6悬挂装置防护

5.3.1.6.1通过楼层的悬挂装置

井道围栏外的通过楼层或楼梯的钢丝绳和链条应由不透气外壳或透气外壳围成。

如果是透气外壳,围栏应不能通过直径13mm(0.5in.)的小球。

必须提供悬挂装置,楼层开口不能大于悬挂装置。

5.3.1.6.2远离楼层的地方有开口的悬挂或支撑装置

带轨迹操作的悬挂或支撑装置,其总部分最小270度,应考虑合适的保护措施。

假使轨迹开口中心线离楼梯最近点是180度。

见附录H,图H1。

5.3.1.7井道开口防护

5.3.1.7.1要求

在井道封闭的地方,停靠开口处应受滑移门的保护。

坚固的井道围栏应在全高度方向受滑移门保护。

其耐火性能应不小于建筑条款(见1.3)所要求的。

门应设计成在水平面每100mmX100mm(4in.X4in.)承受670N(150lbf)的力。

5.3.1.7.2井道门和层门地坎和轿门间的间距

井道门和层门地坎间的间距不超过75mm(3in.),面对层门的井道和轿门间的间距不超过125mm(5in.)。

5.3.1.7.3井道门在井道的投影

除了所需的门锁紧,门操作或信号开关外,井道门的井道表面在井道的投影不能超过停靠台的线。

5.3.1.7.4井道门锁紧设备

井道门应提供锁紧设备,锁紧设备应:

(a)除非轿厢在锁紧位置锁上,应能阻止轿厢运动。

(b)如果轿厢在锁紧位置不是锁上的话,应允许轿厢起动。

在轿厢离开停靠点150mm(6in.)前,如果门锁失效,这个设备应能停止轿厢运动。

除非轿门在停靠点150mm内,否则这个设备能阻止轿门打开。

5.3.1.7.5井道开门

井道门不能设计成在任何面板、柱子和框格的后面来操作。

5.3.1.7.6井道滑动门的停止

必须提供手段防止井道滑移门从轨道中脱离出来。

5.3.1.7.7紧急情况下进入井道

所有井道门都提供解锁装置,符合2.12.6。

5.3.1.8轿壁,轿门及轿厢

5.3.1.8.1轿壁

(a)轿壁是需要的,除了轿厢入口处外,轿厢必须在顶部和各边围住。

围栏必须是由固体的或不允许直径13mm(0.5in.)的小球进入的网状材料构成。

(b)保护围栏。

轿壁保护必须符合2.14.1.2和2.14.1.3。

(c)轿厢中的玻璃,塑料或丙烯酸树脂。

电梯中使用的玻璃,塑料或丙烯酸树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是玻璃,应符合2.14.1.8的要求。

(2)如果是塑料或丙烯酸树脂,应符合ANSIZ97.1,CFR1201,或CAN/CGSB-12.1,CAN/CGSB-12.11和CAN/CGSB-12.11的要求。

(d)轿厢顶部安装机器或控制器。

如果机器或其控制器安装在轿厢顶部,

(1)应受到坚固的不易燃围栏的保护。

(2)轿厢顶部围栏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2.14.1.6。

(3)轿厢顶部的操作设备应符合2.26.1.4.2。

(4)应提供给机器或控制器维修保养。

轿厢中的面板应有电接触器和门锁。

面板应锁紧。

当面板打开时,电接触器应设计成阻止机器操作。

门锁应由专门钥匙打开。

(e)轿厢数量。

轿厢不应只有一个车厢。

5.3.1.8.2轿门

在每一个轿厢入口处,应有一个关闭的轿门,其高度至少为1675mm(66in.)。

轿门应允许由固体的或透丝状材料构成,不允许直径13mm(0.5in.)的小球进入。

当轿门全关闭时,应不允许直径75mm(3in.)的小球进入。

(a)电控轿门。

用于轿门的电源打开时,应符合2.13.2.1。

用于轿门的电源关闭时,应符合2.13.3~2.13.6。

(b)轿门锁紧设备。

轿壁高度不是全行程轿厢时,如果轿门离停靠点150mm(6in.),轿门应提供一个机械锁锁紧轿门。

(c)轿门电接触器。

每个轿门都应提供一个符合2.14.4.2.3要求的电接触器。

轿门电接触器的设计应该是这样的:

对于滑动式轿门,除非轿门在关闭位置50mm(2in.)内,否则轿厢不能移动。

如果轿门朝外打开时,轿厢运动前轿门必须关闭。

5.3.1.8.3轿厢照明

轿厢应提供电器照明。

照明控制开关应位于轿厢内靠近轿厢入口处。

轿厢关闭时,轿门入口最小的照明度不小于50lx(5fc)。

5.3.1.9轿厢框架和平台

5.3.1.9.1轿厢框架

(a)需要时,每个电梯有应有一个轿厢框架,悬挂或支撑装置以及安全装置附在其上。

(b)安全系数。

基于额定负载的安全系数不小于5。

(c)使用铸铁。

除了导轨和导靴支架外,铸铁不能使用在电梯任何部分。

(d)牵引装置定位。

主要的牵引装置应附在轿厢框架上。

5.3.1.9.2平台

(a)结构。

平台应由非孔性金属或木材制成。

如果是由木材构成,应为层叠状。

平台应由平台框架支撑,平台和平台框架装备的安全系数为5.

(b)平台保护。

如果电梯装由两路调平装置,平台入口处应配有符合2.15.9的保护。

除了下面的修改外。

(1)2.15.9.2的要求不采用。

平台防护应有一个垂直的表面,延伸到平台楼层表面的下面,不小于50mm(2in.)。

当电梯在行程最低点时,平台防护不应突出底坑表面。

5.3.1.10容量,负载,速度和提升高度

5.3.1.10.1容量

轿厢平台净面积不应超过1.4m2(15ft2),最小额定负载不应小于下面所要求的:

(a)轿厢平台净面积小于等于1.1m2(12ft2)时,额定负载应不小于195kg/m2(40lb/ft2)或159kg/m2(40lb/ft2),甚至更大。

(b)轿厢平台净面积大于1.1m2(12ft2)时,额定负载应达到305kg/m2(40lb/ft2)。

5.3.1.10.2速度

额定速度应不超过0.20m/s(40ft/min)。

5.3.1.10.3提升高度

提升高度不超过15m(50ft)。

5.3.1.11安全钳和限速器

5.3.1.11.1安全钳要求

每个电梯都应有轿厢安全钳。

如果井道下面的空间不是永久保护的话,对重侧也应提供符合5.3.1.11.2的要求。

5.3.1.11.2安全钳的操作

轿厢安全钳应为由悬挂装置操作或调速器触动的惯性轮,齿轮齿条或其它类型。

如果是调速器型,调节器以0.38m/s(75ft/min)的最大解扣速度操作安全钳。

悬挂装置断裂时,不管调速器如何动作,安全钳都会立刻启动。

5.3.1.11.3安全钳的应用

安全钳额应用应符合2.17.9.1,2.17.9.2和2.17.9.3。

停止动作的力应符合2.17.9.4或下列要求:

(a)除了那些在2.23.3(a)指定的外,在使用了导轨的地方,安全停止力的应用不会引起导轨的变形。

(b)轿厢安全钳是螺栓螺母型时,应符合4.1.9。

5.3.1.11.4安全钳所使用的材料

安全部件和钢丝绳连接部分的最小安全系数和强度应符合2.17.12。

5.3.1.11.5限速器的位置

如果使用了限速器,应位于在井道外容易触摸道的地方。

在正常操作情况或超行程情况下,不会被移动物体碰到。

对整个调节器的全行程运动,有足够的空间。

5.3.1.11.6电机和制动器回路在安全钳应用

如使用了调速器,在安全操作时或安全操作前,电机回路或制动器回路应打开。

5.3.1.11.7限速器绳

所使用的限速器绳应为铸铁,钢,金属或青铜,直径不小于6mm。

不能使转舵索。

5.3.1.12悬挂装置

5.3.1.12.1允许类型

悬挂装置应是符合ASMEB29.1的不少于2条的钢丝绳或钢滚子式链条。

5.3.1.12.2悬挂钢丝绳

对于额定负载小于等于230kg(500lb),额定速度小于0.15m/s(30ft/min)的电梯,悬挂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6mm(0.25in.)。

如果额定负载大于230kg(500lb)或额定速度大于0.15m/s(30ft/min)的电梯,悬挂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9mm(0.25in.)。

5.3.1.12.3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

根据制造商的额定断裂强度,当轿厢净面积小于等于1.1m2(12ft2)时,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7;

当轿厢净面积大于1.1m2(12ft2)时,悬挂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7.5。

当轿厢及其对重由钢丝绳悬挂,驱动装置是钢滚子式链条时,根据最大的抗拉强度,带额定负载的这种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

5.3.1.12.4悬挂装置在滑轮上的接触弧

在整个负载直到额定负载情况下,作用在牵引滑轮上的钢丝绳的接触弧应能产生足够的牵引力。

带驱动链齿轮的链条接触弧不小于140度。

5.3.1.12.5缠索轮上的钢丝绳

缠索轮上的钢丝绳应符合2.20.7。

5.3.1.12.6缠索轮上的钢丝绳悬挂的可靠性

缠索轮上的钢丝绳悬挂的可靠性应符合2.20.6。

5.3.1.12.7钢丝绳悬挂装置和轿厢或对重的连接

钢丝绳悬挂装置和轿厢或对重的连接应符合2.20.9,或与钢丝绳制造商推荐的相一致。

5.3.1.13对重

5.3.1.13.1一般要求

所使用的对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导轨器中运行。

(b)在有轿厢对重的地方,对重不能太重,从而使得轿厢加速或减速时导致钢丝绳松弛。

(c)对重部分无论是否有框架,都需固定好,防止移动,使得对重和井道间的运行间隙小于19mm(0.75in.)。

5.3.1.13.2对重的位置和防护

(a)轿厢对重通过升降口操作如果轿厢通过升降口操作,对重轨道应在整个高度给围起来。

(b)轿厢运行到底层或通过底层在轿厢下降到底层或通过底层时,板状或网状围栏至少应高出底层或楼梯踏板2130mm(84in)。

网状围栏应不允许直径13mm(0.5in.)的小球进入

(c)进入封闭的对重和钢丝绳。

一个封闭的对重及其钢丝绳视察、维修保养时应提供通路。

对重外壳的门应是自锁的,通过合适的钥匙可以从外面打开。

钥匙应是第四组的安全性(见8.1)。

当乘客占用外壳时,外壳门能关闭。

门能轻易从里面打开,不需要使用其它任何工具。

符合2.26.2.5的停止开关应位于入口处里面或附近,无需进入围墙里面就可操作。

5.3.1.14缓冲器和缓冲器支撑

5.3.1.14.1

轿厢和对重应配有弹性缓冲器,除了在5.3.1.14.3中指定的外,它们应设计安装成受带额定负载的轿厢、以额定速度的125%运动的对重或当使用了安全钳时,以安全钳的解扣速度运动的对重的撞击而不会完全压缩。

5.3.1.14.2

轿厢和对重以及缓冲器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额定速度的125%的缓冲器咬合,或当使用了调速器时,以调速器的解扣速度运动产生的冲击。

5.3.1.14.3

如果轿厢和对重有足够的强度能承受带额定负载的轿厢的冲击和以额定速度的125%下降的轿厢的冲击,或当使用了调速器时,以调速器的解扣速度运动的轿厢产生的冲击时。

当撞击速度小于等于0.25m/s(50ft/min)时,可不使用缓冲器。

5.3.1.15轿厢、对重导轨和导轨的连接

轿厢和对重导轨以及它们的连接应符合2.23.2,2.23.5,2.23.6,2.23.8以及2.23.9。

如果使用了除2.23.3(a)所指定的导轨器,导轨器的允许倾斜度应限制好,防止带载运行时安全钳从导轨中脱离开。

5.3.1.16驱动机械,皮带轮以及支撑部件

5.3.1.16.1顶部机器横梁和支撑

(a)机械横梁固定和支撑的类型。

所有的机械和带轮都应支撑和固定好防止任何部件松开或移位。

支撑横梁的机械应为钢,隔音木材或加固的混凝土。

(b)顶部横梁和支撑。

顶部横梁和支撑应设计成不小于下列要求的总和:

(1)横梁和支撑上的负载,应包括机械,带轮,控制器和其它设备的全部重量。

(2)作用在所有悬挂钢丝绳或链条上的张力之和乘以2。

(c)顶部横梁和支撑的安全系数。

基于最大材料强度的顶部横梁和支撑的安全系数,对于钢来说不小于5,对木材和加固的混凝土来说不小于6。

5.3.1.16.2驱动机械:

总体要求

(a)驱动装置类型。

驱动装置应为下面任何一种类型:

(1)牵引型;

(2)缠索轮型(见5.3.1.16.3);

(3)直接活塞液压型(见5.3.2);

(4)钢丝绳式液压型(见5.3.2);

(5)螺旋机械(见5.3.1.16.4);

(6)链驱动

C5.3.1.16.2(a)(7)

(7)齿轮齿条型。

(b)皮带轮和鼓轮用材料以及最小半径

(1)缠索轮,牵引轮和顶部倾斜皮带轮应是铸铁或不锈钢的,直径不应小于悬挂装置钢丝绳直径的30倍,除了使用8X19的钢丝绳或7X19的航空电缆。

鼓轮和皮带轮所需最小直径可允许减小到钢丝绳直径的21倍。

(2)钢丝绳槽是机加工的,设计应符合2.24.2.1和2.24.2.3。

(3)基于用于驱动机械和皮带轮设计的静态载荷(额定载荷加上轿厢,钢丝绳和对重等),锻铁的安全系数不小于8,铸铁,铸钢和其它金属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0。

(c)驱动机械和皮带轮到顶部横梁下侧的固定

(1)顶部驱动机械和皮带轮不应和支撑横梁的下侧相固定。

除了惰轮或包括防护框架的倾斜皮带轮外。

(2)铸铁不应用来支撑惰轮和皮带轮,当它们悬挂在横梁下面时。

(d)螺栓固定。

如果连接部件受到扭矩或张力,螺栓固定不能用于键或销。

(e)摩擦齿轮,离合器机构,联轴器。

摩擦齿轮,离合器机构,联轴器不能用来连接鼓轮或皮带轮和主驱动齿轮。

(f)齿轮中使用铸铁。

不使用带铸铁齿的齿轮传动。

(g)驱动机械滚子链和链齿轮。

驱动机械滚子链和链齿轮应是不锈钢的,并应符合ASMEB29.1中的设计和尺寸的所有要求。

(h)驱动机械制动器。

除了液压驱动机械外,驱动机械都装备有符合2.24.8的带电释放,机械应用的制动器。

制动器操作应符合2.26.8。

(i)手动操作。

万一停电时,私人住宅电梯可设计成手动操作,手动操作的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轿厢里面不能操作;

(2)可释放制动器;

(3)去除设备,轿厢不能运动;

(4)只能由机械装置启动;

(5)液压驱动机械的电梯应配有符合3.19.4.4的手动低压阀。

(6)指南应贴在靠近手动操作设备的地方。

5.3.1.16.3缠索轮机械

缠索轮机械不带对重。

5.3.1.16.4螺旋机械

除了额定速度不超过0.20m/s(40ft/min)外,所使用的螺旋机械应符合4.2.15到4.2.20。

5.3.1.17终端停止设备

5.3.1.17.1停止设备要求

(a)由轿厢操作的上部和下部的正常终端停止设备应提供,并应设定好在靠近上部或下部终端停靠时停止轿厢运动。

(b)由轿厢操作的,用来去除电机和制动器电源的上部和下部的末端终端停止设备应提供,当它们通过正常终端停止设备,在撞到障碍物之前时,应设定好停止轿厢运动。

符合2.26.2.1的松弛钢丝绳开关允许在下部末端终端停止设备中使用。

(c)如果驱动机械是缠索轮或链轮悬挂型时:

(1)应提供由驱动机械操作的末端终端停止设备。

(2)除了松弛钢丝绳开关外,使用了下部终端停止开关,提供了两个单独的上部终端停止设备,就不需要驱动机械操作的末端终端停止设备。

单个设备用来操作下部终端设备或一个上部终端设备。

所有的末端终端设备松弛钢丝绳设备都应单独操作。

输送给驱动机械和制动器的电源管路由一个或两个上部末端终端设备和松弛钢丝绳开关或下部终端停止设备打开。

(3)末端终端停止设备和驱动机械的间接连接应设计成防止滑移。

(d)终端停止开关应符合2.25.1。

5.3.1.17.2停止设备操作

末端终端停止设备起动防止轿厢在两个方向的运动。

除非提供两个或多个单独开关,正常和末端终端停止设备不能在控制器上控制同一开关。

两个开关应关闭来完成在同一方向行程上的电机和制动器回路。

5.3.1.18操作设备和控制设备

5.3.1.18.1操作类型

轿厢操作应通过连续压力装置或自动装置。

5.3.1.18.2控制和操作回路要求

操作回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靠电回路的控制系统不能用于下列情况:

(1)电源断开和终端制动器的应用。

(2)轿厢中紧急停止开关打开或任何电保护设备操作时,停止轿厢运动。

(3)安全钳应用时停止机械。

(b)如果弹簧用来起动开关,接触器或中继器来中断回路,在末端停止轿厢,它们应是受限制压缩型。

(c)单接地的发生,或任何单个电磁操作的开关、接触器或中继器失效,或单个固态设备失效,或软件系统失效,如果轿门或井道门没关上的话,都不允许轿厢起动。

C5.3.1.18.2(c)

当上述指定的失效发生时,电梯不允许重起。

(d)如果没使用瞬态可逆电机,保护设备或回路应提供来阻止电机连续在同一方向转动,如果反相控制器起动的话。

5.3.1.18.3电键开关

住宅外的轿厢应借助于电键开关操作。

电键开关应是连续压力弹簧返回型,当开关处在断开位置时,电键开关应由和电键相结合的不少于五个销钉的液压缸操作。

5.3.1.18.4电气设备和电线

(a)电气设备和电线应符合NFPA70或CSA-C22.1。

(b)用于启动,停止,调整,控制或保护电机,发动机或其它设备的驱动机械控制器,逻辑控制器以及操作设备附件,应按CAN/CSA-B44.1/ASMEA17.5的要求列出。

5.3.1.18.5断开连接装置

控制器如果位于轿厢里面,断开连接装置也应位于与控制器相近的地方。

当主电源断开装置安装在靠近轿厢控制器时,必须在主停靠点提供辅助断开连接装置。

5.3.1.18.6反相和失效保护

如果使用了多相交流电流,必须提供与2.26.6和3.26.5相一致的保护。

5.3.1.18.7紧急停止开关

每个轿厢中都应装备有符合2.26.2.5(a),(b)和(c)的紧急停止开关。

紧急停止开关有机械主动打开的接触器,它们的打开不应单独依靠弹簧。

5.3.1.18.8用于缠索轮和滚子链型驱动机械的松弛钢丝绳和松弛链条设备

带钢丝绳悬挂装置的缠索轮机械应配有手动重启型的松弛钢丝绳设备。

如果轿厢在下降过程受阻或提升钢丝绳松弛时,能撤除电机和制动器系统的电源。

带滚子链悬挂装置的电梯应配有松弛钢丝绳设备。

如果链轮环链能阻止环链从链轮重脱离时,这个设备就无需是重启型的。

5.3.1.19紧急信号设备

连接到中央电话交换机的电话应安装在轿厢里面,能在轿厢里面操作的,在井道外面能听到的紧急信号设备也须提供。

5.3.1.20铭牌

5.3.1.20.1重量铭牌

以千克为单位显示电梯的额定负载的重量铭牌由制造商提供,并固定在轿厢里面显眼的地方。

铭牌上的字母和数字高度不小于6mm(0.25in.)。

5.3.1.20.2数据铭牌

标明电梯重量,额定速度,悬挂装置,制造商姓名以及安装日期的数据铭牌由制造商提供。

这个铭牌应安装在轿厢里面显眼的地方。

5.3.2私人住宅液压电梯

液压电梯机器和设备应符合5.3.2。

5.3.2.1私人住宅液压电梯总体要求

井道,井道围栏以及相关结构;

轿厢;

对重;

安全钳和调节器;

导轨器和连接件;

轿厢和对重缓冲器;

操作设备以及悬挂装置都应符合5.3.1.1~5.3.1.6,5.3.1.18~5.3.1.20的要求,除了5.3.2修改的外。

5.3.2.2驱动机械,皮带轮,直接液压缸和钢丝绳型液压驱动机械的支撑

5.3.2.2.1

直接液压缸和钢丝绳型液压私人住宅电梯驱动机械,阀,供应管道,密封件以及油箱应符合3.18,3.19和3.24,除了5.3.2修改的外。

5.3.2.2.2

除非控制阀中有正压力,否则应提供压力开关去除泵马达和控制阀的电源。

5.3.2.3终端停止设备

直接液压缸和钢丝绳型液压私人住宅电梯终端停止设备应符合3.25,除3.25.2指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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