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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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

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缓解资源分配紧张的局面,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

本次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为:

起点位于荔城镇沿江社区下沿江135号居民楼外土地,沿下沿江河堤内侧土地至荔浦中学老校区,终点位于玉雷桥北侧,路线长1公里,共征收土地约200亩(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实地测量为准),全部位于荔城镇管辖范围内,土地规划用途为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

地块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以下简称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具体以《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荔浦县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的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分类

1.一般农用地:

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

包括:

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

2.水田。

3.集体建设用地:

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

4.未利用地:

指荒山、荒坡、山嵅地、山塘、积水潭、沼泽地等。

5.林地及丘陵山地。

(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近年全县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本次建设用地征收青苗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1)一般农用地按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荔城镇年产值标准2360元/亩,补偿倍数21倍,补偿标准4.956万元/亩,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万元/亩。

(2)水田:

补偿规定为征收水田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1.1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10万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

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6.4万元/亩。

(4)未利用地:

规定为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4.8万元/亩。

林地、丘陵山地照此补偿标准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

(1)短期作物给予一造补偿(详见附件一)。

(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给予其一年产值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

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

(详见附件一)。

(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县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

(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近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确定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1.各类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

2.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结合我县近年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补偿标准和农业建设实际并按年折旧确定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

本方案未规定的其它房屋装修补偿,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按年折旧的原则,由工作队提出意见报荔浦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

3.主住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标准:

按规划拆除主住房屋的,给予房屋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由被拆迁户自行租房临时安置,工作队按每户每月600元给予其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若该户超过5人,每增加1人按60元/月的标准增加租房费。

房屋搬迁费按每户800-1000元补助。

非主住房屋不予享受此项补助。

(四)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处置完毕;主住房屋、“三栏”等地上构(建)筑物在领取补偿款后30日内拆迁完毕。

逾期不得领取征收奖励。

(五)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厂矿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与规定的或者没有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一律依法关闭、拆除,仅按规定给予其土地相应补偿,不予其它补偿、补助;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手续完备的,除按规定给予其相应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给予适当机器设备搬迁补助。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与规定,由工作队按有关程序提出意见报荔浦县工业领导小组审定。

(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

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房屋占地量至房屋第一层外墙,房屋建筑量至墙体外沿,地块中的建(构)筑物占地不得重复计算;半封闭阳台计50%建筑面积。

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

(七)本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池、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安置

(一)主住房屋的鉴别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结构、常居状况等为依据,由工作队综合评定。

院坪、临时搭盖房屋、果园看守房等均视为非主住房屋(下同)。

(二)有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物的“三栏”,给予安排拆迁安置地;有土地使用证,并取得了房屋准建手续的给予相应面积的安置地。

除此之外,其他“三栏”不予安排拆迁安置地。

(三)拆迁户回建安置宗地实行就近安排,具体位置由工作队根据宗地规划提出意见报荔浦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房屋由拆迁安置户出资自行建设,报建费用(含县内设计费)全免。

拆迁安置户禁止非法转让安置用地指标,在安置户取得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转让。

转让后,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户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

(四)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到厂矿、企业的,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优先在工业园区供地并享受办理回建审批手续费用全免的优惠。

(五)凡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拆除的建(构)筑物,不仅不予享受所有奖励及优惠政策,而且要扣除强制拆除成本。

四、征地拆迁奖励规定

按期征收奖励。

凡在本方案施行后征地拆迁工作组入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含拆迁、地上附着物处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后,按补偿总额10—20%给予奖励。

五、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

(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土地返还安置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

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建(构)筑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

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

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

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

六、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

(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

(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方案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

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同时取消土地征收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和优惠政策。

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察局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

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

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承办。

七、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

(一)根据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规定,申请用地单位应在供地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使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二)由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建设、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建筑、导游、种养、餐饮、商业、保安、环卫等劳动技能免费培训。

(三)被征地者本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安局批准,可以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相应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八、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队上报补偿金额,经荔浦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账户。

(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

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账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

(三)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

(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

(六)全县共产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投入到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来。

各相关乡镇、县直单位要把推进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切实抓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倾斜;各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公平公正执法,努力推进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

(七)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仅适用于本次荔浦中学新校区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荔浦县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2.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3.房屋装修计价标准

 

附件1

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一、经济作物类

(一)马蹄:

1000—3000元/亩。

(二)荔浦芋:

800—3500元/亩。

(三)桑园:

500—1500元/亩。

(四)食用菌:

由评估组专家实地评估。

(五)生姜:

1000—3000元/亩。

(六)甘蔗:

果蔗1000—2500元/亩;糖蔗500—2000元/亩。

(七)茭白、莲藕、茨菇:

1000-2500元/亩。

二、粮油类

(一)水稻:

1000元—1500元/亩。

(二)玉米:

饲料玉米400—800元/亩;食用玉米600—1500元/亩。

(三)木薯、板薯、红薯:

400—1000元/亩。

(四)花生、黄豆:

500—1500元/亩。

(五)淮山:

600—2000元/亩。

三、蔬菜类:

500—1500元/亩(棚架种植的蔬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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