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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

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管理人员及部门】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火巡查】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

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防火检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员工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标识。

  第七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志愿消-防-队建设】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禁止性条款】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保龄球馆、溜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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