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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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解析

第八章使用管理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两节。

由“8.1基本要求”,“8.2电站锅炉特别规定”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

●修改了使用登记要求;

●增加了锅炉使用管理制度要求;

●明确了锅炉使用管理记录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介)质处理作业人员要求;

●增加了电站锅炉有关特别规定。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8.1基本要求

8.1.1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3条、《水规》第13条。

《蒸规》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水规》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条例》这一规定制定了本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7月14日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管理登记时应该提供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包括:

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8.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条款说明:

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锅炉的特点制定了本条款。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科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4、16条。

《蒸规》第16条(部分条款)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蒸规》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规定。

《条例》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38条规定“锅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的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尽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39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40

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月10日颁发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即70号令,其中第5条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本条款。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因运行全部自动控制,所以不必每班设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但应设专人定期巡回检查锅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4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6条、《水规》第14条。

《蒸规》第16条(部分条款)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水规》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房管理制度的规定。

1988年1月3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劳人锅「1988]2号文件《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

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②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③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④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

应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本条款是参照上述规定修改而来的,根据当前形势需要,水质管理制度改为水(介)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改为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节能管理制度,删掉了清洁卫生制度。

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3条、《水规》第l40条。

《蒸规》第193条(部分条款)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水规》第140条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房记录的规定。

1988年1月3日劳动人事部硕发的劳人锅[1988]2号文件《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交接班记录。

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⑤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⑥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本条款是参照上述规定修改而来的,附属设备修改为燃烧和辅助设备,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修改为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修改为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修改为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修改为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增加了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停(备)用锅炉保养记录,是为检查锅炉停(备)用保养的执行情况,与锅炉启动时水质合格的情况一起综合分析停炉保护的效果。

 

8.1.6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3条、《水规》第140条。

《蒸规》第193条(部分条款)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水规》第140条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

锅炉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认真检查,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启动,运行中做好调节和记录。

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做好各种检查,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缺水、超压、超温事故,锅炉压火后要压住,防止锅水温度、压力回升,保证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5条。

《蒸规》第195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应当停炉的规定。

本条款列举了需要停止锅炉运行几种异常情况,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热、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

如果再继续长时间坚持运行,情况会更趋恶化,不仅会延长锅炉停用检修时间,增加检修工作量,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历史上曾经因缺陷发展而造成事故扩大,教训是深刻的,应认真吸取。

所以在发生此类异常情况还没有达到立即威胁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程度时,经请示汇报领导同意后,应将锅炉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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