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流产生育保险报销程序和材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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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承诺期限:

符合手续即办

办理部门: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

办理地点:

社保基金支付大厅3号窗口

联系电话:

办理流程图:

服务指南:

1、所有资格审验材料必须提供原件

2、参保人员连续正常缴费必须满12个月方可享受待遇

3、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确认成功

4、如到外地生育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个人事先申请,单位确认盖章,到社保基金支付中心备案。

生育结束后,带单位介绍信、个人申请书、养老保险证或养老保险个人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清单,到社保基金支付中心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按同等医院定额标准结算,每半月结算一次,符合手续,不超过一个月。

5、未开具或使用住院生育介绍信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养老保险证或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发票以及费用清单,到市社保基金支付中心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按同等医院顺产定额标准的90%结算,每半月结算一次,符合手续,不超过一个月。

对未经使用的生育介绍信应全部退回。

●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2、养老保险证或个人养老保险号

4、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

5、配偶为城镇户口须带就业登记证,为农业户口须带身份证或户口本

每半月

符合手续不超过一月

1、上述材料必须为原件

2、连续正常缴费必须满12个月

●女职工流产待遇申领

2、《关于下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镇社险(2004)34号)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

5、病历或出院小结

办理流程图

1、上述材料必须为原件,连续正常缴费必须满12个月

2、所需核报发票要与出院小结或病历对应  

●生育津贴领取

1、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劳险

(2001)14号

1、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

2、单位产假证明

3、生育津贴结算表

单位填写《生育津贴结算表》要按表中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服务表格:

生育津贴结算表

●产前并发症待遇申领

1、单位介绍信

2、《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4、出院小结

5、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

85340348

2、所需核报发票要与出院小结或病历对应 

3、符合规定的病种

●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

《关于调整市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镇劳社发[2009]66号)第四项

2、参保女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3、《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清单

6、出院小结及病历

     

2、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清单须与出院小结及病历相对应

3、报销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的医疗

费用,标准为3000元。

超3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

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镇劳险[2001]14号)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镇政发〔2001〕第9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和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外地驻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应以上一个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控0.9%的比例:

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一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经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目前暂实行按季申报,按月缴纳)。

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收支情况及基金管理情况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对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五条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采取“定点医院、定额结算”的办法,“定点医院”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选择确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院应接受劳动保障、卫生、医药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确定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医疗事故责任等。

第六条  

凡参加生育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女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由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定额标准支付下列生育保险费用: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或流产所需符合规定和示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医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子癫、产后出血、产后感染、尿猪溜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2、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问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x(产假天数折合成月数)x50%

3、一次性营养补助: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旧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

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x1%。

      

4、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分别按第六条第1、3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不予以补偿。

5、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生育医疗费原则上由经办机构依据生育保险服务合同与定点医院结算。

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与企业结算。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生育职工本人。

1、经医院或保健机构检查确认女职工怀孕后,即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派员,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到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院生育的有关手续。

2、职工(含第六条第4、5款对象)凭生育通知单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为生育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临产前办理入院手续,住院生育。

3、定点医院凭经办机构出具的定点生育通知单和医药费发票直接与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统一结算。

4、家住外地或乡镇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院生育。

确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生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然后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有效发票,到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的90%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5、女职工意外临产,可到就近医院生育,不受定点医院限制,待生育结束后补办相关手续或由女职工到经办机构结算有关费用,但最高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定额标准。

6、女职工生育津贴由所在企业生育保险经办人员持《镇江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医院出具的《产妇出院证明》、《新生儿出生证明》及《准生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到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凭单位介绍信在接到经办机构领取。

7、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4款的失业女职工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证件,及有关原始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8、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5款的男职工配偶生育后,可由男职工单位或其本人凭单位介绍信、《结婚证》、《准生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原始票据等材料,到经办机构领取生育医疗费用。

9、女职工怀孕流产,可由本人或委托单位凭流产医学证明及上述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费用支付手续。

第八条  

企业应按月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0Jo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企业三个月以上不缴纳生育保险基金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此对职工利益造成的损害,由所在企业承担责任。

第九条  

定点医院应对生育女职工进行规范医疗护理,严禁违规向生育女职工收费,如有违反,经办机构有权要求退回多收费用,直到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第十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经办机构查询。

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和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在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政发〔2001)99号文发之前己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县(市)区,如原办法比较成熟的,可以继续维持;

如需完善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下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镇社险[2004]34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情况,现将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的资料:

1、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

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预产期前1-3个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准生证》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并确定(由女职工本人确定)定点医院。

孕妇生育时凭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生育时免交生育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

未办理或未使用住院生育介绍信而生育,其生育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报销。

(生育保险介绍信一式四联:

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办理住院生育手续时用、第三联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时用、第四联个人领取产前检查费和营养费时用)。

2、失业女职工:

失业女职工原所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失业女职工可由本人或其家属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原始有效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和营养费。

3、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不高于同等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

男职工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结婚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如配偶属于城镇户口应携带《就业登记证》、属于农村户口应携带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生育保险补偿费用。

4、家住市区周边乡镇或外地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我市定点医院生育。

确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到外地生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工伤生育保险科批准。

生育后凭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90%,领取保险费用。

5、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费:

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出生医学证明》和第四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定额费用。

6、女职工生育津贴:

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生育保险待遇表》、出院小结、单位产假证明和第三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相关费用(因故未开介绍信的,单位须出具证明)。

7、持有《准生证》流产的女职工,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凭流产证明、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原始票据和围产期保健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定额费用。

8、单位在外地同时女职工居住在单位所在地,可在当地医院生育。

生育后,凭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按同类医院定额标准,领取生育保险费用。

9、意外生产和早产:

女职工已开具住院生育介绍信,由于意外不能及时到定点医院生育或早产的,经核实后,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如顺产按同类医院定额标准、剖腹产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90%,领取生育保险费用。

10、产前并发症:

女职工因产前并发症(规定的)住院,待出院后,凭参保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生证》、出院小结、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按规定领取相关费用。

11、医院结算:

定点医院经办人员带《生育保险待遇表》、第二联生育介绍信和原始票据,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相关费用。

二、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

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经办人员接到参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开出支付凭证,经科长、分管主任分别签字后支付。

三、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结算时间:

生育保险待遇每半月结算一次。

四、其它

有关资料必须齐全,以便我中心有关科室,及时录入计算机并按规定整理归档保存。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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