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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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十二条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第十三条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

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有预谋持械或者持枪并伤人的;

(2)手段残忍或者动机卑劣的。

5、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个量格内从重处罚;

致被害人重伤,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但拒不赔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被告人有过错且被害人无过错的;

(2)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从轻、减轻情节〕

1、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全部赔偿或者大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在2—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被害人系轻伤(轻伤偏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拘役。

6、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8、具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若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免除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减轻处罚。

9、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

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二节 

抢劫罪

第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

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第十六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

(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

第三节 

盗窃罪

第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

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

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

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

(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1)扒窃或流窜作案的;

(2)惯犯。

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数额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盗窃数额满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个情形,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

服刑或劳教期间,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

因盗窃免予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100份以上不满250份的,盗窃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份,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为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犯罪数额达7000元以上的累犯;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3)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2)犯罪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累犯;

盗窃数额5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1、2、5、8种情形之一或第3、4、6、7中二种以上情形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100万元以上,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十八条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

第十九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累犯;

(2)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4)盗窃金融机构的;

(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9)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曾因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或判刑等前科劣迹的;

(2)将犯罪所得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入户盗窃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的;

(5)盗窃生活、学习、生产、治病急需款或者外国人财物造成较大后果或者影响的;

(6)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情形中的多次盗窃的。

1、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可以在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共同犯罪系从犯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刚成年的在校生或其他涉世不深的被告人;

(2)基于生活、学习救急或治病等目的而盗窃的;

(3)基于公益目的而盗窃的;

(4)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未区分主从犯);

(4)盗窃他人遗忘物、亲属财物或家庭财物的;

(5)犯罪后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返还被害人的;

(6)案发前主动交还赃物或案发后全部退赃或部分退赃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

(2)以偷还偷的;

(3)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或者供述同种余罪的;

(5)认罪态度好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

8、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

第二十条 

其他

〔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5)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

(6)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第(3)、(4)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第四节 

贩卖毒品罪

第二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贩卖毒品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7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贩卖海洛因每增加1克,基准刑增加一年。

对于认定多人多次情节严重的,严格把握,要结合其所贩卖毒品的数量及贩卖毒品的次数,予以认定。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1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贩卖海洛因数量每增加10克,基准刑增加二年。

〔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贩卖海洛因50-200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贩卖海洛因100-200克有从重情节,无从轻情节的,考虑判处无期徒刑。

贩卖海洛因200-300克,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基准刑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

第二十三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毒品再犯。

2、基准刑为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涉及向多人或者多次贩卖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有组织地进行涉毒犯罪活动的;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

(6)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之便贩卖毒品的。

贩卖海洛因100-200克,有上述情节,且无从轻情节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1、共同犯罪系从犯的,比照主犯所应判法定刑减轻一格处罚,主犯量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自首情节的,可以比照主犯减轻两格处罚;

主犯量刑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共同犯罪系胁从犯的,应比照从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应比照既遂犯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如犯罪涉及的毒品数量接近起点刑规定数量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4、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贩卖毒品数量极大,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外,其余应减轻处罚(下一个法定刑的上限一格[2]);

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自首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其他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缓刑、拘役、管制;

基准刑为三年、七年、十五年(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其余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有部分自首情节的,可根据其自首的毒品数量在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总数量中所占比重予以从轻处罚。

若自首数量占贩卖的毒品总数量的80%以上,且贩卖的毒品总数量刚达到某一法定刑的,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有准自首情节的,一般选择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基准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减轻一格处罚的,一般选择下一个法定刑的下限一格。

6、贩卖毒品犯罪中存在犯意引诱的,可以减轻处罚;

存在数量引诱的,应当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交待同种较重余罪的(可以根据被告人交待的毒品数量所占贩卖毒品总数量的比重从轻处罚);

(2)受人雇佣贩卖毒品的。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认罪态度好或者积极交纳财产刑的;

(2)毒品含量低的;

(3)大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或者被告人以贩养吸的。

第五节 

受贿罪

第二十四条 

[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确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不满5万元,具有3次以上索贿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次索贿或经济损失50万元的,基准刑增加一年。

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可判处七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具体个案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可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受贿数额10-2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受贿数额20-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受贿数额50-1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受贿数额100-15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受贿数额150-20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受贿数额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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