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协议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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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同意,在第三方要约承租的土地条件相同时,优先向甲方提供土地租赁服务。

(3)本协议项下土地租赁使用的定价,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由双方协议约定价格。

2.租赁物

(1)乙方将下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出租给甲方使用,具体如下:

序号

租赁面积(m2)

地理位置

所属单位

地上定着物

建筑物面积(m2)

附着物数量

其他物品

1

2

3

4

(2)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为乙方实际操纵并拥有处分权,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生效。

(3)乙方应绘制每一项出租土地的结构平面图,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租赁用途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所属土地及附属物租赁给甲方,并经双方约定该土地及地上定着物专门服务于甲方经营业务开展及办公使用。

(2)甲方承租本宗土地必须进行合法经营,否则乙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赁期限为年,从 

 

年 

月 

日至 

日,自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

(2)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界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甲方应保证工作人员撤离、将属于自己的设备腾清,并将租赁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等清理洁净。

(3)如甲方确需接着使用该土地的,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乙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方可使用。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要求提早收回租赁物的,应当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

5.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方双方同意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关联交易结算价格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商定,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年租金为 

元,由甲方于每年月日交纳给乙方 

如逾期交纳租金[60]日以内,甲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乙方银行帐号内。

银行名称:

银行分行

帐号:

(3)乙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由于乙方未及进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甲方概不承担遣约责任。

(4)乙方应在甲方依约支付租金后日内向甲方交付真实、有效的等额租赁发票或有效入账凭据。

6.租赁期间的税金及相关费用承担

(1)乙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上的水、电、暖等差不多设施完整,并关心甲方协调同水、电、暖的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甲方与水、电、暖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本宗土地状况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暖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对有关设施进行改动或扩增设备时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依照实际情况给予协助,所需费用有甲方承担,否则,甲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国家行政收费,按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3)甲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4)租赁期间,假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租赁土地的费用,以及有关的罚款、地点摊派等,由乙方负担和支付。

7.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的治理、使用

(1)甲方托付乙方对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进行治理。

(2)本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的使用,由乙方定时对土地及地上定着物进行维修服务,满足甲方正常经营治理的使用。

(3)因上述的治理和维修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8.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应该具备的条件

本合同项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乙方有自主进行处置的权利。

9.安全责任

租赁期内,因本合同项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发生危险等缘故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当负担一切行政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0.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的转让和续租

(1)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转让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使用权,所转让土地及地上定着物与甲方的租赁关系应同时解除,对新的所有人本合同无任何约束力。

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的,应提早日告诉甲方,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如要求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天前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甲方的要紧权利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在正常经营治理的过程中使用租赁本合同项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

(2)监督、检查乙方对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的治理及使用情况,对乙方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依合同约定,行使中止、终止、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要求调整租金,以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租金。

(5)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乙方的要紧权利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接收甲方支付的租金。

(2)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租赁土地及地上定着物治理、维护保养等事项,并承担有关的税、费。

(3)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公告及保密

(1)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双方应及时上报各自总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行备案,由总部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要求统一进行有关内容的披露,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的,同意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应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3)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14.合同的成立、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后成立,并同时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效力不因合同一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的变更而变化或丧失,任何一方不得以以上变更事项为由要求中止、终止、解除本合同或变更合同条款。

15.合同的终止、补充、变更、中止、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经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后终止。

(2)经本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能够补充、变更、中止、提早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

(3)乙方未按约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的,致使甲方正常使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的缔约目的明显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甲方均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4)甲方未按约支付租金达日的,乙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5)单方中止履行、单方终止、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对方。

16.违约责任

(1)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严格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己方义务的,应当承担接着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并应按本合同所约定年租金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3)甲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而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的,应当按所逾期支付租金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4)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任一条款,若该条款中已约定或有其它条款针对该项违约约定有违约责任的,违约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款及其它条款均未针对该项违约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接着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向对方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5)本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提早终止或解除的,并不因此免除违约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合同双方对此有新的约定的除外;

因本合同任一方违约,对方依法或依约单方中止、提早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仍应依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阻碍的一方合理操纵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幸免的类似事件。

“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操纵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阻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缘故,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阻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

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阻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阻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接着履行的,双方能够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18.无权代理

由乙方代理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代理人和甲方应在乙方开具的授权托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乙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未经乙方书面追认的,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19.争议的解决、管辖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中国石化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处。

20.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同意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一方依照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纳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指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士签收之日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时刻作出;

(4)双方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尽快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

住宅:

邮编:

传真:

乙方: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总公司

21.后继立法

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依照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纳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22.优先权

乙方转让合同项下资产时,甲方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附则

1.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恰逢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的,则约定的期限自动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双休日结束后的次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

合同双方可依照实际需要制作相应份数的合同副本,合同正本与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讲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6.本合同的附件共份,由合同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补充:

7.双方已于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本协议,兹此为证。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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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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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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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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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担保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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