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475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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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得对小王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
第18章>
第2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A
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
本题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小王负有将手机交付给小李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手机被盗,已经形成履行不能,小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可以向小王主张合同解除权。
由于合同可以解除,则债务人小李可向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张某主张合同已消灭的抗辩权,故本题答案为A。
3.甲于2019年2月1日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期间应从2019年2月1日计算
B、期间应从2019年2月2日计算
C、期间至2019年5月1日届满
D、期间至2019年5月6日届满
第6章>
期间的计算方法
B
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
《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目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问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
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本题中,期间开始日期应为合同签订的下一日,即2月2日,B选项正确。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5月1曰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5月2日,因此期间届满日应为5月2日。
本题唯一正确选项为B选项。
4.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8题,单选)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第10章>
质权的概念
本题主要考查质权的设立。
本题中,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
质权的设定过程中,严格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质押合同作为负担行为,达成协议之时即为有效,故A项错误。
签订质押合同的是甲与乙,是乙将自己的一块红木出质于甲,因此,丙不可能获得质权,故B项错误。
在签订质权合同之后,甲丙签订了委托合同,甲委托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丙占有红木是基于甲的委托,尽管甲没有直接、亲自占有红木,但是,丙实际上是根据甲的指示进行的占有,是辅助甲进行占有;
丙占有红木后,基于甲丙
5.甲、乙、丙三家公司生产三种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
某年,当地大旱导致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河流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
经查明,三家公司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后丁养殖场向三家公司索赔。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22题,单选)
A、三家公司均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三家公司对丁养殖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C、本案的诉讼时效是2年
D、三家公司应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承担责任
第5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
D
本题主要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故A项错误。
环境侵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故C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12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三家公司任何一家的排污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因此,三者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责任的大小,故
6.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
《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2014年卷三3题,单选)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第3章>
第3节>
法人机构的概念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本题中,合同由甲公司提供,而且是格式合同,但是,并没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也没有加重乙方的责任,只是约定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故A项错误。
《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字,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法人吸收,
7.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
“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
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
经查明:
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
(2015年卷三23题,单选)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1节>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安保义务、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题中,因为清洁工清洁不彻底,造成了甲伤害,安保义务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洁工是洗浴
8.某白酒厂和某代理商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白酒厂向代理商提供某品牌白酒500箱。
总价10万元,但在合同中未约定该批次白酒的质量等级等内容,也未封存样品。
白酒厂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代理商验收后支付了货款。
后代理商因有20箱白酒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
本案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未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3章>
履行标的
本题涉及在通常货物买卖中质量条款的意义问题。
在凭现状买卖中,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当事人之间未约定的,则只要符合该产品的通常用途,就视为符合质量标准。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9.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第20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
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②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
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
同时
10.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表示错误的是:
A、甲考虑到乙生计问题对乙电话表示乙欠甲的10万元不用还了
B、甲在公园游玩丢了一辆自行车,于是在公园附近的公告栏中发出悬赏公告,表示如果谁拾到并归还,甲奖励700元
C、甲有一台破旧收音机,觉得不好用于是就跟妻子说扔了它
D、甲企业召开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到场,并以3/5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某乡村社会的改造方案
第4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A选项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内容时有效,因此正确。
B选项,甲悬赏广告属于一种以公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9条的规定,公告发布时生效。
C选项抛弃本身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甲只是说了而没用实施,因此意思表示没有生效。
D选项属于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之时意思表示生效。
11.甲装修公司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下列关于甲乙之间买卖行为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可知甲装修公司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A项正确。
BCD项错误。
12.王荣、李菊系同一单元的住户,王荣住三楼,李菊住二楼。
2004年10月20日,甲热电厂试行供暖,王荣家无人在家调试,暖气管道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致使管道热水溢出,沿墙体渗入李菊家,将李菊卧室天花板浸湿,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床上用品淋湿,造成5000余元损失,后查明,10月15日,甲热电厂已在该小区楼栋墙壁上贴出通知,告知将于10月20日试行供暖3小时,各住户家中留人调试供暖设施。
王荣丈夫出差在外,王荣因工作繁忙,早出晚归,没有留意通知,因而发生漏水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李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王荣
B、王荣与甲热电厂共同承担
C、王荣承担后,向热电厂追偿
D、甲热电厂承担
第30章>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王荣因重大过失,致使暖气管道调试时,无人在家,引起漏水事件,造成李菊财产损失,依照《物权法》第92条及《民法总则》第179条,处理相邻房屋漏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王荣应承担赔偿责任。
暖气管道年久失修,甲热电厂在经营管理中,未尽检修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13.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为急需资金就将电脑质押给善意的丙,丙暂时将电脑委托给丁保管,保管费用200元。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对电脑享有质权
B、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丙承担
C、甲的损失由乙赔偿
D、保管费最终应当由乙承担
动产质权
《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相关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善意取得对电脑的质权,给动产所有人甲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乙赔偿,因此选项AC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丙事先支出的保管费用当然在担保范围之内:
乙最后要赎回质物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将质物
14.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卷三9题,单选)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第9章>
地役权的内容
本题主要考查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有二:
(1)相邻关系是法定权利,而地役权是约定权利;
(2)相邻关系一般是无偿的,而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
本题中,某郊区小学校与研究院之间的“学校人员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的约定显然为学校设立的是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因为相邻关系既不需要约定也不需要有偿。
故B选项正确而A、C、D选项错误。
15.甲、乙二人的房屋相邻,甲的房屋所处地势较乙的房屋稍高。
乙的门前有一条小河流过,该河是甲乙两家用于浇灌农田的主要水源,乙的农田紧邻小河,而甲的农田在乙的农田之后。
据此,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A、因地势原因,甲可以直接向小河排放污水
B、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要求乙在其土地上提供必要的便利
C、甲为了从小河抽水,可以向乙支付1000元。
要求乙在自己的田地中为其开挖引水渠
D、甲乙二人的田地用水问题可以通过相邻权规则或地役权规则解决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以及地役权规则。
根据《物权法》第92条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
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因此,甲虽然享有地势优势,但甲不得以排放污水的方式对乙的生活造成不便,故A项错误。
又根据《物权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为其抽水提供必要的便利,B项说法正确。
最后,《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因此
16.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三7题,单选)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第8章>
第6节>
按份共有
本题主要考查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共有物的处分。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题中,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对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应视为按份共有,故B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98条规定: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故A选项正确。
《物权法》第97条规
17.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第16章>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①无因管理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正当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仅适法的无因管理可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能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须经本人主张,才能发生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题目所谓的“无因管理”,一般指的是“适法的无因管理”。
②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的规定,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
(a)管理他人事务;
(b)具有管理意思。
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c)管理人就事务的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d)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
18.一日,吴明(8岁)和王宾(9岁)在路边玩耍的时候,见有一狗,吴明害怕,欲跑,王宾说没事,上前看看。
不料,那狗凶狠,蹿起来将吴明、王宾的腿咬伤。
后查明,那狗是张家的。
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吴明和王宾明知有恶犬还上前,应自行承担责任
B、王宾自行承担责任,王宾的家长和张家共同赔偿吴明的损失
C、张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吴明、王宾和张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第7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若受害人或第三人仅有重大过失的,只能相应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如果属于一般过失的,则不应减免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
本题中吴明、王宾作为未成年人仅是“上前看看”即招致损害,并无重大过失,因此二人损害应由张家承担全部责任。
19.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行使抵押权
B、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属于行使留置权
D、属于自助行为
留置权的效力
本题主要考查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本题中辽西公司未有约定即对电脑实施了扣留行为,显然并非行使抵押权和质权的行为,故A选项和B选项错误。
而自助行为的行使须以情势紧迫和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为前提条件,本题中辽西公司对电脑实施的扣留行为既非情势紧迫又非不能及时请求公力救济,因此,不属于自助行为,故D选项错误。
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辽西公司的货款,而辽中公司与辽西公司又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并通过指示交付将电脑所有权转移给辽东公司,至此辽西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合法占有债务
20.甲将其对乙享有的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丙,丙再转让给丁,乙均不知情。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得到了甲的同意。
丁要求乙履行债务,乙以其不知情为由抗辩。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13题,单选)
A、甲将债权转让给丙的行为无效
B、丙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
C、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无效
D、如乙清偿10万元债务,则享有对戊的求偿权
第15章>
债权让与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债务承担。
本题中,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时,都未通知债务人乙,因而该债权让与对乙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后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甲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的债权转让行为都有效,故A、B项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乙将债务转让给戊的行为得到了债权人甲的同意,因此该债务承担有效,故C项错误。
乙将债务转让给戊,乙不再是债务人,若其清偿10万元债务,则构成代为清偿,有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向现在的债务人戊追偿,故D项正确
2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2013年卷三20题,单选)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为自然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抗辩成立,法院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旦债务人履行了自然债务,则债权人的受领具有保持力,不构成不当得利,故A项错误。
B项所描述的情形明显为自愿提前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应理解为债务人对于自己利益的放弃,不应认定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
打麻将输钱后,向对方支付,传统解释认为
22.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
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