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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个生活中心和劳动中心;
更具体点说,也可能是一种气氛、一种特征或一个灵魂”(转引自于洪俊和宁越敏,1983)。
但是,正由于这些不同学科、不同侧面对城市本质的概括,深化了我们对城市的认识。
也许要对城市下一个确切的、完整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我们不妨从这种种“定义”中发掘出一些普遍的内涵,作为我们进一步讨论的起点。
1.“地理学上的城市,是指地处交通方便环境的、覆盖有一定面积的人群和房屋的密集结合体”(F.Ratzel,转引自于洪俊和宁越敏,1983)。
2.“我们对于城市的定义是:
具有相当面积,经济活动和住户集中,以致在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产生规模经济的连片地理区域”(Hirsch,1984)。
3.“……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城市被定义为具有某些特征的、在地理上有界的社会组织形式。
首先,人口相对较大,密集居住,并具有异质性;
其次,至少有一些人从事于非农业生产,并有一些是专业人员(specialists);
第三,按照MaxWeber的观点,城市具有市场功能,并且至少有部分制定规章的权力(partialregulatorypower);
第四,城市显示了一种相互作用的方式,在其中,个人并非是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而为人所知,这就意味着至少有一些相互作用是在并不真正相识的人之间发生的,而是通过他们所发挥的作用来进行的;
第五,城市要求有一种基于超越家庭或者宗族(tribe)之上的‘社会联系’,也许是基于合理的法律(rationallaw)或传统,……”(Bardo&
Hartman,1982)。
4.“城市的法律定义,尽管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但就其一般性质来说,必须同时具有①密集性——大量的人口和高度的密集;
②经济性——非农业的土地利用,即第二、三产业等非农业活动的密集;
③社会性——城市中许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相互作用明显地不同于乡村。
具有这三个性质的地域叫城市”(山因浩之,转引自江美球等人,1988)。
5.“都市有四个特质:
(1)较充分地享受他们社会的生活和文明。
(2)商业和工业中心:
有大规模的货品和劳务,以及各种不同的非农业职业。
(3)有某种程度自治的人口。
(4)孕育文化的中心:
可孕育世界文明,保持文明的高度形式”(Sirjamaki,转引自于明诚,1988)。
6.“城市是一个以人为主体,以空间与环境利用为基础,以聚集经济效益为特点,以人类社会进步为目的的一个集约人口、集约经济、集约科学文化的空间地域系统。
就城市的本质来说,是历史范畴,是经济实体、政治社会实体、科学文化实体和自然实体的有机统一体”(李铁映,1986)。
7.“城市是经济、政治和人民精神生活的中心,是前进的主要动力”(列宁)。
8.“概括起来,对城市可有如下认识:
城市聚集了一定数量的人口;
城市以非农业活动为主,是区别于农村的社会组织形式;
城市是一定地域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范围中心的职能;
城市要求相对聚集,以满足居民生产和生活方面的需要,发挥城市特有功能;
城市必须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和力求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城市是根据共同的社会目标和各方面的需要而进行协调运转的社会实体;
城市有继承传统文化,并加以绵延发展的使命”(吴良镛,1988)。
通过以上的引述,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大系统,它的特征是在一定地域上的集聚。
在各种各样的集聚之中,最为根本的是人的集聚。
城市中所形成的一切关系和现象,都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反映。
所谓的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等关系都是人与人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或者说,是其中的一部分;
所谓的城市现象也是人与人关系的外显或物化而形成的人文景观。
因此,对城市的认识就有必要从人与人的整体关系中去考察。
因此,我们可以说,城市是一个特定地域空间上的社会大系统。
这个大系统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条件,而这个大系统一旦形成,这些条件就转化为其特色,如:
人口与活动高度集聚;
以非农业活动为主;
周围地域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中心;
部分自治;
具有市场作用;
等等。
从城市社会大系统的构成上来看,它可以分解为四个子系统。
首先是经济系统,它反映了城市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资源分配的行为和关系,其次是政治系统,它是以权力的形成、分配和作用为基础的;
这两个子系统基本上决定了城市社会系统的性质。
另外两个子系统,一是交通通讯(communication)系统。
这是城市系统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媒介和途径,是社会系统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另一是空间系统,这是城市社会中的各类相互作用关系的物化及其在城市土地上的投影,它使城市作为一个重要的大系统能以物质形态而存在,并使各相关系统在物质形态的层面上得到统一。
通过对各子系统的要素和结构及各子系统相互关系的分析,通过对城市社会系统形态的把握,这是能够揭示城市的实质和特性的,从中我们能够获得对城市的整体认识。
城市是个复杂的大系统,钱学森等人(1990)将这类系统描述为“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对于这样的系统,我们尚难有非常确切的、全面的描述工具和方法。
Alexander(1966)所运用的半网格(semi-lattice)结构也只是种简化的途径。
在组成城市系统要素之间存在着远为复杂的关系,它们互相交织重叠,共同起作用,它们的互相作用也非因果决定的。
这里,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们人为地将这些子系统割离开来,以此来考察各子系统在城市发展中的意义:
1.经济子系统经济是城市的运行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
但它揭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个方面。
K.J.Button(1976)指出:
“形成城市的原因远比为了获得最大收入的单纯目标要复杂得多”。
而T.Parsons等人则认为经济是从社会的其它同类子系统中高度分化出来的一个子系统,是社会的子系统。
因此,经济过程发生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之中(Parsons&
Smelser,1984)。
H.Hoyt于1939年提出的经济基础理论(EconomicBaseTheory)则将城市发展的原因直接归之于基础产业经济上的发展,认为基础产业发展通过乘数效应,带动了其它产业和服务性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整体的经济水平,促进城市社会的发展。
2.政治子系统我们非常清楚地认识到,阶级斗争是有阶级社会中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已经证明,阶级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与以权力斗争为核心的政治运动的演替直接相关。
在现代城市发展中,分散化(decentralization)和大都市区(metropolitanarea)等概念,均与郊迁现象有关,在对此现象的诸多解释中,D.Gordon的观点颇引人注目。
他认为,美国城市在1880年代就已出现大规模的郊迁,这是由于该时期以工人罢工为代表的政治斗争已经变为暴力性质的公开斗争,资本家为保护好他们的工厂和生产制度,将工人与动乱及可能的鼓动相隔离,以将工厂从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市迁移到邻近地区的方式对此作出反应,这一过程得到当时铁路建设的支持,成为现代城市分散运动的起点。
3.交通通讯子系统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交通通讯的运用和发展都是在具体的社会结构中进行的,同时,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又改变了社会结构的组合。
控制论的创始人N.Wiener称:
“社会通讯是使社会这个建筑物得以粘合在一起的混凝土”。
比如,汽车的发明和普及对现代城市的发展已经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W.Ogburn甚至认为大多数社会变革都是由物质文化的变革所触发的(Popenoe,1983)。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尤其是通讯技术的发展,则给城市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Brotchie等人,1985)。
B.L.Meier(1962)则以交通通讯的变化来解说城市发展的过程,以此建构了城市发展的通讯理论(ACommunicationsTheoryofUrbanGrowth)。
4.空间子系统马克思精辟地指出:
“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要的要素”。
城市社会作为人和活动集聚的场所,也必然是以此作为凭借和依托的,没有城市空间的支持,城市的社会经济活动便无以展开。
城市空间是城市活动发生的载体,同时又是城市活动的结果。
随着城市活动的改变,原有的城市空间不再适应这些活动的需要,因此就产生了改变空间状况的需求,人们在具备一定条件后便不断将之付诸行动,以达到他们的目的(Alexander,1979)。
但是,城市空间也并非是消极地接受这种改造的,人们的需求也总是从既有的空间状况出发并由此而蕴育的,同时它也制约了城市的社会活动,使人的活动必须适应它的可能,经过改造的城市空间也同样规定了此后一段时间中的城市活动。
因此,W.Churchill说:
“我们塑造了房屋,然后房屋塑造我们”。
城市作为一个整体,不仅体现了各子系统对之的支持和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各子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整合作用以及系统与周围地域的社会交往过程,限于本论文的论题和篇幅关系,这里对此不再作进一步的论述,只是想强调一点:
城市中的各项要素及与城市相关的各类要素之间存在着多维的、多层次的、非线性的相互制约关系,只有通过对这些要素及相互关系的全面认识,才能真正认识城市现象,而城市规划也正是以此为起点而逐步展开的。
以上的讨论只能说是提供了一个对城市进行认识的方法论框架。
二、规划的性质
在汉语中,“规划”一词有着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活动和过程的意思,在英语中对应于planning;
一是作为文本和成果的意思,在英语中对应于plan。
为了更确切地予以表达,在本论文的讨论中,在前一层意义上使用“规划”这一个词,对于后者,一般使用“规划文本”来表示。
规划作为一项普遍的活动,在本世纪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经济规划(或计划)、社会规划、环境规划等在世界各国的政府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规划在各种企业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经营管理手段,因此,规划在经济学、社会学、决策科学、管理学、建筑学等等学科研究中成为重要的课题。
对于规划的定义,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这里举几个例子。
1.“规划作为一项普遍活动是指编制一个有条理的行动顺序,使预定目标得以实现”(Hall,1975)。
2.“规划系拟定一套决策以决定未来行动,即指导以最佳的方法来实现目标,而且从其结果学习新的各种可能系列决定及新追求目标过程”(Dror,1963,转引自于明诚1988)。
3.“规划本质上是一种有组织的、有意识的和连续的尝试,以选择最佳的方法来达到特定的目标”(Waterston,1965)。
4.“规划是将人类知识合理地运用至达到决策的过程中,这些决策将作为人类行动的基础”(SociedadInteramericanadePlanification,转引自Waterston,1965)。
5.“规划是通过民主机制集体决定的努力,以作出有关未来趋势集中的(intensive)、综合的和长期的预测……提出并执行协调的政策体系,这些政策设计得具有连接预见的趋势和实现理想的作用,预先阐述确实的目标”(Myrdal,转引自Bracker,1981)。
尽管以上这些定义在形式上各不相同,但贯穿于其中的精神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规划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预先安排行动步骤并不断付诸实践的过程。
规划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未来导向性。
它既是对未来行动结果的预期,也是对这些行动本身的预先安排,并且在针对目标达成的行动过程中不断地趋近目标。
由于规划所具有的未来导向性,使规划不能停留在对过去和现在的认识上,而必须是在针对未来的基础上来重新反观过去和现在,并且,在对目标认识的基础上,来考察从现在至目标达成这一时间段中的所有行动和可能的行动。
规划也需要研究过去和现在,但目的则在于揭示未来和展开实现目标的未来行动。
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由一系列的选择所组成,这种选择意味着如果他选择了某个特定的行动方案,显然就要放弃其它的行动方案,而规划的意义就是要在行为发生之前,为大量的行动、在极为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出某一组合性行动方案,并通过各种机制的作用而将它们付诸实践。
规划选择的意义在于为了实现某个未来目标而选择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能为社会所接受的行动方案。
规划的未来导向性也就体现在,现在所确定的规划内容,不仅能为现时的社会所接受和采纳,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目标达成过程中,能为不同时段的社会所接受和采纳,并贯彻于他们行动的始终。
这就意味着,在此过程中,规划并非由最后一次选择所完成,而是由产生于该过程每一步骤中众多小的选择所组成。
这些选择互相分离又互相制约,要保证整个过程的协调一致和效率(郭湛,1990),就需要以“目标”作为规划过程的整合模式。
也就是说,规划是针对一定目标的行动过程,其间所有的要素和行为都需针对同样的目标,任何规划的决策都需依目标进行。
目标是对事物发展的一种预期,也就是指通过规划的作用争取达到的所期望达到的某种未来状态。
正如规划的选择是在不同的时间序列和层次结构中进行的,目标的结构也是系列、层级式的。
在每一时段和每一层次上的目标,都可以看成是未来时段和上一层次的手段,由此而构成了目标—手段链。
这样的目标—手段链并非是一种意识的虚构,而是一种现实。
H.Simon(1976)曾对此阐述道:
“手段—目的层次系统,既是个人行为的特征,也是组织行为的特征”。
这种目标—手段链为规划过程提供了整合的方式和工具。
目标是对未来的一种预期,目标的确定必然是对未来进行研究的结果。
规划不仅在目标的确定,而且在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所有选择和行为,都是未来研究的结果。
规划在整体上是未来导向的。
对未来的研究并不完全是由其时间性所决定的,可以更透彻地说,未来研究其实质是对不确定性的研究。
任何事物的未来发展都是现在尚未决定的行动的结果的演变,这种演变是逐渐的、累积的,而我们关于未来的知识又是很不充分的,因此,未来的不确定是显然的。
就规划而言,未来的不确定来自两方面:
一是由规划系统外的变量所引起的,二是由规划系统内部运行中的变量所引起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二类的变量是受到规划的实质影响,而第一类则没有,是社会强制性地赋予规划过程的。
因此。
在规划过程中,就必须不断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第一类变量的演进并限定第二类变量的数量和程度。
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规划的意义则在于尽可能地排除那些不希望发生的结果,并引导所期望的结果出现,因此,结果不确定的规划是无意义的。
规划的结果应当是确定的,至少是部分确定的。
规划的未来导向性,其实质更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缓解和抵销。
未来研究应当指出最好和最坏的可能结果是什么,通过规划的作用,采取怎样的步骤和方法,可以达到怎样更好的状况。
这也就是规划目标的内容和性质。
与此同时,规划目标又制约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内容。
首先,由于人类知识理性的限度,对任何事物的研究都受到注意力的影响(Simon,1981),也就是说,这类研究必然要受到我们现时所面临的问题的左右。
这样,规划在相当程度上就是要提供一种与现在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的可供选择的未来图景。
在这样的意义上,规划所要达成的便是为决策提供时空间上的不同临界点。
这些临界点,对不同政策的转移、修正提供分析的基点和框架背景。
其次,对不确定性的认识随不同的价值观、目标和社会规范而变化,因此,针对不确定性而制定的任何行动方案都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任何技术都无法消除的。
因此,针对怎么样的人或集团、针对怎么样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在怎么样的立场上进行未来研究和制定规划,也就成为规划结果的制约因素。
在规划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规划并不是由原因到结果的循序过程,而是先发生的事情或过程必须由后发生的事情或过程来说明甚至决定,也就是说,规划就是以未来事件或状态(目标)作为组织现在行动和过程的原因和依据,并将成为以后事件发生或过程演进的规范。
这样,规划者(规划的编制者、决策者、实践者)就参与到事件发展过程之中,他本身所承载的价值观念、文化意识、技术手段、时代背景等等,都将通过他在规划过程中的行动而影响了事件发展历程,在一定意义上,他已经成为事件未来状态的创造者。
因此,规划者本身已经成为对事件发展进行描述的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事件发展的未来状况已经不仅仅是事件自在发展的结果,而且已经融入了规划者对此的有意识的控制。
因此,传统意义上的因果观念受到了挑战。
P.S.Laplace曾对因果概念作过总结:
“我们应当把宇宙的现状看作它先前状态的结果以及它的后继状态的原因”(转引自陈克艰,1987)。
原因与结果这一对范畴之间关系的揭示,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他在分析事物构成要素的四因中就有一个是动力因,即事物运动或静止的根源。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因果性已经成为思维赖以进行的框架和模式。
康德(I.Kant)认为因果性范畴是根植于人类精神本性之中的,并且是人类认识基础中几个最基本概念中的一个。
爱因斯坦(A.Einstein)则认为因果性“是人类理智长期适应的结果”,同时他又认为这是人类的一种需要,“这种需要无疑是在文化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理性经验的产物”。
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揭示出在因果框架内容纳不下的科学事实,如量子现象等,现代哲学也将对因果性、归纳理论等内容的讨论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笔者并不想把自己引入到纯粹思辩的现代哲学的讨论中,但从中我们却可以发掘出对此问题进行认识的新思路。
(1)事物的发展由于规划的干预,因此在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因果决定的,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概率决定的。
(2)事物发展的概率决定性,增加了其未来的不确定性;
而且事物发展的过程往往也不是真正连续的,它是可间断的,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它会发生突变。
(3)因此,在对事物发展的处理中,概率思想和方法是最重要的工具。
未来学家说:
“凡是要处理不确定性,都应用概率方法处理,应考虑可能出现的不同的未来的发展”(Boucher,1977)。
而规划又需要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因此,规划行家则提出:
“可靠的规划要表明的,往往不是会发生什么,而是不会发生什么”(罗宾逊,1986)。
(4)由于人在事物发展过程的干预,事物的发展还受到价值观变化的影响。
即使是远期规划能得到完全的实现(可能性极小),我们也应看到其中的危机:
每一代人各有所好,后代的爱好肯定不同于我们,而且也不能相信他们的价值观会和我们的一样。
而我们现在根本就无法去揭示甚至无法想象。
那么,把目前要求纳入未来需要框架,其本身就是让未来事件为现在作出牺牲。
于是,规划又变成为现在导向的了。
规划作为人类一项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它不仅是事实的或实证的,而且也是伦理的或规范的。
所谓“实证的”(positive)是指事实〖ZZ(〗是〖ZZ)〗怎样的,它可以通过经验、观察等来检验其真伪,这是现代科学发展的基础。
就规划对于事物发展未来状态的描述性而言,它应当是实证的,是可以以事物的未来发展事实来验证的,因此,规划可以是真的或假的,也可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
而所谓“规范的”(normative),是指〖ZZ(〗应当〖ZZ)〗怎样,而不论这种应当是否具有必然性,它更多地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因此它只能以好坏进行评价,而不能以对错进行判断,这是人文学科建构的基础。
就规划对未来状态的选择并由此规定了行为直接指向那个选定的未来状态而言,它应当是规范的,我们无法在经验上或理性上运用逻辑方法来检验规划的结果,因此,规划就不可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同样,规划也不可能是唯一的。
在这样的意义上,规划就被赋予了极为深刻而广泛的内涵和外延,它几乎已经涵盖了所有学科的性质。
三、规划逻辑
“城市规划”,从字面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两部分:
一是“城市”,一是“规划”。
“城市”是对象,尽管城市规划有其自己的对象领域,而且只是城市这个大概念中的一部分,我们将于下一节进行讨论。
但作为研究和操作的对象,它只限定了城市规划作用的范围和领域,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定其本质。
“规划”是行动,是针对于城市规划的对象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也是城市规划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最根本内容。
因此,城市规划的精义应当说存在于“规划”之中。
“规划”从其本意上讲,就是为实现一定目标而预先安排行动步骤并不断付诸实践的过程。
城市规划也就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展开的这样一个过程。
逻辑是对思维的研究,也指思维的规律性。
不同科学和学科的特征往往深藏于其独特的思维过程的特征之中,也就是说,不同的科学和学科有着不同的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它们的本质特征往往就体现在思维过程的不同之中。
因此,对任何科学和学科的学习和研究都有必要从其思维或者说从逻辑上去进行,这样才有可能揭示其本质,才能把握其精髓。
我们的研究揭示,在规划领域(不仅仅指城市规划,而且包括经济计划、社会规划等等)存在着独特的思维过程和规律,我们将其统称为规划逻辑。
规划逻辑与我们现在所知的和习用的科学逻辑(或称理性逻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是由规划的本质意义所规定了的。
过去,我们把科学(理性)逻辑简称为逻辑,无论是指对思维的研究还是指思维的规律性,这种说法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局限性。
这种逻辑主要是针对事实的和经验的,其认识的对象主要是现在和过去。
除此之外还有其它逻辑存在,如艺术逻辑,如我们现在所说的规划逻辑。
1、规划逻辑的特征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认识论是统一的,但针对于不同的对象,每门科学和学科都有各自不同的认识方法、方式,而且认识总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建构。
实践既是认识的源泉,又是思维发展的基础。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讲既包括对城市和城市发展的认识,也包括对城市规划的认识,而最为关键的是对两者相互关系的认识。
对城市的认识,基本依循实证性的科学逻辑,以揭示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为目的;
对城市规划的认识则基本属于一种综合性的认识,依循的应该是规划逻辑;
而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需要借助于辩证逻辑。
规划逻辑的最大特征是其现时的不可直接检测,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