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46号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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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老师不参与本门课程授课班级考试试卷的命题。

命题老师必须认真负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电子稿交系(部)审校后,由系(部)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七条命题实行A、B卷制,每门课考试试题要同时编制出A、B二套试卷及标准答案,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若全套试卷有50%以上为网上下载的试题,该试卷作废,需重新命题。

第八条每份试卷的题型及题量:

1、选择题(单选题30题、多选题10题)40题;

2、填空题20—25空;

3、名词解释4—5题;

4、问答题(包括简答题)和/或病案分析3—4题。

1、2题型占60~65分;

3、4题型占35~40分。

卷面总分100分。

特殊科目经教务处同意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试题知识覆盖面不低于教材内容的70%,其中掌握内容占70%;

熟悉内容占20%—25%;

了解内容占5%—10%。

第十条结合课程建设,加强试题库的建设。

一方面鼓励教师开发本专业试题库软件,另一方面吸纳国内外同专业优秀试题库软件。

第四章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每学期考核课程的门数、课程名称、考核形式按教学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考试日程由教务处或系、部安排、教务处统一调度。

考室原则上按五排六座布置,实行单人单座,按学号编排座位。

第十三条考试科目试卷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印制、密封装袋。

考查科目由系、部组织。

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做好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属实,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评卷及试卷保存工作。

所有必修课考试试卷,阅卷前必须装订密封后交评卷教师评阅,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参加自己所任班级所教课程的试卷评阅。

大型必修课要组织教研室教师集体评卷。

所有考试答卷,阅卷教师在试卷评阅完毕后,由教研室安排该课程任课教师进行试卷分析,并写好分析报告,然后交系、部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五章监考与巡考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每一考场要选派两名认真负责的同志参加监考工作。

监考人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吸烟,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交考务办验收后密封装袋。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且整顿不力,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以监考人员失职论;

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作违纪论。

对失职或违纪情况,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巡考人员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及时作好巡视记录。

第六章考试教育、违纪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各系、部要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考纪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学校的学籍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

学习一定要落实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

第十九条学校将考试不轨行为分为违反考场规则(下称考试违纪)和舞弊两种等级。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等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舞弊:

1、开考后发现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翻阅抄看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私自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舞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舞弊行为:

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现象的;

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4、其他应认定为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于学生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或舞弊,以监考教师、考场主考和巡考人员的判定为准。

由监考老师当场公开宣布判定结果,并将学生的违纪或舞弊的现场资料装订在该学生的考卷上。

第二十四条考试违纪和考试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并通报批评。

经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讨,认识深刻者,准予补考一次。

2、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重考。

同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系、部、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才能缓考。

缓考学生可参加下一次正常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考成绩入档。

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重考。

4、对考试舞弊人员,学校除作上述相应处罚外,其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并公布于众,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阅卷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试后,各教研室应抓紧时间组织教师批阅试卷,原则上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研室应将学生考核综合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单交所在系(部),考试结束两周内由系(部)将学生考核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考试中心应确保在新学期开学前将学生绩单下发到各教学班级。

第二十六条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

阅卷教师必须在批阅的试卷上签名,若总分错误或更改须两人以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应对本系、部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考核领导小组对全校期末课程阅卷情况进行抽样检查。

若有举报,经查证属实或发现考试成绩异常,考核领导小组有权做出重新评卷或责令该门课程重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阅卷结束后,由各系、部组织教师启封试卷,统一登记期末考试成绩,集中折算学生课程成绩且当场记入学生课程成绩登记表,并在课程成绩登记表上签署登分人姓名。

第二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肢体残疾学生的体育课考核由体育教研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毕业论文(设计)必须在毕业考试一个月以前交指导教师初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评定,系、部主任审核。

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

第三十一条学生课程成绩登记表一律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钢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色笔填写,违纪、舞弊和缺考情况等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

此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送学生所在系、部,一份存教研室。

第三十二条学生个人原则上不准查卷,确有必要查卷,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和阅卷教师查阅。

第三十三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都无权更改。

学生如发现成绩确有疑问,应在新学期第一周内,向系(部)提出书面查分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成绩,应由阅卷教师填写学生成绩更改审批表,经系、部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下达成绩更改通知到所在系(部),由系(部)通知到学生。

第八章考核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三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三级记分制分为:

优秀、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与三级记分制换算标准为:

<

60分为不及格;

≥60为及格;

90~100分为优秀。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计该门课程结业,成绩不合格,下学期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及格,只能重修重考。

第三十五条考试课程学习成绩是根据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平时考勤、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部分课程还包括技能考核成绩,按标准权重综合评定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后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的权重标准:

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10%,技能考核成绩占30%。

无技能考核成绩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90%、平时成绩占10%。

第三十六条考查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专业实习、课外作业、习题册、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可用三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第三十七条教学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由指导教师评定,采用三级计分制记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普通大专学生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中专学生参照执行。

成教学生按成人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一:

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

二、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学生同时须持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无证或证件不齐者不准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有关考试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检查。

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四、考生考前十分钟可以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并作旷考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五、考生一律使用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答题,答题卡用2B铅笔涂写。

六、考生应带齐必要的考试用具,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代为借还。

除必要的考试证件和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有关的物件,所带书包、书籍等物(包括自带的草稿纸等),一律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七、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字迹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字迹,一律以考试违纪或作弊论处。

八、考场必须保持肃静。

考生答题时遇有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考生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人员也不得回答考生有关答题内容的任何问题。

九、考试期间,考生除因急病中途不得进出考场。

十、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违纪论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吵闹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的行为者。

十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按舞弊论处:

1、开考后发现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翻阅抄看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现象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其他应认定为舞弊的行为。

十二、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翻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

考生考毕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该试卷作废,按缺考处理。

十三、监考人员一旦确定考生考试违纪或舞弊(含协同舞弊),应立即取消相应考生的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的评分栏的“合计”栏内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违纪或舞弊的过程。

十四、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含协同舞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附二: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

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

开考后,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考生学生证或身份证(补考学生的准考证),以免出现代考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

五、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专业名称、班级、姓名及学号等。

六、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至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但不回答考生有关答题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系、部办理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系、部另派监考人员,并报教务处备案。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动机时,应及时警示,把违纪、舞弊消除在萌芽状态。

对警示后继续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应视为该考生违纪或舞弊,一旦确定某考生考试违纪或舞弊(含协同舞弊),应立即没收该考生的试卷,终止该考生的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的评分栏的“合计”栏内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其过程。

相关物件附于试卷上。

九、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不准擅自提前和延长考试时间。

考生迟到三十分钟(含三十分钟)以上,不准进入考场;

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

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

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考试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十、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装订、密封试卷。

清点后,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缺考的必须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缺考学生的姓名、专业、学号等内容。

装订、密封的要求是:

按学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并把学生姓名、专业、学号等内容封住。

监考人员要在装订成册的试卷封面上签名。

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十一、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装订密封成册的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务处或课程所在系、部。

若有考生违纪或舞弊的,监考人员必须将考生违纪、舞弊的物件及时上交。

十二、巡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对考生舞弊现象不制止、不报告,有权认定为监考人员失职。

巡考人员有权令其考生交出舞弊物件。

若考生不配合巡考人员行使职责,巡考人员有权认定为考试舞弊,并令其退出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纪律,则按违反教学纪律对待。

对监考失职人员和缺监考人员,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按教学事故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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