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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翻译成“实际情况”,进而翻译成“事实”,但这就错过了这样一个关键

之处:

当世界最初给出时,并不确切地作为事实的总体给出。

如果把世界

当成事实的总体给出,我们得到的要幺是定义,要幺是关于世界的描述,

但我们需要的却是一个为何要把世界分解为事实而不是物的论证。

1.1表

明我们需要这样一个论证。

维特根斯坦强调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不是物的总和。

”(1.1)为了得到这样一个论证,我把1中的那个从句翻译

成“确实如此的情况”,这样,世界就作为确定性的总体给出。

现在看看

这里的论证。

   维特根斯坦在剑桥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这样解释:

“世界并不由物的

列举以及关于这些物的事实所构成(就像是一场表演的节目单一样)……

世界是什幺,这是由描述,而不是由对象的列举所确定”(Wittge■

stei■,1980,§

112)。

对于这个解释,韩林合和奥斯特罗夫(M.B.

Ostrow)的理解都不令人满意:

韩林合完全漏掉了引文前半部分(韩林合,

第36页);

奥斯特罗夫则没有充分注意“以及关于这些物的事实”这一段

(Ostrow,p.23)。

奥斯特罗夫给出的说明是这样的:

假定我们的列举中包

含两个物a和b,以及一个关系R,这个列举既相容于包含aRb的世界,

又相容于包含bRa的世界,因而无法确定地给出一个世界。

如果维特根斯

坦的理由确实是上面引文中所说的,那幺即使在包含了a、b、R的列表中

加进了aRb,也不足以确定这个世界。

这正是要害之处。

1.1中说的是,

世界不仅不是物的总和,而且,不能是事实和物的总和。

   现在可以给出论证。

不难看出,即使在关于世界的列表有

a、b、R,以及aRb,我们仍然需要表明,单独列出的a和b构成了事实

aRb,因此我们需要新的关系。

假定新的关系是C,于是又要把aC(aRb)、

bC(aRb)加入列表,如此构成无穷后退。

也许我们会说,既然列表中的

“aRb”已经表明了它是由a和b构成的,我们就不需要新的关系C来表

明这一点。

但在问题的这个阶段,需要确定的是什幺东西确定地存在,也

就是说,需要确定的是实体。

如果a和aRb都是实体,那幺它们是作为相

互独立的东西给出的,因而需要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这个论证可以推广得到两个结论:

其一,在一个关于世界的列表中,

构成列表的各项间不能有关系;

如果有关系,则进入无穷后退。

其二,如

果说世界上存在不与任何东西建立关系的物是荒谬的,那幺关于世界的列

表中就不能有物。

仅当这两个结论同时成立,1.1、1.2、1.21才能成立。

因此,我认为维特根斯坦在写作《逻辑哲学论》时,确实是以我给出的论

证为基础的。

   还可以构造另外一个无穷后退论证,以表明上述论证的抽象结构。

这个论证与布莱德雷着名的关系非实在性论证(cf.Sprigge,p.378)是一

致的。

假定一个整体由一些元素组成,设这个由a和b组成的整体写成

aRb,可以证明这个整体不能还原成关于其构成要素的任何枚举集合。

然,集合[a,b]不能满足要求。

如果在集合中加入关系R,那幺得到的枚

举集[a,b,R]也不能满足要求,因为我们需要新的东西来使这三者结合

起来,如此进入无穷后退。

如果把R理解成单独依赖于a或b的东西,这

不足以表明a和b结合了起来。

而如果把R理解成依赖于a和b的统一体

的东西,那幺这就已经假定了a和b的结合。

   第二个论证不仅可以得到与第一个论证同样的推广结论,还可以得

到“事实不能还原成物的枚举”这样一个结论;

从而得到这样一个结果:

即使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而事实是由物构成的,世界也不能由物构成。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即使把“世界由事实构成”理解成一种还原,“事实

由物构成”也不能是还原性的,因而这里的构成关系是不可传递的。

不仅

如此,第二个论证也保证了复合物与简单物的区别,以及命题与名称的区

别。

这两对区别中的前一个都不能还原成后一个的枚举,因而是一种范畴

上的区别。

   上述第一个论证是第二个论证的特例。

这是因为,在第一个论证中,

随着新关系的加入,加入了新的事实,而第二个论证直接针对加入新关系

所引起的后退。

罗素是从关系理论入手建立自己的分析立场的(参见罗素,

第5章),维特根斯坦肯定从他那里了解到了这个论证。

事实上,《逻辑哲

学论》中多次提到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

维特根斯坦甚至在命题4.1251

中表示自己已经解决了关于内在关系与外在关系的问题。

如果我后面的解

释站得住脚的话,那幺《逻辑哲学论》的起点可以看成是对第二个论证的

一种发展。

因此,我把这个论证称为《逻辑哲学论》的主论证(the

masterargume■t)。

   命题1.11有点令人困惑,它说:

“世界就是由事实以及这些就是

一切事实这个情况决定的。

”这里实际上提到了两类事实:

一类是组成世

界的诸事实,一类是由这样一个事实单独构成的:

除了第一类事实,没有

其它事实。

有第二类事实挡在这里,我们无法进到命题1.2,即“世界分

解为事实”。

因此肯定有刻画第二类事实的方法,而这个方法已经在1.12

和1.13这两个命题中给出了。

1.12说,“事实的总和既决定一切发生的东

西,又决定一切未发生的东西”,而1.13又接着说:

“逻辑空间中的诸事

实就是世界”。

因此,一切发生的东西和一切未发生的东西就决定了逻辑

空间,事实位于这个逻辑空间中;

这个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才是分解世

界得到的事实。

第二类事实应当与逻辑空间相联系。

如果这里有一种分解,

那幺必定是一种特定的分解,而不是罗素得到外在关系的那种分解。

为弄

清这是一种什幺样的分解,我们先看看事态(Sachverhalt)如何分解成客

体。

   命题2.01第一次提到客体:

“事态就是各客体(事物,物)的结

合。

”这当然不是说,给出了各个客体,把这些客体结合到一起,就得到

了事态。

这样说就相当于说客体先于事态,而说事态是客体的结合,就等

于说事态可以还原成客体。

主论证表明这是不可能的。

维特根斯坦的策略

正好相反,用构成事态的可能性来定义客体。

对于客体来说,“重要的是

它可以成为事态的构成部分”(2.011),而这就意味着,“正如我们不能在

空间之外思考空间客体,或在时间之外思考时间客体一样,我们也不能在

与其他客体联系的可能性之外来思考任何客体”(2.0121)。

   撇开主论证单独看2.011和2.0121,其中提到的可能性是贫乏的—

—两个东西确实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表明在这两个东西中有结合的可能

性。

但结合主论证就会看到,这里的两个东西(客体)不可能事先给出,

因此,不是两个东西的结合保证了结合的可能性,而是第三个东西(事态)

的存在保证了结合的可能性,而这种结合的可能性使我们说有两个东西存

在。

按这条思路就不能说,正是因为这里有两个东西结合的可能性,把两

者分解开才是可能的;

而应当说,正是分解表明了使两个东西结合的可能

性是什幺。

   但是,命题2.012中说:

“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如果一物能

在事态中出现,则在物中就应该已经预决了这种事态的可能性”,而这不

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客体结合的可能性,就没有事态吗?

的确如此,但这

是一个关于如何运用可能性这个概念的提示,而不是一个关于可能性是什

幺的阐明。

2.0121中解释说,“逻辑处理所有可能性,而一切可能性都是

逻辑的事实”,因此2.012这个命题所说的是,逻辑的主题就是可能性,

而没有进一步说可能性是什幺。

可能性是什幺,这一点包含在引入概念的

顺序中,从而包含在各命题的衔接方式中。

只要找到了这种衔接方式所需

要的论证,事情就清楚了。

   2.0121和2.013关于空间的提示使我们可以带着新的理解回到

1.13所提到的逻辑空间概念。

2.013说,每一物可以说都在可能的事态的

空间中,而2.0131则补充说这个空间是无限的。

显然,这里提到的空间

就是逻辑空间,就是由构成事态的可能性所确定的空间。

说其是空间,应

当是一种数学式的表达,对此这里不做讨论。

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可能性

是通过对一个整体进行分解确定的,那幺逻辑空间也是如此。

   这样我们就可以解决1.11产生的困惑了。

第二类事实表明世界的

整体性或说总体性,它规定并体现为对该整体进行分解得到的可能性。

此这类事实规定了对世界的分解就是通过把事实的总体分解成诸事实,使

这些事实分享同样的可能性,即构成世界的可能性。

1.12紧接着就说这是

一种什幺样的可能性,即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

存在就是在世界中,不

存在则否。

但是,这种可能性不能作为事实间的关系来理解,对世界的分

解必须单独地为每个分解后的部分赋予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

由此得到

1.21。

正如对事态进行分解后得到客体,即具有构成事态的可能性的东西

一样,对世界进行分解后得到事态,即具有构成世界的可能性的东西,具

有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的东西。

   由以上论述可以清晰地看到,不仅事态与客体的区分是必然的,而

且事态与事实的区分也是必然的。

虽然在世界分解为诸事实之后,这些事

实间没有关系,但事态表明这些事实是从同一个世界中分解出来的;

事态

所具有的可能性,即存在与不存在的可能性,就来自于这种分解。

与之对

应,相对于事态而言,客体也对应着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也来自于分解

——对事态的分解。

建立这两对区分的是维特根斯坦独特的分解概念,我

们不妨称其为“维特根斯坦式分析”。

   前面提示过,维特根斯坦式分析不同于罗素式分析。

罗素式分析的

核心思想是承认外在关系存在,即承认构成整体的部分要先于整体,因而

整体可以通过在诸部分之间建立关系得到,由此得到一种还原式分析。

趣的是,虽然罗素建立这种分析始于与布莱德雷的对话,但由此建立的东

西却并不能应对布莱德雷的论证。

类型论似乎提供了一条思路,它允许个

体的存在与关系的存在并不处在同一层次上,因而不能在说个体存在的意

义上说关系也存在。

类型论导致的是一种层级本体论,但它的语义学却很

难导出一种层级间的本体论关系解释,而给出这种解释的论证负担,却恰

好落在罗素身上——何以能说存在的个体通过不存在的关系结合到一起呢?

   与罗素不同,维特根斯坦直接把布莱德雷的论证拿来作为出发点,

从它所要求的整体的优先性入手建立分析理念。

虽然维特根斯坦式分析也

包含着分解的过程,但这个过程的目的和实现方式却与罗素式分析完全不

同:

后者是还原式分析,而前者是阐明式分析。

后者的目的是理解确定地

给与的东西,而不是试图削减或者修饰它。

达到理解的方式是,通过把整

体分解为部分,整体的确定性就规定了部分的可能性;

一旦了解了这些可

能性是什幺,就知道了整体的确定性所规定的是什幺。

显然,两种分析反

差极大,我们甚至可以说罗素式分析是激进的、破坏性的,维特根斯坦式

分析是保守的、保全性的。

所以,把《逻辑哲学论》的作者与罗素一起称

为“原子论者”,这是一种彻底的误解。

   二

   一种严格的正确的解读不应当一开始就把什幺是维特根斯坦式分析

亮出来,而应当在对《逻辑哲学论》的逐句解读中自然地呈现出来。

我相

信,这部着作的所有命题都按照特定目的仔细安排过。

如果我的信念是对

的,那幺从上面对前12个命题的分析中得到的东西,应当可以继续发挥

作用。

证实我的信念,需要一部着作的篇幅。

在本文中,我只就两个问题

作初步分析,一个是关于客体如何构成事态的问题,另一个是关于什幺是

图像的问题。

后一个问题直接导向关于意义的使用理论。

如果这一结论是

对的,那幺不仅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关系的问题将得到突破性的进展,而且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哲学研究》中的用法概念的问题,也将获得极为有力

的指引。

对后一个问题及相关联的问题,我将另文详细讨论。

先看第一个

问题。

   命题2.03说,“客体在事态中就像链条的环节一样互相连接着”。

后面两个命题解释说,这种连接具有特定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事态的结

构。

当我们期待对事态的结构做出解释时,得到的却是,结构的可能性就

是形式(2.033)。

当然,事态的形式与客体的形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

们甚至可以说定义它们的是同一个可能性。

例如说,一物a在另一物b下

面。

该事态的结构就由表达模式“x在y下面”刻画出来,而这种结构的

可能性就已经包含在其中的变项的值是空间客体,从而具有空间关系的可

能性中了。

但是,这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

如果仅仅是给出a、b这

两个东西,而不借助于那个表达模式,我们当然不能说a在b下面。

问题

是,那个模式表明了什幺?

我们的感觉是,那个模式不应当仅仅是一个语

言的模式,而应当是某个东西,这个东西使a与b结合在一起。

   韩林合详细分析了2.03关于链条的比喻。

(韩林合,第46-47页)

通过区分各种链条的机械结构,他确定了维特根斯坦所想的链条究竟是哪

一种,最终得出的是这样一个结论:

“这说明,诸对象在基本事态和基本

事实中的结合或者配置是借助于它们各自的独特性质而非外在的中介物来

进行的”。

这里的“独特性质”似乎应当是“内在性质”。

依据4.123的解

释,客体的内在性质是客体的形式。

于是这个结论就相当于维特根斯坦在

命题2.031-2.033给出的解释,即客体在事态中的结合依赖于客体的形式。

但韩林合在紧接下去一段中的解释,却表明他对维特根斯坦的说明多幺抵

触。

他是这样说的:

“以上讨论说明,只有诸对象的特定方式的结合或者

说配置才能构成基本事态和基本事实,而仅仅将它们杂乱无章地放在一起

是不成的。

”结合这段引文,前面引文中的“独特性质”又不能理解成

“内在性质”了,因为内在性质似乎没有杂乱与不杂乱的可能性。

杂乱与

不杂乱是就某个目的而言的;

我们的目的是要构成特定的事态,使用这对

概念就预设事态已经给出了。

这里的关键是,即使最终要求助于内在性质,

我们仍然需要就同一套客体而言建立构成事态与不构成事态的区别。

维特

根斯坦并没有解释这种区别,因此韩林合只好借“独特性质”这个独特的

概念过渡一下。

   这个问题与前面提出的主论证相联系。

主论证意味着在一个整体中

不存在使各部分相结合的关系,罗素式分析恰好就利用了这种关系达成分

解。

罗素式分析的分解是充分的,也就是说,通过分解得到的东西能够把

整体复原出来,但主论证表明这个过程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发生。

前面的问

题无论是就提出的方式而言还是就其所要求的解释而言,都行进在罗素式

分析的路线上。

因此,如果主论证成立,那幺维特根斯坦确实不可能给出

解释。

如果维特根斯坦在这样一个地方给出了解释,主论证一说就垮台了。

而如果基于主论证能够以一种自然的方式说明为何不需要解释,那幺我们

就解释了维特根斯坦选择不解释为何是正确的,因为他的基础就是主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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