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亩均论英雄信息化综合评价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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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市经信局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分类、测算,形成综合评价信息库。

(二)分类评价阶段

1、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民生环保公用事业企业外,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及年用量10万度以上或用地面积1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及自然人工业户。

2、评价指标

规上企业指标设置及权重:

规上企业设置六项指标,分别为亩均税收30%、亩均增加值30%、全员劳动生产率15%、R&

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15%、单位能耗增加值5%、单位排放增加值5%。

规下企业指标设置及权重:

规下企业设置三项指标,分别为单位用电税收50%、亩均税收30%、人均税收20%。

3、参考指标

设置电产比、电税比两项指标作为企业评价参考指标,作为企业提档、降档参考依据。

4、计算公式

规上企业评价得分=(亩均税收÷

全市亩均税收基准值)×

30+(亩均增加值÷

全市亩均增加值基准值)×

30+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市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

15+(R&

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全市R&

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

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全市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

5+(单位排放增加值÷

全市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

5,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权重分数的2倍。

规下企业评价得分=(单位用电税收÷

全市分行业单位用电税收基准值)×

50+(亩均税收÷

全市分行业亩均税收基准值)×

30+(用工人均税收÷

全市分行业用工人均税收基准值)×

20,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为权重分数的2倍。

全市规上企业基准值设置如下:

亩均税收基准值为30万元/亩,亩均增加值基准值为160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为20万元/人年,R&

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为2.2%,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准值为2.5万元/吨标准煤,单位排放增加值基准值为460万元/吨。

4、分类办法

A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总分排名前10%(含)的规上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5%的规下企业列为A企业(规下少于20家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第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下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前10%以内的列为A类,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B类:

除A类、C类(C-类)以外的所有企业。

C类:

综合评价得分在总分排名末10%且行业内排名末20%(含)的规上企业(规上少于5家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5%(含)的规下企业(规下少于20家企业的行业,取该行业的最后一名且其在全市规下企业中的总体排名在倒数20%)的列为C类。

在确定排名数时,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

C-类:

从C类企业中筛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企业,亩税1万元以下企业列为C-类。

5、定档、提档和降档

(1)当年瑞安领军型企业、处于建设期内省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报辅导报会企业列为A类。

(2)无销售收入、纳税等数据的企业、占地1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纳入评价的自然人工业户视同为C类。

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C-类。

(3)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4)当年度瑞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小升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签约拟上市企业不列为C类。

(5)因招商引资而建立的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关联程度50%以上),其评价结果参照母公司或原公司评价结果。

四、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做强做大A类,提升发展B类,倒逼整治C类、C-类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国土、环保、安监、市监、市政园林、国税、供电和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资源要素配置差别化的政策,或采取差别化的帮扶、监管措施,加大差别化政策措施执行力度,加快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和交易机制。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实行差别化用电措施,对被评为C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及自然人用户和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的规上企业,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0元执行。

对C-类企业及自然人用户,其电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提高每千瓦时0.15元执行。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类企业的用电需求;

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C-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类、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价格;

禁止C类、C-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对被评为C类、C-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含自然人用户)和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的规上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在现行用水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

2.对既列入C类、C-类企业,又是制药、化工、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具体企业名单按照原来供水企业执行水价分类的口径确定),在现行用水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优先保障属于战略型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的A类企业的用地需求,不对C类、C-类企业供地。

2.A类企业优先安排进入小微企业园区发展,禁止C类、C-类企业入园。

3.A类企业以所属当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幅度减免,减免幅度为70%;

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额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所属当年申报数每平方米减征3元。

4.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税收、环保、建设、能耗等6项标准纳入土地招拍挂相关要求。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A类企业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涉及新增排污权指标的,优先供给指标;

B类企业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涉及新增排污权指标的,限制供给,即在同期项目库中供给优先对象后有剩余量才进行供给;

C类、C-类企业在新、改、扩建工业项目中涉及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原则上不供给新增排污权指标。

2.企业污水处理费,对C类企业按正常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加价1元收取;

对评为C-类的企业,按正常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加价2元收取。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A类企业申请使用互助增信还贷资金转贷的,银行予以优先安排;

对规上A类企业使用互助增信还贷资金转贷的,给予转贷成本10%的优惠。

对C类、C-类企业,原则上应控制其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

2.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A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C-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3.鼓励金融机构为A类企业提供排污权抵押贷款,不支持C类、C-类企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1.A类企业优先安排申报机器换人、“两化”融合、“三名”培育等试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建成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优先享受技改补助和重组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优先享受政府人才引进政策;

优先申报国家、省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

2、C类、C-类企业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七)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

1.对于3项评价指标都低于行业平均的规下企业,列为红色预警企业;

对于有2项评价指标低于行业平均的规下企业,列为橙色预警企业。

红色预警企业、橙色预警企业将作为税务、市监、环保、安监、消防、统计、住建部门重点跟进对象进行监管。

2.对C-类企业加强税收评估、环保监管、能源监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府办主任、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局、市国资委、市审管办、市国税局、人行瑞安市支行、瑞安银监办、瑞安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完善组织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日常工作,并建立综合评价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指标说明

(一)税收:

指纳税企业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包括自营出口企业免抵额、福利企业即征退税额)、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保金等税费,不包括各类税收滞纳金,海关征收的关税、增值税及罚款。

(二)用地面积:

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

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者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占地面积;

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

对于企业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

(三)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者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为: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

(四)能耗(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

(五)排污权:

指工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包括企业通过申请后经市环保局统一核定的初始排污权,以及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获得的新增排污权。

单位排污权的计算取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和,没有某项主要污染物的取值为零。

已经分配给初始排污权,或者已经在建设项目审批中核算新增排污权,但未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或者未履行完新增排污权交易手续的,其单位排污权税收按50%折算。

没有排放四项主要污染物的,其单位排污权税收=全市单位排污权税收平均值。

(六)研发投入:

指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出,即统计年度内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

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七)主营业务收入:

指企业在销售商品(不一定是本企业生产)、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八)全员劳动生产率:

指企业平均每个职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工业生产最终成果,反映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劳动投入的经济效益。

附件1

七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一览表

企业分类

资源要素政策

A类企业

B类企业

C类企业

C-类企业

差别化用能

差别化电价

规下C类企业和连续两年C规上企业提高每千瓦时0.1元执行

提高每千瓦时0.15元执行

有序用电

优先保障用电需求

预备限电对象

首要限电对象

电力直接交易

优先安排参与交易试点

禁止参与交易试点

差别化用水

规下C类企业和连续两年C规上企业每立方米加价0.5元,其中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加价1元

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其中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加价1元

差别化用地

供地需求

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A类企业用地需求

不供地

入园政策

优先安排进入小微企业园发展

禁止入园

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行70%减免

每平方米减征3元

差别化排污

排污权指标

优先供给指标

限制供给指标(供给优先对象后有余量才供给)

不供给指标

污水处理费

按正常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加价1元收取

按正常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加价2元收取

差别化融资

差别化信贷

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等金融服务给予重点支持。

对规上A类企业使用互助增信还贷资金转贷的,给予转贷成本10%的优惠

原则上应控制其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

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C-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排污权抵押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为A类企业提供排污权抵押贷款

不支持C类企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

不支持C-类企业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

差别化奖评

优先申报项目,支持企业建设,享受政策补助(详见正文)

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差别化监管

对于3项评价指标都低于行业平均的规下企业,列为红色预警企业;

红色预警企业、橙色预警企业将作为税务、市监、环保、安监、消防、统计、住建部门重点跟进对象进行监管

对C-类企业加强税收评估、环保监管、能源监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专项执法或联合执法,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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