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液化石油气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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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液化石油气买卖合同
液化石油气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
合同双方:
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北京中能大厦2808室(以下简称“卖方”)
-与-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以下简称“买方”)
买方与卖方就合同项下液化石油气买卖关系,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液化气买卖合同。
一、品名及规格
1)卖方提供进口液化石油气,具体C3、C4(丙烷、丁烷)比例和规格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2)买方向卖方订购进口液化石油气比例为C3:
C4(丙烷:
丁烷)=%:
%(允许正负误差%)。
3)买方向卖方所购买上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每月提货吨,(允许正负误差%)。
二、数量
1)买方所购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由卖方独家供应,每月具体数量根据当月买方实际用量而定。
如买方由于生产用量减少或增加,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说明情况,经卖方同意后保证增减用气量的供应。
2)买方向卖方所购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不少于每月使用总量的%。
3)买方向卖方所购买上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每月提货吨,(允许正负误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向卖方购买上述进口液化石油气的具体数量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三、价格及价款
1)CP定价:
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到厂价=(CP+X)×(1+C)×(1+VAT)×N+,单位:
元/吨。
1、“CP”为每月沙特阿美公司公布的丙烷(C3)与丁烷(C4)的合同价,单位:
美元/吨。
2、“VAT”为增值税,增值税将依政府规定的税率调整,遇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现行标准是13%。
3、“C”为海关关税,海关关税将依政府规定的税率调整,遇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现行标准是5%。
4、“N”为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基准价为准。
5、“”为卖方送货至买方的运费,单位:
元/吨。
2)协商定价: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上述进口液化气的供应价,具体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买卖双方按实际供货量计算买卖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款项。
3)本合同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价格为元/吨,买卖双方按实际供货量计算买卖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款项。
四、质量
1)以卖方提供的当批次的CCIC商检报告(或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卖方每月向买方提供当批次的质检报告。
2)卖方出具由具备商检资质的公司提供的进口液化石油气品质报告与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并以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作为质量指标依据。
五、计量
1)以卖方经国家计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的地磅磅码单为准,买方有权复磅。
允许磅差范围为千分之三,磅差在千分之三范围内,双方免赔免付。
超过千分之三双方协商解决或赔或付。
2)以买方地磅为准,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交每车的电子磅单,并且需按期向卖方提供有效的地磅校验合格证明,卖方有权复磅。
允许磅差范围为千分之三,磅差在千分之三范围内,双方免赔免付。
超过千分之三双方协商解决或赔或付。
3)其他为准:
以卖方的地磅为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地磅较验合格证明。
如果卖方的地磅数量与买方的地磅数量差别超过千分之三,则以买方的数量为准,但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地磅较验合格证明,且卖方可随时抽查买方的地磅。
卖方保留到第三方复磅的权利。
六、交货地点
1)买方指定储罐场,具体地址为。
2)卖方液化气储罐场。
七、运输及运输费用承担
1)买方自提:
运输方式为买方自提,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买方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槽车和槽车驾驶员、押运员在买方库区进行LPG提货装车作业。
2)卖方送货:
卖方以槽车为买方送货,运费由卖方承担。
买方需提前一天(24小时)通知卖方送货时间,经卖方确认后,按定购量在时间上均匀送货。
买方应保证卖方顺利卸货,若由于买方原因导致车辆滞期,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相应的滞期费。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卖方的承运槽车无法卸货,买方应承担全额运输费。
八、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液化石油气货款,当月送完货后,卖方在当月月末开具发票并邮寄给买方,买方收到发票在前一次性付清货款,该付款方式为。
如为承兑汇票,则应付款日至承兑汇票实际到期日的利息由买方承担。
2)本合同项下的液化石油气货款,以月日至月日为结算周期,卖方在该周期内送完货后,将发票寄给买方,买方收到发票后在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该付款方式为;如为银行承兑汇票,卖方可接受不超过个月的承兑汇票不另计贴息费用,超过个月承兑期限的,利息由买方承担。
3)现款现货。
即买方在每次提(送)货前付清该装车量的全额货款。
该付款方式为现汇。
4)卖方与买方的液化气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卖方的送货车到达买方工厂,遵循拿到买方的本次送货数量的足额银行承兑汇票后再卸气的原则。
九、交货验收
买方有权自费抽查交货时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如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质量或数量时,应通知卖方到场,双方共同取样化验或检查复核计量,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委托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单位化验或计量,直至申请由仲裁单位鉴定裁决。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货卸入买方储罐场后,买方无权再提出异议。
未有卖方到场的任何对卖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质量或数量的评定,均不对卖方产生法律拘束力,也不构成索赔的依据。
十、责任与风险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自卖方槽车接口处输入买方接口处时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如未付清货款的,则该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但风险仍由买方承担。
十一、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
双方操作人员均要遵守液化气法令、规章和气站装卸台的操作规程及制度。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对方人员伤害和/或财产流失损坏,则须向对方作相应赔偿。
买卖双方均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槽车和槽车驾驶员、押运员进行LPG的运输作业。
十二、保密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将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向有管辖权的政府管理机构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例外。
十三、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暴乱、禁运、进出口限额、罢工、地震、洪水、台风、大雾之类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各自负责,不向对方提出索赔。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开始后立即用电话/传真并在五天内用邮政快递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决定是否延长、终止或部分履行合同。
十四、违约责任
买方不按期付款的,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按逾期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并处一定的罚金。
如因卖方供货不及时或气质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向对方进行赔偿。
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索赔。
由于一方违约引起的任何索赔,其最高数额不得高于买方当月从卖方购买本合同产品的金额。
十五、利益冲突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职员、管理人员或代理支付任何佣金、费用或给予回扣,也不得向对方职员、管理人员或代理馈赠价值较大的礼品或为其安排费用较高的娱乐活动,未经书面同意双方均不与此业务无关的职员、管理人员或代理发生业务往来。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合同执行期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异议与索赔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八、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九、其它
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卖方:
买方:
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液化石油气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
合同双方:
中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北京中能大厦2808室(以下简称“卖方”)
-与-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以下简称“买方”)
买方与卖方就合同项下液化石油气买卖关系,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液化气买卖合同。
一、品名及规格
1)卖方提供进口液化石油气,具体C3、C4(丙烷、丁烷)比例和规格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2)买方向卖方订购进口液化石油气比例为C3:
C4(丙烷:
丁烷)=%:
%(允许正负误差%)。
3)买方向卖方所购买上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每月提货吨,(允许正负误差%)。
二、数量
1)买方所购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由卖方独家供应,每月具体数量根据当月买方实际用量而定。
如买方由于生产用量减少或增加,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说明情况,经卖方同意后保证增减用气量的供应。
2)买方向卖方所购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不少于每月使用总量的%。
3)买方向卖方所购买上述液化石油气在合同期内遵循每月提货吨,(允许正负误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向卖方购买上述进口液化石油气的具体数量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三、价格及价款
1)CP定价:
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到厂价=(CP+X)×(1+C)×(1+VAT)×N+,单位:
元/吨。
1、“CP”为每月沙特阿美公司公布的丙烷(C3)与丁烷(C4)的合同价,单位:
美元/吨。
2、“VAT”为增值税,增值税将依政府规定的税率调整,遇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现行标准是13%。
3、“C”为海关关税,海关关税将依政府规定的税率调整,遇变动以变动后的为准,现行标准是5%。
4、“N”为美元/人民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基准价为准。
5、“”为卖方送货至买方的运费,单位:
元/吨。
2)协商定价: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上述进口液化气的供应价,具体以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签字盖章的当期卖方《液化石油气订货单》或买方《》为准。
买卖双方按实际供货量计算买卖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款项。
3)本合同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价格为元/吨,买卖双方按实际供货量计算买卖进口液化石油气的款项。
四、质量
1)以卖方提供的当批次的CCIC商检报告(或第三方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卖方每月向买方提供当批次的质检报告。
2)卖方出具由具备商检资质的公司提供的进口液化石油气品质报告与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并以卖方提供的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作为质量指标依据。
五、计量
1)以卖方经国家计量管理机构检验合格的地磅磅码单为准,买方有权复磅。
允许磅差范围为千分之三,磅差在千分之三范围内,双方免赔免付。
超过千分之三双方协商解决或赔或付。
2)以买方地磅为准,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交每车的电子磅单,并且需按期向卖方提供有效的地磅校验合格证明,卖方有权复磅。
允许磅差范围为千分之三,磅差在千分之三范围内,双方免赔免付。
超过千分之三双方协商解决或赔或付。
3)其他为准:
以卖方的地磅为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地磅较验合格证明。
如果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