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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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 

 

中共信阳市委

印发《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发〔2010〕22号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

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二)招录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有关经济待遇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解决相应的职级待遇,优秀的提任领导职务。

1.具有全日制重点院校(“985”工程院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工作满三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科级职级;

2.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工作满两年的,可提拔为正科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3.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正科级职务一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提拔为副处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

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任副处级两年以上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特别优秀的可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三)在重大、突发性事件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处置得当,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贡献突出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

第四条符合优先提拔重用条件干部的提拔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别不同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免职、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待岗等方式进行职务调整: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决策、部署或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专断,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严重影响全市工作大局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具体责任人予以免职或降职;

(二)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在全省排位连续两年每年下滑5个以上位次的,按组织程序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乡镇(办事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指标在全市排位连续两年每年下滑5个以上位次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乡镇(办事处)“六城联创”工作年度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每年得分均低于75分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免职;

(三)县区和市直单位未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完成中心、重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任务连续两年均有三项或三项以上未完成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四)县区、市直单位和乡镇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处置措施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承担责任的轻重,分别予以责令辞职或降职;

(五)县乡两级主管或分管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和节能减排等工作,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免职或降职,属省管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或降职建议;

(六)在市县政风行风评议中,连续两年满意度低于60%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七)在年度考核中,干部个人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达不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干部个人优秀票和良好票之和达不到6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九)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所在地方或单位存在严重经济问题且本人负有重要或直接责任的予以免职;

(十)自我要求不严,或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免职或待岗处理;

(十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且在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予以免职;

(十二)违反市委、市政府“五禁止、十不准”规定,情节严重、特别是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予以免职或降职。

第六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一)全面调查。

通过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廉政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与执纪执法部门、巡视部门沟通联系、社会舆论监督等途径,及时了解和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二)准确认定。

由组织、纪检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了解,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并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形成书面认定材料。

(三)讨论决定。

组织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调整的初步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根据党委常委会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

需履行法定程序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办理。

被调整干部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或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程序提出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按照干部考核常态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考核主体的责任意识,完善干部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廉政考核及任前考核,不断充实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台账,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准确依据。

第八条加强教育管理。

要教育和引导干部正确对待职务的变动,激励干部在现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对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调整的干部,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注重对他们的跟踪考核,对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进步明显、成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干部,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宜的领导职务。

第九条合理确定干部待遇。

对因不适宜现职被调整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一)免去现职的干部,按照新的岗位职务重新确定待遇。

(二)辞职的干部,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待岗的干部,在待岗期间可以享受和保留原职级待遇。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平级调整工作岗位的干部,按调整后的职务确定其待遇。

(五)降职使用的干部,按新任职级确定其待遇。

第十条坚持试点先行,鼓励大胆探索。

选择部分重点工作、关键岗位(比如产业集聚区建设)开展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试点,不断总结完善。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干部能上能下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真正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二条要严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在考察时弄虚作假,严禁借调整之名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以市委、市政府明文确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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