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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营运的情况、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的情况、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企业稳定、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15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20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稳定、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和获得荣誉称号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九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2、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二)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

  (三)考核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

  3、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

  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

  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营运客车考核记分和等级标准

第十条 

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总分为50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累积记分10分以下为AAA级;

累积记分10分(含)至30分为AA级;

累积记分30分(含)至50分的为A级;

累积记分满50分的为B级。

  营运客车在一年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积记分不转入下一年。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12月至次年6月进行,其中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三条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一)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对该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湖南省客货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

  

(二)设有分公司或设有按母公司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的企业,应同时报送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考核申请表。

  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分公司或子公司考核申请表上的项目进行核实,在考核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对核实意见负责。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初评:

  

(一)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台帐等有关管理档案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在《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四)上打分,提出考核初评结果。

  

(二)道路运输企业同时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和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分别根据企业营运客车、营运货车的质量信誉情况来计算客运业务和货运业务的各项考核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分别评定企业的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质量信誉等级。

  (三)初评结束后,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考核初评结果,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五),其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初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送。

  第十五条 

营运客车的考核: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考核权限对营运客车建立质量信誉考核记分台帐,每月根据违章情况及时予以记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客车违章经营时,应先在该车《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登记其违章及处罚情况,再按照考核记分标准予以记分。

如违章的为外地营运客车,则按信息通报程序将违章信息通报至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记分。

  (三)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定期将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情况在本机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或相关汽车客运站(场)内进行公布,并同时通报营运客车所属企业。

  (四)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营运客车年度累积记分,对照记分标准评定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需整改的营运客车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六)。

  第十六条 

公示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统一将本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和《需整改的营运客车情况汇总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相关汽车客运站(场)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被考核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申诉或举报材料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可不予受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评定:

  

(一)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结合抽查、复核的情况,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辖区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被考核的企业,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总结、《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和《需整改的营运客车情况汇总表》,其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营运客车的评定考核结果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评定结果应于次年4月底以前上报。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需整改的营运车辆情况以行文和在本机构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负责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检查(考核)记录”栏内。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企业分、子公司和负责考核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

质量信誉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子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明细表;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的事故记录单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每月安全报表等;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文件;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十)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包括企业每一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所属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二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安全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受理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等情况时,负责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产生的影响告知企业,并在质量信誉档案中记录。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或新增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权许可时,应参考经营者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经营者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经营者。

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如上一年度之前所有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都相同,则比较上一年度考核分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分数高的优先许可,营运客车记分少的优先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权许可的,经营者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经营者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或旅游包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可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对于道路客运企业于次年经营期限届满的道路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如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许可机关应对其中10%及以上的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不予续期;

如客运企业在班线经营期限内质量信誉等级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对其中30%及以上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不予续期。

不予续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按一条计算;

不予续期的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不足一台的,按一台计算。

到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均以车辆为单位计算。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度考核为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

整改期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申请客运线路许可和参加客运线路招投标,暂停新增运力;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暂停新增货运车辆。

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对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营运客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车辆停运10天进行整改,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营运客车,在经营期限届满后,许可机关对原经营者一律不予续期。

经营者是客运企业的,纳入企业当年应收回客运班线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数量之内: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二)发生特大服务质量事故;

  (三)长期不规范经营;

  (四)经营期内有一年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连续两年为A级。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连续运输服务不间断的原则下,如由于符合条件的客运企业单一等情况而无法收回相应客运班线的,可予续期,但不得许可给同一营运客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日常监管。

  第三十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作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达标创优”活动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目标考核和经费拨付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参加交通系统组织和推荐的评优评先活动。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中。

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道路运输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三)“交通责任事故”,是指考核期内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所属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和非经营性危货车辆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四)“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五)“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六)“经营违章”,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七)“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八)“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九)“荣誉称号”,是指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在考核期内获得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交通厅发布的《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湘交运管[2005]98号印发)同时废止。

附件:

  一、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二、营运客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三、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

  四、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五、道路客货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汇总表

  六、需整改的营运客车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分数

记分标准

运输安全

(300分)

交通责任

事故率

客运企业

50

每增0.01次/车,扣5分。

货运企业

事故死亡率

150

每增0.01人/车,扣25分。

每增0.005人/车,扣25分。

事故伤人率

100

每增0.01人/车,扣10分。

每增0.005人/车,扣10分。

经营行为(200分)

经营违章率

200

每增0.01次/车,扣10分。

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每次扣50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每次扣100分。

服务质量(200)

社会投诉率

每增0.005次/车,扣10分。

社会责任(150)

规费缴纳

80

不按规定为营运车辆缴纳运管费、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的,每台次扣10分。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70

不按法律法规要求为营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每台次扣10分;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每台次扣5分。

企业管理(150)

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不健全的,每缺一项,扣10分;

不按要求上报质量信誉情况但能及时纠正的,扣30分。

企业稳定

由于企业管理原因,导致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出现过激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情节不严重,或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每次扣50分。

加分项目(100分)

企业形象

20

营运车辆统一标识和外观的,加10分;

服务人员统一服装的,加10分。

科技设备应用

30

50%以上营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并有效应用的,加20分;

全部营运车辆安装并有效应用的,加30分。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加20分。

完成政府指令性

运输任务

圆满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的,加30分;

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加分,并发生一次从考核总分中扣30分。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2、交通责任事故限于考核周期内道路运输企业承担同责及同责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责任事故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企业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导致的受伤人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3、经营违章限于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交通行业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受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违章行为。

经营违章率=企业被查处的违章行为的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4、服务质量的社会投诉是指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旅客、货主、其他相关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或新闻媒体对企业的服务质量事件曝光,经查属实的。

社会投诉率=服务质量投诉次数/营运客车数(或营运货车数)

5、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指道路运输企业在考核周期内获得的国家部委、省级党政机关以上单位(不含下设机构)授予的在评优创先、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集体荣誉称号。

6、各项考核指标的有效数据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2或3位,具体要求见每项的记分标准。

7、上述计算公式中营运客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

营运货车数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总数,包括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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