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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现状及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班级:

任课教师:

2015年4月

内容摘要

在我国,近年因工作压力致“过劳死”的情形屡屡发生,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

“过劳死”现象的产生,过度劳累是主因。

这其中有两方面的因素,有主观因素:

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多方面的思想因素以及缺乏自我保健意识等。

也有客观因素:

我国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改变,这些都要求人们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效率、加大工作量和任务难度。

此外“过劳”能为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我国相关法律仍不健全,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因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过劳死”;

主观因素;

客观因素

一、引言

“过劳死”是最早源自日本的一种现代特殊病,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最终导致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因救治不及而丧命。

“过劳死”最简单的解释就是超过劳动强度而致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最近这几年里因为职业压力等原因造成的"

过劳死"

的现象已经频频出现,使的中国人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一个现实。

二、“过劳死”现状

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到60万人——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

这样算来,每年“过劳死”超过60万人,意味着平均下来,每天约超过1600人因劳累引发疾病离开这个世界。

如此数字堪称惊人。

去年,一家世界知名办公方案提供商雷格斯发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内地上班族在过去一年内所承受的压力,位列全球第一。

在全球80个国家和地区的万名职场人士中,认为压力高于去年的,中国内地占75%,香港地区占55%,分列第一和第四。

上海、北京更以80%、67%排在城市的前列。

中国人到底为何如此“压力山大”仅仅是工作带来的么雷格斯的调查显示,“工作”、“个人经济状况”、“来自老板的压力”排在前三位。

三者的背后无非就是个“钱”字。

尽管人们常说,工作不是生活的全部,但是工作却能带来生活的基础。

职场竞争、房贷房租、生活支出、父母养老、子女教育,说的俗点,这些都和“钱”有关。

保住工作,就是保住吃饭的工具、全家的生活支柱。

如果老板要求加班,

有几个人敢说“不”有人感叹:

“有压力时觉得累,没压力时觉得可怕”,“加班压力大,不加班压力更大”……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报酬、补偿等做出了规定。

然而,尽管法律对加班问题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

《企业健康管理及公司人心理健康状况大调查白皮书》显示,64%的人“经常加班”,27%的人“偶尔加班”。

从每次加班的时间上看,超三成的人每天工作时间9~10个小时,2小时以上的多达78%,而超时加班能获得补贴的员工只占17%.

《小康》杂志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发布了“2013中国生命小康指数调查”之“中国中青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大调查”。

在回答其中一项“用你的健康来换取金钱或职位,你同意吗?

”,有%的人“坚定”地表示“认同,我一直这么做”,还有%的人“纠结”地选择了“不认同,但我必须要这么做”。

“不得不累”变成了职场人的基本生存状态,身体在忙碌,心灵在焦虑,身心俱疲,过度透支身体之后,不少人因此而陷入亚健康状态,出现“过劳死”也就不足为怪了。

“中国中青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大调查”数据显示,“累”时代下,八成(%)人已处于或正接近“过劳”状态;

近七成(%)人表示自己身体有各种各样的“毛病”或是正处于“亚健康”状态;

%的人在近一年来碰到或听说过有年轻亲朋、同事或同行得了不治之症或猝死;

仅%的人“从未出现过任何亚健康状况”;

仅%的人“没有任何疾病或疾病征兆”;

只有%的人对自己目前的身心健康状况感到“满意”……

三.“过劳死”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过度劳累是主因

人体在运动或工作一定时间后,会产生工作能力暂时降低的现象,称为疲劳。

无论是脑力还是体力疲劳都是大脑皮层的保护性抑制作用,是大脑皮层细胞的警戒信号,它使人体得以及时休息,免致过劳。

人在工作时除大脑皮层紧张工作外,许多器官也都紧张地工作,特别是肌肉,所以各器官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疲劳。

忽视健康的生活方式也是导致“过劳死”的主要因素。

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三方面:

规律的作息、规律的饮食和学会放松。

健康的四大基石是:

合理膳食,适当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

许多严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命疾病的病因就存在于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中。

“过劳死”的人群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几乎都是在持工作或连续熬夜后突然引发疾病的。

他们的生活、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

睡眠不足、压力巨大、正常休闲得不到保障。

这种状态得不到及时地调整,人的精神和体力处于透支状态,于是“过劳死”屡屡出现。

(二)缺乏自我保健意识

“过劳死”所引发的疾病在30-40岁的年轻人中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大多是急性、猝发的,危险性极高,很难抢救。

这一时期,有基础疾病的人群只要遇到过度疲劳等诱因,就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年轻人对疾病的早期信号又非常漠视,而疾病在无声无细地吞噬着他们健康的肌体;

困扰着他们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三)社会原因

我国正处在社会加速转型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就业结构改变,这些都要求人们必须尽快地适应现实生活,加快自己的步伐跟上经济增长的速度,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提高自己的效率、加大工作量和任务难度。

生存、升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不完成工作就会面临被解雇或是升不了职,但要高效、按时完成工作就必须加班。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用人单位更容易在更大的程度上加大劳动强度,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最终的后果只能是导致越来越多的员工累死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

(四)用人单位原因

“过劳”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迫使劳动者超时超量的劳动,可以使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或者可以保证单位按时或超额完成工作任务。

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通过低薪高强度劳动来获取利润。

(五)法制不健全

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劳动法》执法不力己是不争的事实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使用劳动力的情况。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过劳”、“过劳死”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至了维权难、索赔难、监管难。

(六)劳动者自身因素

从劳动者主观方面看,“过劳”的原因比较复杂。

部分劳动者“过劳”是被迫的,即便不是由于用人单位直接的、超负荷的工作要求,同样存在着劳动者为了能够获得业绩、提升职位、提高待遇、获得更大成功等多方面的思想因素。

养家糊口的压力、房价暴涨、老人赡养、子女就学、疾病医疗等等,这些问题在当今社会对大多数家庭而言都是沉重的负担。

当前,高消费文化也是催生“过劳”的重要动因。

,现在“自愿加班”是职场上的一个怪现象,企业不提倡加班,而由于分配的工作量在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员工不得不负荷的工作量设置“自愿加班”。

要么“自愿加班”,要么面临辞退。

四、国外如何处理及认定“过劳死”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

美国和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事前预防措施,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

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日本则实行事后救济制度,包括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享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

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6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摘编自工人日报)

五、应对“过劳死”的措施

中国“过劳死”现象越来越严重。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困扰着当代劳动者,我们必须正视劳动者“过劳死”现象。

总之,“过劳死”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社会必须要慎重对待。

企业有不容推卸的责任,应该采取得力的措施去预防该现象的蔓延。

政府也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把过劳死纳到职业病的范畴;

加大执法力度,加大企业的非法成本,严厉打击违法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采取多渠道扩大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

员工也应该加强自我调节,缓解工作压力;

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防患于未然。

“过劳死”的预防很多疾病的早期症状千万不要忽视,最好能到医院请医生诊断。

尤其社会群体中有事业心、特别是称得上“工作狂”的人,超时间工作的人,夜班多、工作时间不规律的人,长时间睡眠不足的人更应以预防为主。

六、对“过劳死”研究的意义

1.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所提倡的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劳动者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有很多劳动者在为社会作贡献的同时却因为过度劳累而处在过劳死的边

缘。

我们必须重视“过劳死”现象,否则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在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将会遇到重重障碍。

2.是保护我国人才资源的客观需要新世纪新阶段,各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体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如若对人才资源一味的开发而不加保护,那么最后带来的肯定是人才“沙漠化”,这样不利于增强我国的竞争力与综合国力。

3.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现实需求我们的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的中小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致使劳动者在不良的工作环境下从事着过度的劳动,进一步导致了“过劳死”的产生。

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工作中也更应该体现出“以人为本”,因此,不管是社会,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对“过劳死”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它将成为我成功路上的绊脚石。

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规定模糊。

因此,法律制度的漏洞造成劳动者权利的漠视。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避免“过劳死”问题的产生。

第四,是落实公民劳动权、休息权、生命健康权等宪政权利的客观需要。

众所周知,劳动权、休息权、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能否实现,关键是否有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

有了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过劳死”问题的解决获得了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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