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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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年度内报告)。

第五条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构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被许可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20天内,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第八条申请人因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被撤销许可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第九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告知内容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各级本行政机关)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

(三)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请在申请的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前打“√”):

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相关规范和卫生标准要求

经营项目

应符合卫生规范

应符合卫生标准

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公共住宿场所

□《住宿业卫生规范》

□《旅店业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公共沐浴场所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使用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

□美容、美发场所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文化交流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购物交易场所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三、许可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提出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提交以下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三)办理期限。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督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本行政机关将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公共卫生许可证起20日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承诺内容

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填写经营范围)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填写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对告知内容已经全面知晓和完全理解,承诺已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

2.本人(单位)承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前,不开展未经许可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3.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单位)承诺主动接受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有违法现象,愿意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

吉林省(各级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吉林省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公共住宿场所:

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对外营业的住宿场所;

(二)公共沐浴场所:

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汗蒸馆、温泉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三)美容、美发场所:

理发店(含洗发、理发、烫染、不含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含护肤、美容、提供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不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四)文化娱乐场所:

包括影剧院、游艺厅、舞厅、儿童乐园、音乐厅、歌厅(含KTV等);

(五)游泳场所:

游泳场(馆)(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和天然游泳场);

(六)文化交流场所:

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

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

商场(店)、超市、大型购物场所、书店;

(八)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

包括公共候诊室、侯船室、候机室、地铁等候室和火车、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达到行政许可承诺事项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

由市级卫生监督所及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的卫生监督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二)开展执法检查。

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

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三)监督监测抽样。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首次检查。

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后2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1次。

(二)日常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案实施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全程记录制度。

(三)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和要求根据专项行动指标确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省(各级)卫生监督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四)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量化等级评定,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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