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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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及清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行政权力依据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1)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2)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4)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2.“三定规定”《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高府办发〔2011〕18号)。

处罚种类

通报

自由裁量标准

办理部门

统计分析监测股(高县统计执法大队)

监督电话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统计局或高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

008724361-B-002000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1.法律《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行政处罚类共11项

3

008724361-B-003000

对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

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4

008724361-B-004000

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1.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5

008724361-B-005000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可以予以通报并处罚款。

执行《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一次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年内一次以上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一次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一年内一次以上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绝提供统计资料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一次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年内一次以上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一年内一次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一年内一次以上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3.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一次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一年一次以上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年一次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一年一次以上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4.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上的罚款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查询书且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下的罚款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查询书差错在30%以上的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查询书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罚款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的罚款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6.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有暴力或威胁情节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有暴力或威胁情节的罚款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7.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违法数额所占比重4%以下责令改正;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罚款7千元以上,1万7千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罚款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罚款1万5千元以上,3万2千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的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下罚款3万元以上,4万7千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下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上罚款4万4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上的罚款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有暴力或威胁的情节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上的罚款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违法数额所占比重4%以下的责令改正;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的罚款5千元以上,1万2千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罚款9千元以上,2万2千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下的罚款1万9千元以上,3万2千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上的罚款2万9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的罚款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下的罚款9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且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上的罚款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一、行政处罚类共11项

6

008724361-B-006000

对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并处罚款。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3.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4.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5.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7.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违法数额所占比重4%以下的责令改正,违法数额所占比重10%以下的罚款1千元以上,2千8百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20%以下,罚款2千4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下,罚款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

违法数额所占比重30%以上,罚款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7

008724361-B-007000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1.法律《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二)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三)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未按规定完整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罚款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罚款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未按规定完整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罚款1千元以下。

2.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台账,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未设置统计台账,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未完整设置统计台账,罚款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未设置统计台账,罚款2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未完整设置统计台账,罚款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

个体工商户未规定设置统计台账的,罚款1千元以下。

3.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一次告知后不改正,罚款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二次告知后不改正,罚款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4.迟报统计资料,一类企事业单位、组织一年内迟报一次罚款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一年内迟报一次以上罚款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类企事业单位、组织一年内迟报一次罚款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一年内迟报一次以上,罚款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罚款1千元以下。

5.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一次告知后不改正,罚款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

8

008724361-B-008000

对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处罚。

1.法律《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9

008724361-B-009000

对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处罚。

1.法规《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处罚类共11项

10

008724361-B-0010000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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