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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4.我公司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软件生产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重复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5.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6.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法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7.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更新换代,可以加速计提折旧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0.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11.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请问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个人取得的科技奖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一条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有没有什么优惠?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十五项的规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

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15.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教育业税收优惠政策

1.教育劳务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及《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校办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进修班(培训班)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及《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三条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8.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款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2.高校学生公寓可以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一条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执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4.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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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第二条规定,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16.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7.享受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学校用地具体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

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18.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在用途上有什么限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20.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规定,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2.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款规定,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业税收优惠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教场所的门票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2.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2008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要求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在海南经济特区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产业人才有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五条规定,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分别全额奖励给个人;

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政府颁发的奖金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给予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可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引进国内外文化主题公园,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诺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第二条规定,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规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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