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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

离开了行政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权力性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谁定的?

P81

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即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三种形式。

在我国,目前只承认制定法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唯一渊源。

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渊源实行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性质,这些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包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公约、法律解释等。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

我国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法律解释以及规章。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行政法(或者说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渊源。

2.法律

在这里,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的授权,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种种管理事项的各类法规。

行政法规相对于宪法和法律而言,其内容更加具体化,它是行政法律规范中的一种具体化的形式。

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位阶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法律解释指凡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正式解释。

6.规章

规章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作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承认,其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不能作为行政活动的依据。

7.国际条约,其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

规章有人疑议,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即规章的救济(p98第3小点;

《行政复议法》第7条: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但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除外)

三、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分类(P2-14;

31)

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即主要是与行政权行使有关)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3.行政法事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一)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与私法相区分

(2)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即使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形式多元

(2)内容广泛、易变

(3)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

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

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四、行政法的原则哪几个重点关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P58-68)

(一)行政与法的关系——法律优先与法律保护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当然同时也应受到宪法的制约(尤其是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具有抵抗行政的效力)。

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含有规范位阶的意义;

利益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

(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

(3)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当有多种规范形式且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法律,否则就会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4)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做出。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仅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为之。

即对某些是想没有法律授权时行政机关就不能为之,否则就违法。

一般适用于干涉行政领域或者对公民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

(1)绝对保留

(2)相对保留

(二)行政权限——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

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者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范围;

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那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管辖。

2.不得越权原则: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要有法定的行政职权。

以下属于越权:

一是无权限

二是超越了权力的行使界限。

(三)手段与目的关系——比例原则与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1.比例原则:

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主动性,法律规范不可能将一切行政活动及其事项总揽无余地予以规定。

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主体自由裁量,但这种裁量绝不是自由无边、无规则地任意而为。

行政权不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而且其行使必须正当,不得悖离法律的目的或精神、原则等而滥加行使。

比例原则正式因行政权自由裁量的需要而形成的。

比例原则具体由三个子原则构成:

(1)适当性原则:

是对行政行为的目的所做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

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二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法律木的或者行政目的之措施。

(2)必要性原则:

是从手段上对行政行为所作的要求,它是指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必要性原则要求,一方面必须采取最轻微手段;

另一方面只有在关键时刻而不得不采取激烈手段(无其他可行及慎重的手段取舍)时方可为激烈手段。

(3)衡量性原则:

又称狭义壁垒原则或者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其要求在目的与手段之间保持比例,避免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的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的过度损害。

行政成本的考虑,也属于衡量性原则(即狭义比例原则)范畴。

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收益应大于其成本支出。

2.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从事行政活动,不得将不具事理上关联的事项与其所采取的措施或决定相互结合,尤其是当行政机关对公民科以一定的义务或负担,或造成公民其他不利影响时,其采取的手段与所欲追求的目的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联结关系。

(四)政府和人民之间——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五)对人与对事——平等原则与公正原则

(六)人民利益——公益保护与公民权益保障原则

五、行政命令和公物了解什么是公物分为哪些类型公物(P141-144;

P288)

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职权作出的要求行政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单方行为。

行政命令可包括两类:

一是命令行政相对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命令纳税、命令拆除违章建筑;

二是禁止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的行为,如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的特征:

权力性、义务性、指令性、威慑性。

公物:

所谓“公物”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直接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由行政机关使用之物。

对公物概念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点:

1.基于行政目的而产生和存在。

2.范围及概念不以民法所规定者为限。

3.不以公物为限。

4.直接用于公共行政。

公物的种类:

依其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以公物的所有权归属为标准,可划分为公有公物与私有公物;

以公物是呈自然状态还是由人工建造为标准可以分为自然公物(如河流、湖泊、海岸等)与人工公物(如道路、桥梁、公园等);

以公物的目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公众使用的公物和行政使用公物。

人们一般以民众使用公物和行政使用公物作为公物的主要种类。

六、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有哪些具体含义理解(P181-18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约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或强制性,而且总会存在一定的时间表现(存续时间)及变化状况。

我们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划分为:

存续力、拘束力、实现力

1.存续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除自始无效情形外,其效果的存在并非完全确定,是否具有效力依该行为是否可以法撤销、变更、废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在此之前,其效力持续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在有效存续期间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关键在于效力存续到何时才能确定。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救济,则以救济终结确定;

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救济,则可区别以下列不同情形而定:

(1)当事人若无意提起救济(行政复议或诉讼),并已超过救济期限,效力原则上应立即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即具有形式上的存续力;

(2)尽管有意提起救济,但已超过救济期限,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形式上的存续力;

(3)在例外情形下,虽逾期提起救济,但仍应受理诉请并从实体上加以审理,甚至做成撤销判决或决定其他方式。

2.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起内容对有关人员和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负有作为、不作为或容忍的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是对行政相对人(包括利害相关人)的拘束力。

对于已经成立、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而不得违反和拒绝。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是对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拘束力。

不仅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对下级行政机关而言也必须遵守;

即使是对于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同样要受其拘束,并不能因为是上级领导机关,而对其下级机关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拒绝或任意改变,除非经法定程序依法改变。

(3)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拘束力。

拘束力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机关,除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村子及其内容,甚至还应受其拘束。

3.实现力人们多称为“执行力”,是指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力,表现为自行执行力和强制实现力两种形式。

自行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的要求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

强制实现力,是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具有的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力。

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力,须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实现力,并不等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执行这一环节,如行政许可就不涉及强制执行问题。

其二,并不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

其三,并不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就必须立即予以执行。

七、行政处罚法里面,了解法规行政处罚法程序(简易条件步骤)(P419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P421第24条“一事不俩罚款原则”;

P422简易程序,)

行政听证程序了解具体有什么规定(P277适用条件,P424程序)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对实施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惩戒的主体来说是一种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自由罚、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义务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形式。

它是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它既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指明行为人的违法错误,并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般适用于清洁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处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通报批评,也是一种影响被处罚人声誉的行政处罚。

它以公开宣布的方式,使被处罚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既制裁、教育本人,又广泛教育他人。

与警告的区别:

(1)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通报批评则主要适用于违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这主要是由于自然人的活动范围有限,给予通报批评不能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影响,也就起不到惩戒作用。

(2)处罚的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

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和信誉造成损害。

(3)形式不同。

虽然二者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是通过报刊或者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的形式下达本人,或只在小范围内使人知晓。

(4)处罚的程度不同。

通报批评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处罚程度比警告处罚重。

(5)处罚方法不同。

警告处罚形式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适用。

3.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属财产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罚款这种处罚形式,既具有经济内容,又具有强制性,从而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其他行政处罚形式相区别。

其制裁性同时又使其与行政罚相区别,其适用目的又使其与人民法院为维持司法秩序所作的罚款相区别。

罚款是对被处罚人一定经济利益的剥夺,且该利益必须是被处罚人的合法利益,罚款款项应上交国库;

非法收入一般不作为罚款的内容,而是没收或追回发还给受害人。

4.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或行政拘留,只在治安管理处罚中适用,属人身自由罚。

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形式。

治安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它只适用于自然人而不能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体,但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可作为处罚对象。

5.没收财物,属于财产罚,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收入、物品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可称为没收对象的是:

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及非法占有的利益、违法工具和物品、违禁品等。

6.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剥夺或者限制某种已许可的权利或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

它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吊销和暂扣是有区别的。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是对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的某种资格的剥夺或取消;

而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则是暂停或中止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许可证、有关证书或执照,恢复其权利或资格。

7.责令停产停业,是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是行政主体强令违法从事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或经营的处罚。

这种处罚对生产经营者的物质利益造成的损害非常大,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只是对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违法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仍可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一个从行政主体开始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决定生效等各具体步骤的综合构成。

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由查明违法事实、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等几部分组成。

按其完备程度,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些处罚决定甚至当成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简易程序的设定基于以下的因素:

一是节约成本;

二是能够提高效率;

三是避免事后难以执行;

四是设立当场处罚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便利(有“便宜”之需)。

简易程序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当场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2)当场处罚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当场处罚程序只能运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

(4)在时序上,当场处罚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没有较长的时间跨度。

简易程序的步骤:

表明身份、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执行。

2.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的正常的普通程序。

它包括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和交付、送达处罚决定书等过程。

(1)调查取证程序是查明和认定违法事实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必不可缺的部分。

调查取证由调查和取证两部分构成,它是指对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对立案处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相关措施的活动。

调查取证一般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①立案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自己发现的或根据控告、检举材料而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并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②调查取证时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步骤,行政机关必须先调查取证,再决定处罚。

(2)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①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②不能成立或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没有告知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一种正式的听证。

它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行政机关组织的,字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厉害关系人参加的情况下,听取各方陈述、辨明、对质及证据证明的法定程序。

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较重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分歧;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必须由行政机关组织。

听证的内容:

告知;

听证提出;

听证通知;

主持人员;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

公开举行;

听证笔录;

听证费用的负担。

八、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定的涵义:

行政许可设定就是有权机关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为公民、组织的行动自由设置一般性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171-173)

法律规则尤其是权限的配置哪些可以设定(430页14、15条)事项的许可(429页12、13条)哪些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省级和较大的市级权力机关;

省级政府)通过制定普遍性规范法律、行政性规范(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制度解读P187-190)

区别设定和规定

与行政处罚法相对照规章能不能设定行政处罚(P419第12条)

(一)行政许可是指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申请的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以及认可其特定资格)的行为。

1.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而不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行政许可时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的实质在于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活动的法定要件。

4.行政许可的范围既包括特定的活动也应包括某些特定范围的权利资格等事项。

5.在行政许可中行政主体的准予与当事人的申请应保持对应。

6.行政许可包括是否准许和认可两个方面。

7.行政许可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许可证。

8.行政许可既是一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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