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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经济纠纷、挟私报复引发的举报。
这类举报往往针对性很强,有时为引起税务部门重视,言过其实,查实率不高。
4、打击竞争对手而举报。
在同行业竞争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处于不利地位,为求生存和发展而举报其他企业;
规模较大的企业,为挤垮小企业、形成行业垄断,也会采取“举报”的手段。
5、职工利益受损引发的举报。
主要是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假公济私,损害职工利益,内部职工为维护自身权益而进行举报。
6、为获取举报奖而引发的举报。
举报人在提供线索前往往先打听举报奖金的领取比例,觉得“有利可图”时方才举报。
(二)举报形式多样化。
举报的主要形式为来信、来电、来访、12366转办、网上举报、上级交办、其他单位转办等,在这些举报形式中,来信、来访两种形式便于详细叙述所要举报的内容,有利于提供查案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案值重大化。
随着税法知识广泛深入的普及,公民纳税意识提高,举报人能够提供证据和线索的有效举报逐年增多,而且某些重要证据的提供成为查处一批涉税大案要案的重要线索来源及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处,既打击了涉税犯罪,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又促进了全民协税护税意识的提高。
(四)署名举报增多化。
随着税务机关对外税法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公开,特别是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使举报人对税务机关信任度提高,署名、实名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案件增多。
(五)多头、重复举报频繁化。
有的举报人将内容相同的举报材料同时向国家、省、市国税局举报,并且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宣传舆论组织等多个部门举报。
有的处理结果达不到举报目的,干脆连税务部门一起作为举报对象。
二、涉税举报案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举报受理人员专业意识、信息意识不强,接待态度、方法和技巧有待提高。
一是在受理举报的过程中,文明服务水平不高,对来电来访的举报人有冷、横、硬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民举报的积极性;
接待细节未处理好,给以后案件的查处及反馈等工作留下了“隐患”。
二是由于举报受理人员素质及经验的限制、风险意识的提高,在日常举报受理工作中对一些“无线索举报”不予受理,不能够充分利用已有信息发现有价值的案源、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造成了资源浪费。
(二)举报案件查处成本高。
一般来讲,为避免举报人“不作为”的投诉,稽查部门对举报案件一般均会安排检查,这样以来,一是大量的举报案件查处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特别是一些线索不明的案件,往往无功而返,浪费了稽查力量;
二是举报案件提供的线索要逐一查明,需要大量的外部调查取证,甚至需要到外地市、外省频繁取证,大量的费用支出势必增加稽查成本。
(三)举报案件查处风险大。
举报案件的查处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举报人处于某些目的,威胁税务机关,如果对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不满意,将会向上级部门、政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宣传媒体进行举报,或者将采取某些过激行为威胁税务机关;
二是被举报人拉拢腐蚀或威胁检查人员,特别是在突击调取账簿资料时,围攻、谩骂、甚至阻打稽查人员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执法风险或人身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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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查取证难。
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为查明事实真相,收集有力证据,有时需要对证据或相关关系人进行外调。
有的相关关系人根本不配合税务人员的取证工作,而在法律上对这种情况亦无相关保障措施;
有的案件涉及年度久远,而相关关系人由于历史时间原因已消失,无从取证;
有些证据由于各种原因已经自动灭失,无法核实取证;
对不属于本辖区的纳税人进行外调,受时间、车辆配备等因素制约,需要当地税务机关帮助协查,有的答复是答非所问,有的答复很难满足我们的业务需求,有的根本不予答复。
上述情形严重阻碍检查取证工作,影响举报案件的查处进度和查处质量。
(五)举报案件执行难。
被举报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触犯法律的轻重、税务机关查处的情况、公安机关是否介入等线索,判断案件查处的结果,决定是否躲藏、逃逸,检查人员再到其经营地址去查找,已经人去楼空或已易其主,致使查处的案件无法执行,有的纳税人甚至宁愿坐牢也不愿缴纳税款、罚款。
(六)保密工作不到位。
由于举报案件的特殊性,做好案件保密工作对举报案件的顺利彻查尤为重要。
税务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案件的查处过程要对举报人保密,不能让举报人了解到税务机关具体查案过程的情况;
另一方面要做好举报人身份等信息的保密工作,被举报人不能通过税务机关了解到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给举报人造成可能被打击报复的隐患。
在很多重复、越级举报中,就是由于举报管理、检查人员等保密意识不强,造成举报、检查信息的直接或间接泄露,举报人相当了解案情进展情况、检查内容,继而对举报线索未查透或不满意的问题再次举报。
(七)缺乏约束性规定,对“缠诉”束手无策。
现行的举报案件管理办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或追究举报人夸大事实甚至诬告的法律责任,对极少数达不到个人预期目的而纠缠不休的重复举报、越级举报等非理性举报、甚至“缠诉”的举报人,说服教育、疏导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以上几点问题,直接影响举报案件查处的质量,影响稽查成效及税务机关的声誉,也事关平安国税建设和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必须针对举报案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查处方法和技巧,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三、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应把握好的几个方面
(一)提高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各级领导切实重视举报工作,落实好信访工作条例及总局信访工作要求,把举报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把举报案件查处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对举报案件虽不一定件件查处,但一定要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二是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爱岗敬业,严格遵守举报管理工作纪律,加强业务学习和职业修养,对举报人做到态度和蔼、热情引导、优质服务;
三是扩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举报方式、渠道和奖励政策,倡导实名举报,鼓励群众协税护税。
(二)加强举报案件分类追踪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集梳理举报线索、评估案源、提炼举报线索内在价值于一体的分类处理机制。
总体思路是:
综合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优势,如利用“金税”系统、征管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等信息,设立若干指标,对登记的所有举报线索进行案头审查、筛选、分类处理,建立“举报案件管理库”。
凡线索清晰、内容具体的举报予以受理并转稽查选案部门作为案源处理;
对线索重大、紧急或上级交办、督办的,不仅要受理,而且要优先安排检查或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证据流失;
对线索不明、内容不清晰,能够联系上举报人的,尽可能引导举报人补充资料,挖掘案源;
无法联系举报人的,案头审查又证实被举报人纳税正常的,经局领导批准暂存待查或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不属于涉税问题的举报及不属于税务局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转办或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三)规范流程,建立健全举报管理制度。
一是借鉴司法体系中不受理无有效证据案件的相关规定,制定一个税务举报受理标准。
二是落实新信访条例赋予举报机构的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
三是明确查询流程与期限。
考虑到举报案件查处结果较易引起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提出异议、甚至发生纠纷、缠诉等原因,必须明确举报人查询举报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时限和流程,统一规定书面受理回执和答复举报人的文书或内容。
四是建立完善维护举报秩序的工作机制。
对危害举报秩序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对诬告或利用税务机关、要挟被举报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对劝阻、教育无效的扰乱举报秩序的行为,有提请相关机关制止的应急机制。
(四)提高防范意识,降低执法风险。
对待举报案件的调查落实,稽查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是突击检查要有风险意识,要制订严密的检查预案,必要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是办案过程要有廉政意识,在行使手中权利时,做到合法、合情、合理,积极预防自身故意、过错或纳税人寻租导致的职务犯罪;
三是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对举报人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被举报人做到依法检查、帮助教育,避免执法不当造成的执法风险、人身风险;
四是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规范执法行为,克服侥幸和麻痹心理,屏蔽求简单而忽略程序,求快捷而忽略方式的现象,不给执法风险留余地。
(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案件查深查透。
举报案件的查处不能光算经济帐、成效帐,更要算政治账、和谐帐、稳定帐,要舍得人力物力的投入:
一是舍得把精兵强将用到举报案件的查处上,从而保证举报案件的查处质量;
二是舍得经费的投入,不能为了节省经费,该查的不查,该外调的不外调,力争给举报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三是舍得投入必要的办案设备如车辆、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应对高技术、智能化的涉税违法犯罪,提高办案效率。
(六)提高举报案件查处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掌握检查主动权。
一是充分利用举报线索的成案价值从多角度开展调查取证,从中发现新的线索,多渠道开辟案源。
二是注重检查策略,智慧办案,建立高效、灵敏、科学的检查工作体系。
稽查人员要依据举报线索,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案件线索初查时不轻易暴露检查意图,充分利用《征管法》赋予的权利,发现和查处举报的违法事实,保证问题查深查透。
三是及时果断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减轻后期的执行压力,最大限度地挽回税收损失,也给举报人一个交代,使社会正义得到伸张,举报人得到心理平衡、感到安慰甚至解恨。
同时案件整个检查过程要做到“三心”,即细心、耐心、信心。
细心是做好检查工作的前提,要通过查微析疑,一方面发现举报已经掌握的问题;
另一方面要注重发现隐藏较深,不易发现的问题,由小线索发现大问题,由旧线索发现新问题,由原始线索发现再生线索,这样就能扩大检查视线,收到“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检查效果。
耐心,就是要沉得住气,不被表面现象所疑惑,善于在僵持阶段走出困境,捕捉成案的亮点。
信心,即始终保持旺盛的斗志,有百折不挠、知难而进的精神,对检查工作充满必胜的信念。
(七)借助举报人的力量与优势,净化内部、外部查案环境,减少办案阻力。
一是充分借助举报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杜绝被举报人、说情人说情,创造较好的办案环境,减少办案阻力;
二是借助举报人熟悉被举报人的经营、资金、人员、甚至具体的涉税违法事实等特点,监督查案人员主动规范执法行为,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提请公安机关介入等措施,避免因主观故意、被动过错引发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
三是借助举报人的名义、举报声势及影响,督促公、检、法等部门及时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审判,使案件尽快结案,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八)建立部门间的协作联系机制。
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举报中心与征管、评估部门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举报中心将立案实施检查、结案等的名单按月报送征管科、评估科备案,征管部门对在实施检查期间的纳税人暂缓办理注销、迁出等手续,保证举报案件顺利实施检查,结案后,举报中心将《评估反馈单》、《执行反馈单》分别反馈给主管税务所及评估部门;
对稽查中找不到人的企业、无证户、举报人不能提供证据资料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分别设置《税务稽查案件反馈单》、《查存处理案件反馈单》,以纸质文书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主管税务所进行监控,堵塞日常征管漏洞,不给涉税违法之人留下藏身之地,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是加强与兄弟单位的联系,共同探讨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办案经验,提高稽查质量。
三是加强与公安、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增强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准确性。
(九)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
首先,对恶意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一要严查,二要严打,重在处罚,打得其不敢再犯、以一儆百,罚得其倾家荡产,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对一般性的偷逃税问题,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法。
既要处罚到位,使之今后不敢违;
也要教育到位,使之今后不愿违;
同时要留有余地,使之有继续生产经营的出路,避免激化矛盾,打击报复举报人。
(十)完善举报保密、反馈和奖励制度,加强引导,增强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首先,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使举报人放心举报。
严格执行举报案件在受理、审批、转办、查处、催办、反馈、宣传、奖励等各个环节的保密规定,对泄密的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其次,加强对被举报人的法律教育与正确引导,使其正确对待群众举报;
及时与举报人进行沟通,减少举报双方的矛盾,避免产生恶性事件。
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利益。
第三,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坚持只就举报内容进行反馈,不得将卷宗借阅给举报人查询,对检查结果和举报内容不符的情况向举报人作出详细解释,避免举报人产生误解而进行连续举报、越级举报、缠诉。
第四,保证及时兑付奖励。
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应当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人民群众同税收违法行为作斗争。
考虑到一些群众对实名举报有一定顾虑,可以采取密码举报的方法,即如果群众不愿实名举报、还希望能得到奖励,可以在举报时留下一个密码,待案件查结后,再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奖。
从而加强举报案件的保密工作,提高举报积极性与安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