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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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因资金得不到保障(农民工保障金额度远远低于工资拖欠额度),成为维权工作的顽疾,也是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能有效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遏制建筑企业恶意低价竞标降低人工费行为,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建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共十七条,分别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详细条款解读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工
程的,工程总承包人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适用范围,执行时间]本意见第一条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
即:
实施时间和范围为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庐阳、瑶海、蜀山、包河、新站、高新,经开、滨湖、政务、巢湖、巢湖经开区、肥东、肥西、长丰、庐江)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涉及招标工程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招标、合同签订时的工资专户管理]本意见第二条从法律(合同法、招投标法)角度规范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方面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在工程项目中实施。
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纳入到招标文件内容,非招标工程应将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规定列入合同约定。
(三)招标工程投标报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其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最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为保证工资性工程款满足农民工工资发放金额需要,避免发包人由于资金问题为了达到少支付工程进度款目的,故意压低工资性工程款金额;
杜绝投标人为争夺工程项目盲目低价,在工程投标时,恶意降低工资性工程款。
本意见第三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价款的工程成本组成部分,其金额计算不能低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同类型、同时期《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标准》。
(四)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7.2.1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算依据。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工资性工程款:
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最低标准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3、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五)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实名登记、专款专用、共同监管]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
(一)款“在肥(含四县一市)所有在建工地的务工人员均是实名登记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本意见第五条规定: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
承包人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中。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发放形式可委托银行代发。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使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开户银行共同监督。
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承包人代替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承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部分垫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专户”责任转移至总承包人,发包人须按“工资专户管理意见”要求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六)工程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专户。
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发包人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并作为监理人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工程开工建设后,工程发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其每月最低支付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工程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审核后予以确定。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支付]根据《合同法》,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工程款中所含的人工费是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保障。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和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以及《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中的人工费(即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也应预先支付。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造价(投资)管理有所约定。
为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本意见第六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并且在工程开工前预先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是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必备条件之一。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在每月25日前支付,最低支付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核定。
(七)工程总承包人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25日前将劳务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
经工作组审核确认后,次月10日前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实名登记、工资清单审核、支付工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
一、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各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项目范围为单位,成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组长单位由业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牵头”,本意见第七条规定务工人员须实名登记信息,工资发放清单由该项目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确认,次月10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
发包人按本意见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专户中的资金满足不了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工资专户。
(八)工程总承包人须每月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后,可会同工程发包人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专户公示、撤销]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
”和《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二、维权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在建项目的农民工维权工作,确保本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民工投诉问题及时受理,快速解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本意见第八条规定工程承包人负责工资专户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账户撤销须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生方可实施,其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账户。
(九)工程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工程总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工程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监理人监管专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了监理规划应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合同与信息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内容。
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监理对此部分资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建立在建工程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的通知》“4.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应源头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用工行为,监督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报告制度”,本意见第九条规定了监理人对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负有督促和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报告职责。
(十)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催报、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责督查。
[维权机构职责]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在工资专户管理具体工作职责,即:
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催报、收集、汇总专户信息。
定期联合对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缴存、资金支付及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负有督查职责。
(十一)工程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合肥建设网予以曝光。
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二)工程总承包人未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十三)工程监理人未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和未按时核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处罚]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意见》、《关于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理意见》,本意见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责任主体违反“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的相应处罚。
发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工期应予以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违反本“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其工期不予延长,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十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公示(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
[专户信息上报]根据《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一、明确责任农民工维权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总承包人负有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等信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上报职责。
(十五)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
[建立专户、签订协议时间]本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须在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前办理完毕,并在工程发包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时出具。
若总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未确定劳务工程的承包人,可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时,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十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执行时间、解释部门]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文件的执行时间和解释部门。
附:
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某工程项目四幢18层住宅楼,工程建筑面积33643㎡,合同价5416.523万元,工期260天。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低人工费标准为289元/㎡
1、其工资性工程款应为:
33643×
289=9722827元=972.2827万元
2、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应为:
260÷
30=8.66月≈9月
9722827÷
9=1080314元=108.0314万元
3、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为:
第一个月至第三个月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减工资性工程预付款(108.0314万元)除三(分三个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详见一览表)
第四月至工程竣工:
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详见一览表)
工资性工程款支付一览表
付款次数
付款时间
付款依据
应付工资性工程款(万元)
扣预付款(万元)
实付工资性工程款(万元)
实付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
第一次
开工前
合同价中工资性工程款
108.03
1.99
第二次
开工后第一个月
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70.22
36.01
34.21
0.63
第三次
开工后第二个月
86.43
50.41
0.93
第四次
开工后第三个月
140.44
104.43
1.93
第五次
开工后第四个月
172.85
3.19
第六次
开工后第五个月
145.84
2.69
第七次
开工后第六个月
124.24
2.29
第八次
开工后第七个月
91.83
1.70
第九次
开工后第八个月
81.02
1.50
第十次
工程竣工
78.86
1.46
合计
991.73
18.31
注:
应付工资性工程款中已含工程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增加的造价中的工资性工程款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造价[2013]16号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
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精神,针对建筑市场劳务工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方式,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现就发布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人工费最低计算标准原则上每季度发布。
遇人工费调整和劳务工资价格波动异常时,适当增加发布次数。
二、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作为工程造价中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计算依据,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下列方法计算:
⑴建筑面积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⑵工程造价乘相应的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工资性工程款除合同工期(月)。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申报的已完工程核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三、招标工程,发包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附件1)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附件2),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布,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工资性工程款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相关金额。
四、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和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报发包人审核。
五、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应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是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主要依据。
六、本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9日
抄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
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1:
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造价:
合同工期: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元)
预付款
编制人(章):
审核人(章):
日期:
附件2:
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计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项目名称
公式
单项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其中:
预付款
2014年1季度合肥市建设工程
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单位
最低标准
房屋
民用建筑
多层
建筑面积
元
200
小高层
230
高层
260
超高层
280
厂房
单层
140
220
装饰
100
外幕墙
招标控制价(不含预留金)或预算价
%
10
市政
道路
12
桥梁(高架)
园林
绿化
15
景观
注:
1、多层为:
3--6层,小高层为:
7--11层,高层为:
12--30层,超高层为:
30层以上;
2、单层厂房以钢结构厂房为主,若混凝土结构,按民用建筑多层标准计算。
3、装饰工程为二次装修或单独承包的工程。
4、本标准未包含的工程项目,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竣工,无拖欠工资公示后,发包人和总承包人方可撤销工资账户
账户余额划转至合同约定账户
总承包人公示工资性工程款支付和工资发放信息
并按属地原则,总承包人报备相关资料
总承包人提供工资清单
总承包人委托银行发放工资
项目农民工维权小组审核
发包人按月支付工资性进度款
监理人按月核定工资工程进度款
总承包人按月申报工资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拨付工资性预付款,监理人批准开工
办理合同备案
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签订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施工合同签订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行开立__________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代码为_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行
年
月
日
关于撤销__________工程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