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木材加工工作总结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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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三、责任分工
(一)镇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按挂钩村包干负责该村的整治工作。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
1、镇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执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参与开办、入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为非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充当保护伞,因监管不力造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严重的行为。
2、宣传办:
负责组织开展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宣传工作。
3、林业站:
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管;
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木材经营许可证,清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台帐;
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用林地情况;
对违法收购木材的企业予以处罚;
对无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对依法应当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
非法收购、经营、加工、运输木材,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工商所:
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5、供电所:
对已取缔、关闭的企业,除必要的生活用电外,负责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线路。
6、派出所:
负责维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阻挠执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负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
7、国土资源所:
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筑用地是否合法。
8、司法所:
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处理因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引起的行政复议;
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因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争议调处。
9、信访办:
负责因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造成的企业主、群众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10、税务部门:
负责稽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纳税情况。
11、安监办:
协助、配合林业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管。
12、劳动保障部门:
负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的参保缴费情况。
13、村建办:
负责审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是否存在违章建筑;
负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4、财政所:
负责做好林业部门人员经费财政预算和关闭整治工作经费预算。
15、各村(居)委会:
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行动各方面工作,监管关闭企业的动态。
四、整治范围的对象、目标及方法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特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河东镇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均属于本次整治的范围。
本次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重点整治对象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以及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厂(点);
2、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但连续一年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
3、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4、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5、全镇范围内的所有单独设置的锯木厂,以及加工木片、单板、卷板、木竹浆、木竹炭等初级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
6、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各类木材深加工企业(进口原料占80%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除外);
7、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胶板厂、刨花板厂、中纤板厂;
8、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深加工企业,因未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或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设备安全、产品质量要求,经限期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9、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
10、其他证照不齐不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或违法收购木材行为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三)目标
为使全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新局面。
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对镇内所列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全力整治。
(四)方法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
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1、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加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并对第
(2)、(3)项行为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类:
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该法律、法规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
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以批准续延或换发证。
1、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及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②有违法收购木材行为的;
③不按规定建立木材来源、经营、加工台帐的;
④无证运输木材或超量运输木材的。
3、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由林业部门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并恢复林地原貌;
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依法作出处理。
4、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粉尘、气体、噪声、废水及其它污染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整改。
对危害后果严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
5、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6、对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7、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人造板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查处。
8、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9、对未依法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对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其木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林业部门不再予以续延或换证。
11、对违反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按项目基建程序核准或备案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依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等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2、对属于违章建筑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13、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缔或关闭。
第三类:
已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又暂未发现上述“第二类”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如下步骤:
1、由镇党委、政府和各村负责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主动退出或转产其它行业。
待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才退出或转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不主动退出或转产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个月对其经营加工情况依法检查一次,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允许其继续经营加工至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为止;
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按方法第二类处理。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为期2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1、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镇政府与各村、企业主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3、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通告》和发《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公开信》,同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4、镇党委、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5、各村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查,彻底摸清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地点、规模、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相关证照、违法经营记录等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签订自行关闭承诺书,为全面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底)。
1、2008年7月20日前,确定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企业名单,经公布后全面关闭。
2、每个月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企业至少进行综合检查一次,发现违法违规及时作出处理。
3、对已关闭企业进行监控。
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专人监控被关闭企业,防止偷开、重开。
4、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其它配套措施。
5、2008年底和2009年7月初分别进行一次小结,通报各村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4月至5月底)。
首先由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市政府收到总结报告和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全市。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与上级人民政府签定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责任书;
2、依法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对象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关闭;
3、对被依法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是否做到吊销相关的证照,是否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4、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对予以保留的企业,各项监管措施是否有力到位;
6、是否做好了各项应诉工作,信访处置措施是否得力;
7、本方案提出的其它配套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重新布局阶段(2010年6月)
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锯木厂设立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严格把关,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木材加工经营权,重新设立锯木厂。
具体布局应按照市林业局的要求,由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统一规划。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村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好经济和保护生态的关系,舍得放弃眼前的局部利益,切实维护“绿色崛起”这一长远的根本利益,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并采取印发通告、张贴标语、设立宣传牌、悬挂横额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为切实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村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便于群众举报。
镇举报电话为: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村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负总责、亲自抓。
镇政府与各村和企业主签订责任书。
各村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镇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镇每月逢13日、28日前两次书面上报县整治办,上级材料需镇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
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力度。
对符合关闭条件的企业,要组织各有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坚决予以关闭。
对已关闭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真停实关,并组织力量进行监控,防止死灰复燃。
对工作松懈、措施不力,无法完成整治任务的,视情况追究当地村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对在整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规范管理,依法行政
各村对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整顿,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要通过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在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严禁野蛮执法。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被关闭企业,要向社会公布。
被关闭企业库存木材,经清查属非法来源的予以没收,属合法来源的允许其在关闭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七、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
党委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政府要对本区域内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