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教材解析 新人教版选修3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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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教材解析 新人教版选修3Word文档格式.docx

1.任何国家都由一定的民族组成,有单一民族国家,也有多民族国家。

2.民族之间的纷争,有可能演变成为国家之间的纷争。

民族利益的纠葛,也有可能演化为国家内部的动荡。

3.无论在多民族国家内部还是在各民族国家之间,民族问题是普遍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结构形式。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就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复合制又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⑴单一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

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享有最高权力;

地方政权被置于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

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

⑵联邦制国家的组成单位,是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

在联邦制国家中,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之间不得任意干涉。

各自组成部分的权力并非由整体所授予,而是它自身作为政治实体所固有的。

3.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到底是阶级、民族、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4.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人口、领土和主权始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四、维护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1.在当代中国,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这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2.为维护国家统一,一方面要维护民族团结,一方面要维护国家和主权的完整。

⑴要维护民族团结,就要不断增强包括各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⑵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就要坚决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入侵或占领,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行为。

【教材链接】

[问题探讨1]P11

想一想:

民族和国家有什么关系?

任何国家都是有一定的民族组成的;

民族影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国家的结构形式,能否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问题探讨2]P12

你能根据这些名称,判断国家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吗?

“合众国”、“联邦共和国”属于联邦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各自的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之间不得任意干涉。

“共和国”、“王国”都属于单一制,中央政府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府被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知识梳理】

1.国家结构形式:

就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2.民族:

是人类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

3.民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结构形式。

⑴民族问题的表现:

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宗教、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许多方面。

⑵民族问题的影响:

①任何国家都是有一定的民族组成的,民族关系影响着国家的结构形式,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②民族关系影响着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1.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2.单一制国家

⑴组成单位:

是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

⑵权力划分:

中央享有最高权力;

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⑶特征:

3.联邦制国家

是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

①国家政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各自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间不得任意干涉。

②各组成部分的权力并非由整体所授予,而是它自身作为政治实体所固有的。

1.国家结构形式的选择

⑴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到底是阶级、民族、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

⑵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人口、领土和主权始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2.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⑴在当代中国,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⑵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这是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⑶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⑷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的图谋,终究是不能得逞的。

3.怎样维护国家统一:

⑴要维护民族团结,不断增强包括各民族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⑵要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就要①坚决反对任何外来势力的入侵和占领,②坚决反对分裂国家的行为。

补充:

1.国家形式

⑴国家形式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管理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存在的方式,任何一个国家都同时具有这两种形式。

⑵国家管理形式反映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和管理政权机关,如君主制、共和制、总统制、内阁制、委员会制等等。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如邦联、联邦制、单一制等。

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为国家本质所决定,国家形式必须适应国家的阶级本质。

但各国的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等因素不同,所以国家形式也纷繁多样,即使本质相同的国家也可采取不同的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它通常由一国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确认,受到国家的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2.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区别

单一制

联邦制

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

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

除有联邦中央政府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中央政权机关;

从法律体系看

全国只有一部宪法;

除有联邦的宪法外,联邦各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宪法;

从公民的国籍看

公民只有一种国籍;

联邦公民同时也是联邦成员国公民;

从对外关系看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但有的联邦制国家允许其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拓展:

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联邦制国家则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

地方行政区划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的结果,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

而联邦成员国则是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

但联邦成员国则不同,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联邦成员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在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具体有如下权利可受到保护:

①每个联邦成员有权制定和修改本成员单位的宪法,规定自己的内部制度而无需联邦政府的批准;

②联邦国家的成员在加入联邦之前有自己的区域范围,在加入联邦后,其区域未经同意仍然不能改动;

③联邦国家的成员有自己的国籍;

④各联邦成员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退出联邦的权利。

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各有其权力来源。

联邦成员国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是各自把权力交与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一部分管理该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权力。

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都由联邦宪法明确界定。

所以,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

而在单一制国家里,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

所以,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所固有。

在单一制国家里,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

【难点区别】

单一制与联邦制区别、特点

⑴两者的区别

⑵两者各自的特点

单一制国家设立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

全国只有一个宪法;

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它们的权限有些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授于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

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

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

如中国、英国、法国、日本等都是单一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除了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

联邦的权力可以遍及全国,而各州或共和国的权力只能在各州或共和国内部行使,各成员国的公民同时又是联邦公民。

有的联邦的成员还有进行国际外交活动的权力。

但在对外关系中,大多数联邦各组成单位不是单独的主体。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除此之外,还有印度、俄罗斯、瑞士、巴西等国都实行联邦制。

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有加强的倾向,但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仍很大,权力下放和权力集中是联邦制国家并存的两种发展趋势。

9.邦联与联邦的区别

⑴含义不同。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组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东盟等实际上也是邦联。

联邦亦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瑞士、德国等。

⑵范围不同。

邦联范围大,联邦范围小,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如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

⑶国际交往不同。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独立,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而联邦则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⑷机构不同。

邦联无全邦联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等,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而联邦有自己的最高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等。

⑸职权不同。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独立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全权。

联邦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法院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

 

【阅读感悟】

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

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

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

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

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

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

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

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

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据《圣经》记载,以色列诸部落为了摆脱埃及法老统治和对外帮作战,曾结成紧密的同盟(公元前12世纪——722年)。

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结成过著名的安菲替温尼同盟,进行了与波斯的战争,在希腊晚期,又出现了名垂青史的埃托利亚同盟。

这种结盟传统,在中世纪和近代的欧洲,仍绵延不绝。

始于9世纪的德意志邦联,是当时存在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同盟。

1291年,为了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进犯,中欧的三个自治市签署永久联盟条约,结成了后来发展到有13个成员的瑞士同盟。

16世纪宗教改革时代,面对天主教会和世俗政权的双重迫害,新教徒在荷兰境内组成了尼德兰联省,它迅速强盛起来。

但这些同盟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国家(federation),与后者相比,是松散、脆弱的,学者们称之为“邦联”(confederacy)以示区别。

历史上的邦联,首要目的是共同防御,其次才是共同发展。

作为国家之间的联盟,邦联实际上是指挥加盟成员采取共同行动、协调彼此关系的政府间组织。

它们的组织形式一般都很简单,最重要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邦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行政和司法部门。

邦联在对外方面也没有完整的权力,加盟成员握有军事实力,外交上的独立性很高。

这是一种以主权国家政府为管理对象的“政府”,不可能是不脆弱的。

翻开它们的历史,虽然可以看到联合所带来的显著好处,甚至战胜强敌的辉煌篇章,但也到处写着猜忌、不公、争斗、内乱、分裂,并不乏被外部势力离间和征服的悲剧。

联邦制正是在吸取了过去邦联制的教训后,通过制度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紧密的、现代的新型共同体。

它的发明权属于美国。

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主权共和国组织政府的原则,来设计共同的政治组织,并明智地划分了共同体与构成单位的权力,赋予共同体足够的手段追求联合起来的好处,建立了一个直接对公民行使权力、三权鼎立的完备的共同政府,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将邦联改造成了联邦——联合而成的国家。

联邦制作为多中心、自治、非集权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有着巨大包容性的政治体。

自其诞生以后,人们不仅用它来将分散的政治体结合成统一的国家,还用它来在统一的国家中实现不同种族、民族、语言、宗教、文化、习俗的人民和平相处。

虽然人们的联邦制实践有成功也有失败,但实行联邦制或引进其某些制度安排,是迄今在统一的国家中处理高度差异性问题的最佳选择。

最早的现代联邦国家之一瑞士,就是这方面的著名典范,在她的境内,生活着具有不同民族身份、宗教信仰,分别讲着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三种语言的人,但他们却结成了一个和谐的统一国族。

在联邦制下,分权、自治、多中心的制度安排,为不同种族、民族、宗教、文化、社会利益群体,提供了表达政治愿望的最充分渠道。

在这种情境下,人们常说的“统一性”(unity)与“多样性”(diversity),并不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东西,而是分别与“解体”(disunity)、“同质性”(homogeneity)相对。

由于存在多个政治中心,政治生活不像单一制共和政体那样由一个全国性的单一多数(singlemajoritarian)所决定,而是由许多个多数或者说“复合多数”(compoundmajoritarian)所决定。

这种制度可以为防止多数人的暴政、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概而言之,寻找适当的政制安排,将小国的优点与大国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小国得到安全,大国实现自由,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一贯追求。

多中心、自治、非集权,尊重多样性,保护少数,以及维护国家的统一,这就是联邦主义者的基本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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