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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7月1日入职,即意味着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下,若由于公司原因未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社保等方面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10.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工之日指什么?

若我们接受07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与学生在06年1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自07年7月起劳动合同生效,但是9月这个学生才来上班,用工之日应该算哪天?

如果我们于7月前已经给这个学生办理了落户手续等,是否对用工之日”有影响?

那么7-9月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

给他上呢?

是否要分为学生原因造成的和公司原因造成延误合同生效时间”而

分别对待呢?

(1)用工之日”的具体标准还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相应的规章进行解释,但从法理上说,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开始向用人单位开始正式提供劳动之日。

(2)依照前述观点,此种情况下的用工之日自该大学生上班之日起计算,办理落户

手续”不会对用工之日”造成影响。

(3)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出台新规定之前,社会保险的缴纳是以劳动合同的生效作为标准,且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我国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因此,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企业应当为该大学生缴纳社保,至于由于该学生原因迟延上班的情况,企业可与该学生协商解决。

11•第十四条: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这一点在合同中如何体现?

是否合同中注明此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

可?

还是要专门有一条声明:

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提出续订固定期劳动合同,可让员工在续订合同前写一书面申请,并在续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甲乙双方订立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

12.第十七条:

第(四)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一能否简单写出工作岗位即可?

应当写明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北京、上海等等),同时建议将岗位职责、要求等细化或与员工签订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这样更便于日后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胜任岗位,有利于企业减少法律风险。

第(六)项:

劳动报酬一一劳动合同中能否规定这个人的薪酬登记例如8级,而不表明具体工资数额,可否由公司的其他制度来规定每个等级具体的工资数额?

如果可以,这个制度是否一定要是集体合同”是否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是否要报上级部门?

劳动合同中可以只写工资级别而不体现具体数额。

每一级别所对应的劳动报酬可通过集体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方式体现。

集体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公司规章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七)项:

社会保险一一劳动合同中写社会保险遵照国家标准缴纳”可否?

关于保险还有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员工10号离职,那么这个月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他承担么?

(1)建议写明按照国家及劳动者(乙方)工作所在地的标准”缴纳社保;

(2)依照社保机关的有关规定,如果某一员工离职当月在企业工作不满15日的,企

业不承担该员工当月的社保,故如果该员工10号离职,企业不用承担当月的社会保险。

13.第二十二条:

关于专项培训费用”。

如果我们本身是外派公司,我们把刚刚毕业的学生(学航海类专业的)派去指定船舶进行培训一年,这一年是否可以界定为培训?

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都包括什么?

是否需要第三方的证据?

外,如果员工不执行劳动合同而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可否要求员工额外赔偿?

比如我们派一个员工去国外从事工作,而半途中由于他个人原因想放弃这个工作,那么他不仅打乱了公司的计划、同时给公司带来了很多经济损失,例如公司会派另外的人选去从事他的工作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公司能否要求赔偿?

(1)这一年的可以界定为培训;

(2)培训费用的范围当前法律上并无明确的界定,从通常情况看,应包括培训本身的费用及公司因员工培训花费的差旅费、住

宿费、资料费等等。

建议公司对这些费用采取包销的形式,留好相关发票,让员工填写包销申请并签字;

(3)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但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4.第二十四条:

高级技术人员”是怎么界定的?

飞行员、船员等是否应该算作咼级技术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是依据每一企业自身的状况加以界定的。

公司可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将高级技术人员”的范围自行加以界定,但应完备履行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15.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用工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或者派遣单位经济补偿金?

若其他原因用工单位要解除与

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付给经济补偿金?

还是退给劳务派遣单位即可?

劳务派遣单位若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进行经济赔偿?

工资怎么界定?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由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2)其他情形下用工单位若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与派遣机构及劳动者

本人协商解决;

(3)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确定,工资按照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载的工资标准执行。

HRA2007专业研讨会-新《劳动合同法》问答集锦

1、劳动派遣者转换用工单位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其应该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但限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项目性或季节性等非全日工作者或自由职业者是否受竞业禁止条款限制?

解释:

同1

3、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比例可否单独在《员工手册》上体现?

可以在《员工手册》上体现,但同时也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无效。

4、外资企业必须成立工会组织或设立工会代表吗?

根据《工会法》,外资企业必须成立。

5、工资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如何遵守?

劳动合同法是工资条例的上位法,所以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6、试用期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是否为劳动关系,签订合同后可否设定?

不是,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设定试用期。

7、被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企业或派遣公司是否要承担社保/住房义务?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可要承担社保,住房则不承担。

8、培训期的工资如何定?

应正常支付。

9、请问因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企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是否为超出培训费用本金的范围?

不应超过。

10、第十四条第(三)款中提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可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还是在2008年1月1日前连续订立两次的也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以:

在2008年1月1日后连续订立二次为准。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不算。

11、除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那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吗?

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2、新法从08年起实行后,对旧法中原有行为或新法中新约定的既往行为是否追溯?

如07年新招员工未签订合同的,此期间行为是否受新法约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

13、各地合同法细则出台前,如何执行新法?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即可。

14、劳动法受益范围是否包括在校学习,对学生实习是否有约束?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理应包括。

15、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约定的解约补偿高于法定标准,如何计算?

依约定。

16、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新合同法,雇主基本上无法实施末

位淘汰而解除员工合同,这会不会变相地保护了消极员工,而对积极员工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呢?

或者对企业来说增加了许多隐性成本?

不是。

雇主可依据第39条,第40条解除员工合同

18、代表处能有人事权吗?

即能否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模糊,依法理可以。

19、《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违

约金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吗?

还是在新法实施后须进行变更,这样的约定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效。

20、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必须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吗?

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呢?

必须,如果劳动者一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21、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月均工资或企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本人月工资吗?

是本人月工资

22、如果用人单位数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仅第一年支付二倍劳动报酬,还是一直支付下去,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支付几年的双倍报酬

23、必备条款不足会造成什么后果?

(没有约定工作用人单

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待岗,是否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

应该属于。

25、规章制度的告知,是否能通过网上公告?

08.1.1前制定的规章,

是否需要重新制定?

如何修订,程序如何?

可以网上公告,但应做一个阅读表,有员工签字已在网上阅读,什么第一章第8条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第五十条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5日OfferLetter是否有法律效力?

是否可以算作合同?

如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对方签字就可作为合同,否则,是要约邀请。

29、明年1月1日是否必须成立工会?

《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

30、公司有些福利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

连续二次续签固定

期限合同,之后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日如何计算?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还是以员工实际加入公司的日期计算?

是新法实施后连续签二次

32、试用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经济补偿,能否突破本

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可以法律规定的是最低限。

34、员工离职,拒不办理交接手续,并自行离开公司,公司可否扣发工资?

时间?

这应该可以在公司规章中规定。

35、延时办理转正手续(延长试用期),企业会有何种风险?

法定试用期后的期限无效,在员工有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时解除,且如够一年,还需经济补尝。

36、两次续签后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合同到期中止也要赔偿,那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约束力也相应不存在了,对么?

37、第四条,如何具体操作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可向职工发出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

38、第二十二条,如何定义专业技术培训”

应指本岗位或准备安排的岗位专业培训。

39、第四十条,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补偿,什么情况下是(N+1)月工资,什么情况下支付N月工资?

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而又要解除的情况。

40、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肯定

42、经济补差标准的计算基数为什么设定为三倍社会平均工资的上

限?

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吗?

这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43、根据第四十七条补偿金的规定,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赔偿都按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尤其是对于高工资人员,基数的计算将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限额?

另具体解释一下第四十八条。

应该是所有补偿金都

按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只有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才以三倍为限。

(2)第四十八条是指:

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续约权交给了

员工,员工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

反之,用人单位按87条规

定支付赔偿金。

44、根据第四十六条(五)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的中止,公司仍需支付补偿金?

(除非是劳动者不愿意续订)

是。

45、关于经济补偿金.

按46条办

46、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多少?

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

47、就派遣合同而言,如果签订两次固定合同之后,是否可以签订长期或无固定合同?

和谁签,中智,FESCO还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从对《劳动合同法》的字面理解,可以签长期或无固定合同,是和中智,

FESCO签。

48、用人单位安排职员加班,是否可以将加班费转变为带薪休假?

应可以。

49、第四十条第三点是否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的有什么

差别?

(1)可以。

(2)没有什么差别。

只要有法定情况,并依法定程序办理即可。

50、经济补偿是否必须封顶?

,不封顶。

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

51、如何理解第四十八条中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这是赋予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52、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如第一次约定少于法定,可延长,但总计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53、外资企业代表处是否可以自行在中国雇员?

仍需通过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有限制条件吗?

等劳动部细则

54、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的依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变更既然是劳动派遣人员,那么他们就

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为何他们可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呢?

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

56、关于公司提供培训约定服务期事宜,已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在何处约定服务期?

是否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矛盾?

可以补充约定,作用在劳动者解约时。

57、合同中具备劳动报酬与社会保险条款,具体到什么地步?

如果包括金额,则每年调薪后是否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1具体到什么地步?

可双方协商。

(2)可就具体试用期工资低

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但高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可否?

可以。

59、如果公司已将合同发给员工,但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应如何处

理?

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只要有证据证明员工迟迟推延不签订就可,

不支付二倍工资

60、公司是否必须成立自己的工会?

依工会法

61、第八^一条规定:

二倍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如何界定?

(例如,是否包含各种福利?

年底奖金?

个税?

等劳动部出台工资条例规定。

62、雇用自由职业者从事短期劳务,期间每日工作时间较长,按工作

量付酬,应当如何签订合同?

可按完成一定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63、解除无固定期合同如何规避风险?

依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64、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超过两次的固定期限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续签时是否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65、

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过三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2008

年1月1日后合同公司不续约,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2007年12月31日终止的,不支付;

依&

It;

劳动法&

gt;

24\26\27条规定接触的

按&

lt;

和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支付

66、新法有关期限的约定,是自发布之日算起还是历史时间也算在

内?

比如,连续两次有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续签应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中的

两次”指08年1月1日以后还是包括之前?

以后

67、22条:

专项培训费用的定义?

向国外母公司派遣员工,一半工

作一半培训,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制定违约金等24

条:

竞业限制的对象?

具体定义?

应如何解释?

等劳动部出台细则•

69、43条:

没有工会的应该怎么对应?

等劳动部出台细则

70、66条:

应如何解释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

71、如何界定事实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明考勤记录人证等•

72、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此条中如何理解专项培训费用?

73、第4条,怎么理解与工会或者职代会平等协商确定”是指要协商一致?

74、第82条,如果用人单位第6个月和劳动者签合同,则只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支付二倍报酬?

按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76、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多长时间?

双方约定

77、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的含义有什么不同,那个需赔偿?

终止是指:

合同期届满,或劳动者退休或无法履行的。

解除是单方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情况。

违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78、对第66条规定,对外企驻京机构的间接雇员是否算劳动派遣?

对这部分合同因只能与派遣机构签合同,有什么规定?

7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应如何界定?

是以脱产培训一定时间”为标准吗?

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规避员工培训后违约的风险?

般的岗前培训是否可以要求服务期?

(1)劳动部可能会出台细则解释•可书面写明专业技术培训”严

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严重违反”应如何界定?

81、第三^一条安排加班是否可以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费形式。

不行

82、第三十二条如何界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83、第四十条变更合同,如调岗调薪,劳动者拒绝时,是否只能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

是否与四十六条第五款冲突?

不冲突

84、新法实施前合同中对员工约定有服务期限违约金,但不属于培训

和竞业范围的,在新法实施

后,员工违约的,第九十七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

金?

可以

85、第二十六条所谓乘人之危”如何法律界定?

是指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或急迫需要,而订立劳动合同的。

86、第十九条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

前面已回答。

87、第十一条绩效奖金属于弹性收入,劳动者对其计算提出不理解计算办法,或理解有误,算不算报酬不明确”?

应不算。

88、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对企业有什么保护条款?

可以扣发工资吗?

不能。

89、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是否意味着2008年1月1日企业必须成立工会?

等劳动部细则。

90、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有无强制性规定?

依劳动法

91、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必须支付绩效奖金吗?

应当

92、劳动者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解除合同时可否双方约定超过上限的离职补偿金?

93、当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将合同约定条件提高(如工作同

工同酬的具体含义?

不考虑劳动者个体差异吗?

在实际中如何把握和操作?

95、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合同,除支付每月二倍工

资以外,还承担其他什么责任吗?

视具体情况。

96、新法里只规定了两种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那么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招接收费用需要交违约金吗?

(比如解决北京户口)

97、

劳动法中规定对专门发生的招聘费用可以于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

违约金的约定,新的合同法中只允许对培训费进行约定,有矛盾?

看劳动部细则

98、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什么级别的人员呢?

公司法有相关规定。

99、请对九十七条进行详细释义,特别是九十七条的第二段话。

例如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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