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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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准则,严格遵循以下征收原则:
1.公平原则:
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管千家;
2.公正原则:
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
3.公开原则:
调查结果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结果公开;
4.依法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优先原则:
先签协议先选房。
四、征收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实施期限
(一)评估期限: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至评估结果公示。
(二)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内。
六、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及家庭人口、户数的认定
(一)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项目征收范围内本村农村户籍的被征收人员为补偿安置对象。
(二)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户的人口按家庭具有农村户籍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
(3)可计入安置补偿对象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出生人口及婚入人口(出生证及结婚证);
2.符合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在认定人口时增加一人计算;
3.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现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
4.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原常住户口在征收地的拘留、管制、服刑人员。
(四)在征收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1)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
(2)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和其它福利分房及已享受新职工住房补贴的人员;
(3)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城镇人员;
(4)其他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的情形。
(五)被征收安置补偿对象的计户
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的计户:
(1)在征收区域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常住户。
且在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2)常住户中已分立且各自生活,能自然分割房产(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互不穿房,各有可供使用的厨房或拼用厨房)和承包田地、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的;
(3)持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登载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相符的;
(4)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安置对象的,合并计为1户;
(5)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对象中父母双亡、未年满18周岁的孤儿,无直系亲属的孤寡人员可独立计户;
(6)符合其他安置政策,经村(居)、镇(办)确认,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
七、被征收房屋权属、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一)有证房屋:
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登记内容为准。
(二)无证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等,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公示结果给予安置补偿。
1.客观经营性用房
(1)指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不能超过12米),延道路且无围墙遮挡,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经营,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除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的客观经营性用房外,其它客观经营性用房(进深不能超过10米),按实际经营面积据实计算,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持续经营,利用房屋进行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等经营性活动,依法取得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并由所在地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定且公示7日无异议的。
2.临时建筑: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规划部门审批许可,建设的结构简易、临时性的、短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空宅基地:
指准备用于建造房屋,并持有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手续的土地。
4.违法建筑的认定
凡属以下情况的建筑,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1)在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公共道路、人行道、公共绿化带、公共巷道或消防通道违法建设的;
(2)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抢建、扩建,以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为目的的;
(3)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以骗取国家资金为目的,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的。
(4)被相关部门查处并且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5.附属物:
指围墙、地面硬化、堡坎、水池、水井等。
(三)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实际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原则上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证载面积大于实际测绘面积的,原则上以证载面积为准。
如当事人对实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申请复核的以复核的面积为准。
2.无证房屋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根据行业规范进行测绘,以测绘面积为准。
(四)特殊说明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清偿债务。
双方在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再根据调解和诉讼结果进行补偿。
2.征收因权属有争议、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经房屋实施单位审查认定后,按照协商或诉讼结果进行补偿;
若在签约期限届满后,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最终根据调解或诉讼结果进行分配。
3.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且超过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报请开发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后予以拆除。
八、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非住宅房屋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按国有划拨土地性质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人均45平方米范围内靠档安置,按“建筑面积还建筑面积”,自行选择安置房源:
(1)可选择银城房开安置房、星火路安置房、牛山、马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按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置换;
(2)按每户应安置人口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安置房以户为单位予以安置。
每户的安置建筑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乘以45平方米靠档安置;
(3)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用补款;
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内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开发成本价2750元/㎡计算补款;
超出10平方米以上且在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标准范围以外的部分,由安置对象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3300元/㎡计算补款;
(4)具备合法产权或被认定为合法的营业用房,不提供产权调换,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二)其它说明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附属物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九、奖励、优惠与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家期限内搬家腾房且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享受以下奖励、优惠及补助;
未按规定期限签约搬家腾房的或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确认书》的,一律不予享受。
1.为推进项目实施进程,对支持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之约定腾房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采取以下优惠奖励措施:
(1)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含1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优惠奖励:
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位置、楼层具有优先选择权。
按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20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按规定时间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3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2)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20日内(含2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以下优惠奖励:
对政府提供的房源位置、楼层具有次优先选择权。
按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按规定时间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最低奖励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3)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30日内(含3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按规定时间移交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征收主体住房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
(4)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户,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2.按期签约的其它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约并搬家的,根据签约时间分为三档进行奖励:
(1)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合法住宅房屋评估单价,按评估单价上浮15%给予奖励;
(2)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合法住宅房屋评估单价,按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奖励;
(3)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合法住宅房屋评估单价,按评估单价上浮5%给予奖励。
(4)不在临城市主干道路(双阳路)一进一层的客观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积极支持征收工作,按实际客观经营面积在上述时段签约并搬家的可按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上浮50%给予奖励,同时不再享受其他奖励。
其它的非住宅房屋不享有上述奖励。
十、被征收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一)搬迁费(搬家费)
1.按原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按10元/㎡;
非住宅按12元/㎡。
2.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0㎡的按40㎡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按置换安置房的(原房面积小于置换安置房面积的,按原房面积)面积计算:
住宅按10元/㎡·
月计发;
非住宅按15元/㎡·
月。
2.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发。
3.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4.选择产权调换的,高层安置过渡期为36个月、小高安置层过渡期为24个月:
(1)选择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第一次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具体以实际交房时间据实支付),以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过渡费超过合同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递增10%,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过渡补助标准的5倍。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且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该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三)被征收人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上一年度年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补助,不再享受其它补偿补助。
无法提供上述凭证的按经营户每证(营业执照)2个人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十二、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
(一)参照《安顺市被征收房屋室内二次装修补偿参考标准》(安市住建通[2013]154号)按签约时间段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1日至第10日期间(含第10日)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90%计算折旧。
2.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11日至第20日期间(含第20日)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80%计算折旧。
3.在征收补偿结果公示后第21日至第30日期间(含第30日)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70%计算折旧。
4.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装修项目标准价区间最高价的35%计算折旧。
(二)对房屋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申请该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一律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承担。
十三、房屋价值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镇、办事处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镇(乡)、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二)评估报告的使用
1.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天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2.分户评估报告送达
分户初步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3.分户报告送达方式
(1)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分户评估报告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3)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直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安顺日报》或者其他媒体公告送达;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十四、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房屋面积的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2.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屋移交前的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3.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
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指派的委托人,持委托函、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须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承担;
两证丢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4.在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交房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部门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
5.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如发生已补偿设备设施缺损的,将从相关补偿款项中扣除。
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部门,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
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二)征收部门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按照协议约定,准时、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关款项。
2.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产权调换房。
3.产权调换房按照商品房的标准修建,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
十五、监督保障
(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二)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将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期内如有群众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须指明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征收部门及监督部门(纪工委、审计、群众代表)联合对异议进行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五)为保证房屋征收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群众有权对本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举报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给予奖励。
(六)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由征收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在征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损公肥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征收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向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十七、其它规定
(一)款项结算规定
协议签订后,经公示期公示7日无异议且搬家腾房办理《房屋移交确认书》后,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安置补偿相关款项。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重新设定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人均45㎡范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
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人均45㎡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
2.安置房的水、电、闭路、电话、网络等开户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3.物管费按国家相关政策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八、其他相关事项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涉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十九、本方案未尽事项按《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有缺项、漏项没有依据的,通过市场询价或市场评估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助。
二十、本方案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至该片区项目实施完毕。
二十一、本方案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