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执行1000问十三 违规处罚与处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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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开具空头存单(折)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存单(折),处以开具金额1—10%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798.吸收存款不入账,私下客户存款,侵占或挪作他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吸收存款不入账,私下客户存款,侵占或挪作他用的,责令责任人立即如数归还原账户,收缴全部违规所得,处以违规金额1—5倍且每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799.定期储蓄存款未到期,无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支取的;
因办理业务操作失误造成大小写不符、利率、期限错填的;
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查询、异地托收、挂失、补发存单(折)或信用卡、支取现金的;
未按规定办理冻结、扣划、解冻客户存款并妥善保管有关手续和作好记载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罚款50--100元。
造成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800.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01.违反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为个人开立账户的;
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结算账户的;
未按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数据不完整的;
未按规定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的;
未按规定对支付交易进行审查和报告的;
对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违反规定泄漏可疑支付交易信息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02.违反储蓄制度原则,无故刁难储户,泄漏储户秘密,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提出不正当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纠纷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或补救,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全额赔偿。
803.违规办理临时性、专用性存款账户的,或违规办理教育储蓄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804.存款弄虚作假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
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通报批评,并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805.违反存款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侵占、套取存款利息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
责令责任人立即如数退还,处以违规金额1-5倍且每笔不低于200元的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06.储蓄事后监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第二节对贷款业务违规的处罚
807.未建立贷款分级和集体审批制度的,贷款集体审批查无记录或流于形式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通报批评。
贷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08.未经审批擅自发放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贷款的;
违规发放异地贷款,化整为零贷款的;
对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未评级建档,超信用等级发放贷款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
责令责任人限期收回贷款,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
贷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信用社职工冒名、顶名、化名贷款,自批自贷、互批互贷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09.违规发放不符合贷款规定对象、用途和其他条件的贷款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收回贷款,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810.违反贷款操作程序,先放款后报批,逆程序发放贷款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11.借款合同要素不全的,责令限期纠正,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或因要素不全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补救,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812.贷款展期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到期前未按规定发出到期通知书的,到期未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200元罚款;
贷款超过诉讼时效的,责令限期收回或补救,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
贷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813.违规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收缴违规所得,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骗取荣誉和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通报批评并建议撤销荣誉称号。
814.在贷款利息以外收取费用于个人牟利或集体私分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缴违规所得,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815.不建立贷款有关登记薄的,已建立但未使用或内容登记不全的,贷款账、表、卡、薄、据不符的,不执行贷款质量监控制度的,贷款档案资料不全和管理不规范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对单位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项处以5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
816.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和客户评价的,在调查评估报告和客户评价报告中隐瞒客观情况,导致审查与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或者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或部分赔偿,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17.贷款发放前不认真调查,贷时不认真审查,致使贷款户弄虚作假得逞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或部分赔偿。
人为造成且金额较大,涉嫌贷款诈骗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18.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及时更新客户数据资料的,检查时发现贷款存在重大隐患未及时在贷后检查报告中反映,或上报反映后信贷部门及有关负责人未采取措施的,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其偿还能力的其他情况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500-2000元罚款。
819.企业关、停、并、转,因工作失职造成债务悬空、全部或部分未落实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补救,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贷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20.在贷款风险形态调整中,不执行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故意高估或低估贷款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占用形态,造成贷款质量严重失真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21.弄虚作假,违规进行呆账核销的,泄漏已核销呆账贷款信息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22.担保贷款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担保手续,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质押品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办理重要权证、证明移交及保管手续的,担保贷款发放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823.违规抽走、调换、变更、变卖抵押品、质押品、抵押权证的,保管不当造成抵押物、质押品、抵押权证毁损的,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抵押物、质押品造成担保失效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单位、下岗。
824.接收的抵债资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未按规定程序、权限取得抵债资产的,与借款人、保证人、评估人等串通,使抵债资产低值高估或难以变现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
825.抵债资产未按规定落实专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未建立抵债资产登记簿和明细台账的,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保管不当造成抵债资产损毁、流失的,人为错失处置变现良机造成抵债资产长期闲置并出现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826.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自用、出借的,集体或个人无偿借用、占用和私分抵债资产的,处置抵债资产人为压质压价为集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负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27.抵债资产处置工作中,逆程序操作、暗箱操作的,在抵债资产招拍挂中,泄漏不得泄漏的抵债资产处置价格等商业秘密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或补救,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
第三节对会计、出纳、联行、结算业务违规的处罚
828.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和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允许单位和个人利用银行卡超限额透支套取现金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29.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从事账外经营的,私设“小金库”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规定:
收缴违规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30.未按规定核定营业机构现金库存的,库存现金超限额和不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200元罚款。
引发案件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31.不坚持执行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现金收付未换人复核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实行柜员制发生的违规行为按柜员制有关规定办理。
832.实行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未执行监控录像管理制度、内勤主任检查制度、密码制度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
833.违反库房管理制度规定,未执行库款交接、钥匙两人分管、双线平行交接制度的,金库、保险柜钥匙不妥善保管的,管库员、出纳员因事离岗库箱不加锁的,查库期间出纳未验证、离岗、未复点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项处以100元罚款;
丢失库房、保险柜钥匙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造成案件事故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34.不按规定刻制、使用、保管和销毁印章的,未设立会计、出纳有关登记簿及登记不规范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处以20-100元罚款。
835.兑换损伤券不符合兑换标准的,不加盖全、半额和经办员章的,没收的假币未加盖有关印章或未登记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张处以10元罚款。
836.现金、印章、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不按规定入库的,出纳与会计未每日核对账款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50元罚款。
因工作失职,发生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丢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
责令责任人按规定作遗失声明,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37.违反库房调缴款管理规定,造成短库的或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或部分赔偿,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38.不按规定查库或组织查库,致使查库制度流于形式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定:
839.违反假币收缴程序、收缴的假币流出柜面、违反规定对外支付残损人民币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40.侵占或挪用库款、金银、营业款、有价单证、汇款、信贷资金、行社往来资金、联社往来资金、社内往来资金和其它款项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令责任人立即如数退还,收缴违规所得,对责任人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41.白条抵库和票据抵库的,账款不符的如何处理?
造成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查明原因和追回全部款项及占用的利息,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全额赔偿。
842.不执行先记账后付款,先收款后记账,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他行票据收妥进账的如何处理?
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造成透支或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追回全部款项或全额赔偿损失,每笔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43.未执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作废、销毁制度和表内外科目核算制度的如何处理?
账实不符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四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项处以50元罚款。
账实不符的,责令限期查明原因,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引发经济案件的,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44.不按规定结息、收息的如何处理?
人为错计、漏计利息的和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限期纠正,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元罚款。
人为错计、漏计利息的,责令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100元罚款。
845.收回贷款本息不按规定及时入账(交账)交库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责任人处以每天总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元的罚款。
846.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开销户登记簿的,开户手续不全或越权审批的,账户变更、印鉴更换及销户等不按规定办理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次处以20-200元罚款。
847.受理的各种凭证、票据基本要素不全的,有刀刮、涂改、药水消蚀、超期、远期等不合规定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罚款。
848.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账户,人为乱摆科目和账户,影响会计核算正确性和真实性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罚款。
849.凡故意制作、提供虚假的、不真实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凭证、账册等资料的如何处理?
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850.会计账务核算发生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和各种会计报表之间不相符、不衔接的,未执行账务核对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并对责任人处以2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
851.未按会计核算规定及时调整贷款形态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
对责任人每笔处以10-50元罚款。
852.收回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未按规定入账的,挪作他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对单位处以违规金额1-1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853.会计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归档、销毁、调出、调入、调阅的,保管不当造成会计档案虫蛀、鼠咬、霉烂、焚毁、丢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
854.未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制度的,注销和报废手续不齐全的如何处理?
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立即纠正。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泄密、丢失或被盗用的,对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855.违背结算纪律,积压结算凭证、联行报单等,未能及时入账的;
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
汇票、汇款解付不按规定办理或不按日更换业务章日期对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
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责任人每笔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下岗。
856.联行报单错押、错行号、漏章的如何处理?
按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