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新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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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新规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方面要求,使用来自于正当渠道正当疫苗产品,不使用试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依据本场实际制订科学合理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根据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有效性。

6、废弃疫苗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理由取得正当资质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预防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要求佩戴二维码耳标并具体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要求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时对关键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立即改善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诊疗性用药必需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私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兽药休药期要求,未满休药期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私自改变给药路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统计,包含品种、年纪、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根据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立即统计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品等材料采购和保管统计。

8、购置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时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药品。

检疫申报制度

1、严格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2、本场喂养羊出售或运输离开喂养地时,根据要求提前3天到防疫区域内报检点或电话联络村防疫员申报产地检疫,经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实》后,才能许可离开圈舍出售或运输。

3、引进种用公、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立案并办理种用动物引进审批手续,经依法同意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须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二次免疫,经检疫合格才能入圈合群。

4、跨省引进喂养羊要严格根据农业部相关活羊跨省调动文件要求,严格推行调动手续。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存栏羊发生不明原因死亡,或疑似动物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加区畜牧总站汇报。

2、汇报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羊数量、同群羊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改变、诊疗情况。

3)已采取控制方法。

4)疫情汇报单位、责任人、汇报人及联络方法。

3、汇报方法:

书面汇报或电话汇报,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汇报。

4、临时性方法

1)将可疑传染病病羊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羊停留过地方和污染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羊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留下来。

4)不得随意急宰病羊,更不能随意丢弃死羊。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传染病时严禁羊进出养殖场。

6)限制人员流动。

5、加区疫情汇报电话:

2163496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各羊舍门前必需设消毒池并确保有效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时不定时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个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对人畜无害消毒药品,消毒药应依据消毒目标、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药不得选择。

4、羊舍天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七天清扫1次,立即清理污物、粪便、剩下饲料等物品,保持羊舍、场地、用具及羊舍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对清理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经过生物发酵、焚烧或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时进行消毒灭源工作。

通常羊舍和用具1周消毒1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根本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时进行消毒。

7、全部些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需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药液每七天最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

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洁净并严格消毒,母羊全身洗刷洁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需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成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立即清洗产房。

9、养殖场粪污实施发酵处理。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羊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需坚持“四不准一处理”标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同时进行根本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及其粪便、垫料等进行深埋或集中焚烧处理。

2、养殖场必需依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建一个无害化处理场所。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羊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依据畜牧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羊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羊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许可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采取防制方法。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需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羊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统计、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需根本对其圈舍、用具、场内道路等进行消毒、预防病原传输。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预防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羊羔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喂养地在离开喂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在羊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

3、羊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该立即加施新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统计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反复使用。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需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羊品种、数量、繁殖统计、标识情况、起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起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相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羊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羊养殖代码和立案情况

二、依法向加区畜牧总站申请立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喂养种羊应该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标识编码等信息。

羊调运时应该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该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留时间:

商品羊2年,种羊长久保留。

五、养羊场应恪守诚信、实事求是统计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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