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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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注: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

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注:

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

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

  具体可表述为:

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

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

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

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

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

  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

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年后[注:

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

  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

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__日[注:

或者每季度第______月__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根据成员大会[注:

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

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

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

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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