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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文档格式.docx

9、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证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证证明。

10、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11、资产评估损失,需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12、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由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现在有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了防范风险,要求纳税人申报损失时一律附送中介机构鉴证证明,这与13号令的文件精神是相悖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事务所只要是税务机关有要求的,我们就可以承接业务。

 

第二部分鉴证过程

我们所的鉴证工作一般是经过6个步骤来完成的:

第一步是:

初步了解企业及业务内容并取得基本资料;

第二步是:

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已取得的基础资料来要求企业提供鉴证所需的详细资料;

第三步是;

依据这些资料进行鉴证工作;

第四步是:

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步是:

根据交换意见了结果出具鉴证报告;

第六步是:

在税务机关对企业上报损失进行审核时充分配合双方的工作。

下面详细解释一下这些步骤的工作内容:

第一步:

初步了解企业及业务内容并取得基本资料:

进行这一步的原因是准则中规定我们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

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因为在这项工作开始时,由于我们是刚刚进驻一个企业进行损失鉴证,尤其是初次接触的企业或新的审计人员、新的企业会计,这种情况下因为我们对企业不了解、企业对我们的工作内容也不了解、有的新会计对自身企业的情况和税法规定也不了解,还有个别企业甚至会对我们的工作产生误解(比如说认为我们是来找麻烦的、挑刺的)从而对我们所做的工作不知道该如何配合或者是个别企业根本不配合。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给企业充分解释我们工作性质和内容的基础上再给他们一些文字性的表格和提示(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提示作用不仅是对企业的,也是对我们审计人员及复审人员的,否则复审人员在没去过企业的情况下就无法准确把握疑点而产生执业风险),有了这些表格或提示就可以使双方更快更好的进行合作,保证了企业的申报时间,也使我们以最低的执业风险获得更高的服务质量。

同时,总局2月份新颁布的准则也规定了,我们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下面就把我们的这个步骤展开来讲一下:

首先,和企业初次接触时先给企业一份我们事先做好的《财产损失所需基本资料清单》,清单上要求企业填写一份我们提供空白的《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要求营业执照是加盖了年检章的)、《管理当局声明书》、财产损失的申请及明细清单。

1、要求企业提供财产损失的申请及明细清单,是为了对企业的损失内容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明确需要让企业进一步提供的详细资料。

(比如是坏账损失,我们了解是什么原因形成的(是三年以上形成的?

还是对方注销而形成的?

),了解这些后我们就可以按照13号令对相应损失的要求让企业提供所需的资料)

2、要求企业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目的是分清责任并给企业念一个紧箍咒,使企业感到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尽可能的避免企业为我们提供不实的信息。

声明书的内容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是提供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卡片等)是完整的;

二、是提供的外部证据是真实、合法的;

三、是期末账面结存的实物资产是经过全面盘点和所拥有的实际结存;

四、是期末未清偿的债权都是实际发生的;

五、是提供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是无遗漏的;

六、是提供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有关文件是完整的;

七、是提供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是一致的。

当然还可根据实际报损内容进行删减或添加。

最后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加盖个人手章以使其生效。

现在,省地税局要求提供《承诺函》基本也是这种格式,只不过所提供的对象不同而已。

声明书是提供给我们中介机构的,而承诺函是提供给税务机关的。

3、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的《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上要有如下信息:

一是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的信息、二是税务登记证上信息及主管税务机关、所管理税种的信息、三是投资者的情况、四是所属的行业、五是何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六是以往年度的重大变动,如是否有分立、合并、改组改制等情况、七是减免税情况及减免期间.

通过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就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投资者、成立时间、所属行业、何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基本信息。

通过对这些基本信息的了解,我们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对主管税务机关的了解,尤其是所得税主管局的了解来分析企业的这些损失该报哪级税务机关审批,因为大家都知道,我省和各市的国税局及地税局对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呆账损失都有一个审批权限的划分,企业应根据这个划分标准来确定应上报的税务机关。

比如说你应该上报区县局的却将申请打给了市局,这种失误虽不是本质上的错误,但这样就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复劳动、返工、跑腿而浪费大量的时间,甚至有的还会因此而耽误了损失上报的时限要求而造成该企业损失超期限而不能报批的严重后果,而我们如果没能及时提示还会引起委托企业对我们工作的不满,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尤其是对大企业的鉴证中,因为所涉及的损失种类多,往往企业由于只看总额很大或嫌麻烦而一股脑将其上报给了最高一级税务机关的情况),例如曾有一家企业,在作鉴证工作时我们发现企业所申报的损失中既有财产损失又有呆账损失,其中呆账损失中由于省国税局规定单笔一百万以上报省局、以下的报市局的审批界限从而形成了既有报省局的损失又有报市局的损失,可是它的财产损失较小,按规定只能报区局,可企业嫌麻烦,就把这些财产损失也上报给了市局。

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对企业进行了提醒,企业起初不理解,非要这么去报。

而我们中介机构毕竟不是审批机关,我们的工作只是对其损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出具鉴证意见,是否在审批程序上有错误与我们的鉴证工作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因此在不能说服企业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起到提示作用,企业还认为我们事太多而不满意。

可是在后来的审批过程中果然因为此原因而被市局打回,万幸的是企业这项工作做的比较早,差一点没超过时间于是马上去区局进行了补报,否则后果真是不敢想象。

因为13号令要求的时间是在次年1月15日之前上报本年的损失,尤其是国税局由于有CTAIS系统,上报区局的要从大厅申报开始计时走程序,如果超了这个时限就后悔都来不及了。

还有一次一个企业损失额很大,属于省局审批的范围,但由于13号令第九条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而这个企业的土地征用损失是当地县级政府规划实施的,因此应上报给市局。

该企业由于对政策不了解而将其与其他财损一道上报了省局(这一条企业很容易做错,我们遇到有几个拆迁的企业确实有的忽略了这一点而报错税务机关),经我们提醒后企业认识到了此错误而及时进行了更正,如果再晚一天发现此问题应超时而对企业造成损失了。

因为这件事使得企业由起初对我们工作的不理解变为感激了。

从这件“小事”也能看出,如果通过我们的各项工作能得到这个效果(也应是企业能真心感受到我们的工作是对他们很有意义的),我认为对我们整个行业的发展都将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2)通过投资者的情况这项内容也可为我们下一步去了解关联方的情况作准备,但这仅是一个引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联方的线索,对于我们了解整体关联方的情况还不够,因此,我们还要求企业提供一个有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名称的名单,同时注明其中哪些是其合并纳税企业。

还要要求企业提供这些关联方的已于当年在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要这个名单的原因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所报损存货及固定资产等如有关联交易取得的,则这种交易很可能会影响所报损财产的初始入账价值,我们在对各项财产取得时的原始资料审核时就会对其加以关注。

即使关联企业破产仍不能断定该损失已形成,因为有的企业破产后可能考虑到还有债权未收回或还有部分业务未收尾的情况,于是个虽企业破产后上级部门会指定另一家企业接收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我们应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经过对破产判决及其他资料的审核发现债务已转给了另一家子公司,而该按收公司并未破产,因此我们对该该项破产关联债权出具了否定性意见的报告。

另外,合并纳税企业还要提供税务机关允许合并纳税的批文,这样在审核过程中涉及到其关联方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出相应的资料,同时还可避免出现企业将独立纳税的公司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申报损失的情况,要求提供年检过的执照复印件可避免出现已破产或撤消的分公司的损失依然合并到仍在经营的总公司中进行申报的情况

(3)通过其所属行业的特点来发现是否有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混淆的情况。

因为,一是凡属正常原因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都不需要经过审批,凡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都应当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二是根据《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我们认为划分正常与非正常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握:

如是否因产品、存货的自然特性或法律属性所产生的损失、是否正常工艺流程必然产生的损失、具有相同或类似情形的纳税人是否会发生相类似的损失等等。

我们曾经遇到过企业有应报损的内容而未报的情况,这样应可以提醒企业尽早上报减少纳税风险。

也有不用上报而上报的,这样如果未发现则会浪费大量时间做无用功(既浪费企业的时间、又浪费中介机构的时间、还浪费主审税务机关的时间。

尤其是当企业申报损失时按包含了不用上报的部分后的较大金额可能报到了上一级税务机关,可砍掉这部分后又应上报到下一级税务机关时这种麻烦就更大了,所以我们要尽量帮着企业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4)通过了解何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来确认是否要在存货损失的审核时在财产损失中加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因为这个环节很容易被忽略,同时在我们的鉴证工作中也曾经遇到过几次企业上报损失时漏掉进项税额的情况,我们要求企业填写此项也就是给企业一个提醒,他们会去想为什么要填这项。

也就是说我们让企业填的这个表中每个信息点都是有一定用意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还要再说明一点关于“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就是如果企业上报的损失是材料,那就比较简单了,但是更多的情况下企业上报的却是产成品,因为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在车间生产环节就把材料的损失直接消化到产品中了,而产成品入库之后没处消化,因此别管是卖不出去还是盘亏的都必须报损。

可这时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却相应的复杂了一些,因此我们还需要企业提供一份产成品生产当期或当年的《成本计算单》,以及当期或当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库存明细账》。

首先通过《成本计算单》了解当年原辅材料、燃料动力费在产成品中所占的比重,其次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库存明细账来计算出当年原辅材料和燃料动力的抵扣率,再以这两个比率为基础计算出损失的产成品倒底应该转出多少销项税。

另外,需要说明一点,我们一般不考虑存货是否经过了评估?

是增值了还是减值了?

是否进行过纳税调整?

因为流动资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一般情况下流转速度相当快,评估与否对他的影响要远比固定资产小的多,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另外还要提示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通过了解企业以往年度的重大变动,如是否有改制、分立、合并、改组改制等情况来分析企业是否曾进行过评估;

因为企业在进行重大改组改制活动时都会进行资产评估,从而改变了资产的价值,因为税法只承认资产的历史成本,如果有评估增值要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但有的企业往年并未进行纳税调整 ,如我们曾审核的一个企业,它曾于1992年按照国务院组织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过账务调整,这样按规定是可以按重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的,可是它后来又由于股份制改造的原因进行了一次评估,这次它仍按此处理且从未进行过纳税调整。

由于企业的固定资产账是一年一记,看不出来原值是否有变动,老账本企业也以超过10年已没法找了为理由不愿提供,同时固定资产卡片也是后来补记的,也看不出有变动的情况,但由于我们从基础资料中了解到其曾经进行过股份制改造(通过其名称的改变得出的结论。

比如原来的国有企业现在改叫**股份公司的都存在这种情况),认为其肯定有评估的情况,同时又未见其05年进行过纳税调增,于是基本断定该公司有股份制改造评估增值而未对折旧纳税调整过的情况。

于是我们坚持要求企业提供当年的评估报告,并以评估报告为依据抽查了企业改制后任意两个年度的汇算清缴表也未发现该纳税调增事项,最终使我们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我们通过计算得出了准确的损失额。

我们对该项损失金额的确认数=评估前的账面原值X(1-3%)-实提折旧(计入损益数)。

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减的不是账面折旧,原因是当年评估时不仅有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值,同时也有折旧的增值,也应是说并不是账面上所有的折旧都是实际计提的,而是包含了一部分评估时虚增的数据。

(6)要能反映出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期间,可以为企业损失所属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的可能进行分析。

(如亏损年度的损失放到盈利年度来报损等情况。

这是因为有申报扣除时间的要求:

13号令第四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第六条规定,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类似的规定已经在45号文中进行了明确。

仔细推敲,可以认为文中“实际发生当期”不是指损失实际发生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而是指损失实际发生并且取得了税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实际时间所属的纳税所属期。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是一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经由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并不都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也不可能都是法律事实。

因此,我们中介机构在作鉴证时,首先应当判断损失的发生年份,对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这还需要我们以此来分析企业有无人为操纵损失时间的主观可能性,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进一步调查。

第二步:

也就是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已取得的基础资料来要求企业提供鉴证所需的详细资料;

13号令中对各种不同的损失所相对应的资料已经有了一个详细的规定,我们要求提供的资料也是按这些规定来的,但由于文件中列举的都是大方向,具体内容还需要我们根据具体问题具体掌握。

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损失计算表,基本包涵了各种不同的损失类型,是由两个汇总表和数个明细表组成的。

两个汇总表分别是分部门(分公司)且分项目的汇总表,它是由各明细表自动计算生成的,可以作为审核资料保存,另一个是只分项目的汇总表,是由上一张汇总表自动生成的,可以提供给税务机关。

我们要求企业按这个表来提供我们想要的数据并将其填入表内进行计算。

计算出的结果直接生成汇总表报税务机关,上面能反映出税务机关所想要了解的汇总数据,如企业各项资产账面数、报损数、我们核减额、我们审核确认的损失额等数据。

同时我们也建议企业将我们的各项资产损失审核明细表作为企业上报的明细清单使用。

因为上面能反映出基本所有的财产信息:

如名称、所属部门(分公司)、企业申报损失原因、往来账款发生日期、设备存货的购建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计量单位、数量、账面金额、评估前后金额、企业申报损失金额、预计残值、中介审核确认金额、中介机构调整原因说明等等。

这个表能使我们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复核人员以及税务机关一目了然,又由于明细表中关键数据以及汇总表上的所有数据都是计算机自动计算的,就使得我们的审核工作及审批工作变得更简单,数字更加准确、工作量和执业风险也相应的降低(尤其是大企业的损失,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多项资产、计算和汇总的工作量很大且很容易出错)。

还可以使审批的时间加快。

第三步就是实施鉴证工作。

前面我们已经对企业及损失情况有了解,也取得了企业提供的大量资料,我们就可以依据这些来做损失的鉴证工作了。

工作过程无非是对取得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规定等等,我也应不再多说了。

只有几件注意事项需要讲一下,一是估价入账的问题:

根据84号文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这一点在总局84号文解析中是这样进行表述的,“确定性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

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税法不能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

”在对资产原始价值的确认中要注意有无未取得发票而估价入账形成的资产原值。

这应需要我们结合“应付账款”及“工程物资-预付大型设备款”等科目与各项资产的明细账核对来查找估价的资产情况。

二是工程物资的损失,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曾发现部分企业在核算时将工程物资先抵扣进项税,在领用时再转出。

这样,由于损失的资产并未领用,因此还涉及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购入时的账务处理加以关注。

 

三是合法性的问题:

总局在13号令的《修订说明》中明确提出了经营活动合法性的问题,表述如下:

“关于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不能把责任全部揽到审批税务机关身上,除了企业申请资料与税法规定条件是否相符合的合法性外,还包括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鉴证是否合法等等。

”也就是说,如果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经营活动不合法,那么由此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以商业银行为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反之,如果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形成呆账,即使取得充分的合法证据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是鉴证时要结合使用的文件:

(1)13号令第三十八条投资损失相对应的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涉及企业因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改组发生的损失,相对应的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

其他相关联的文件我在前面已经穿插着讲了,就不再重复了。

第四步是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

我们认为这项工作才是最难做的。

因为审核工作虽然很累、很烦琐,但要说服企业放弃自己的利益才是最难的。

如果做不好的话就会引起企业的不满而使得前功尽弃。

这就需要我们摆正心态,从服务于企业的角度出发积极为企业想办法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对缺资料的损失事项积极帮企业想办法通过提供其他的资料来补救,对涉及政策理解不一致的积极协助企业向主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解释。

但针对文件非常明确的不能报批事项要讲明利害关系和双方的责任及风险,坚持不懈的以各种方式说服企业放弃申报。

第五步是根据与企业交换意见后达成的共识出具鉴证报告。

1、双方意见一致的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2、意见不一致时,假如是因为税法规定不明确而产生分歧的,或者所提供的证据较全面了,但仍有部分证据可能由于年代过久、人员更换、企业改组等原因而确实无法取得了,但已有的证据基本可以推理得出对企业有利的结论。

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所一般出具有保留意见的报告。

下面举一个我们做过的实例来说明一下,我们曾审过的一个银行94年代理某煤矿发行企业债券,到期时先由银行代其兑付,但到期时该煤矿已不存在了而是一分为二成立了两个企业,于是向其中承接债券的再生胶厂索要,但由于企业经营困难而一直未能归还,后来法院裁定再生胶厂破产。

钱也要不回来了。

该银行提供了协议、法院裁定等各种证据,但唯独缺少由再生胶厂承接债券的文件这一关键证据(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原煤矿一分为二后的另一家企业仍在经营,如债券是由他来承接的则该损失就不成立了)。

而该厂已破产此文件更是无法查找,银行的原主管工作人员已辞职,档案中也无此资料。

于是我们提议该行查找其他能证明此项事实的依据,最后找到了一份再生胶厂曾给银行上报的《石家庄市再生胶厂关于企业债券不能兑付的请示报告》,通过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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