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渝汇蓝湾国际小区工程事故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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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渝汇蓝湾国际小区工程事故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贰级及以上

1.可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招投标;

2.可承担层高低于30层的开发建设项目;

3.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分析:

1.本项目为浙江省项目,即属本省项目,符合第一条规定;

2.本项目高层住宅为十一层至二十五层不等,符合第二条规定;

3.本项目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381690m2,地下总建筑面积72863.4m2,建筑面积之和为454553.4m2,超出了文件中指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贰级资质可开发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定,不符合第三条规定。

即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开发渝汇蓝湾国际小区的资质。

施工单位:

浙江实事集团(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浙江事实集团是集地基与基础、建筑装饰、市政工程等工程施工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创建于1993年7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施工单位符合第一、二条规定,不符合第三条规定。

本小区建筑面积之和为454553.4m2,超出了规定中的20万平方米。

即施工单位浙江实事集团也不具备建设渝汇蓝湾国际小区的资质。

环评单位:

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资质)

审批单位: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物业管理顾问:

香港戴德梁行

物业管理:

凯尔物业管理公司

项目总投资:

项目总投资约50000万元

二、事故概况

2011年11月1日17时许,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小区一幢18层居民楼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地下室一根框架柱被压碎约20公分。

此前,这幢楼房已多次出现沉降迹象,当地已于10月初对住户进行了疏散。

此次沉降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发的坎门街道渝汇小区占地面积380亩,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由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浙江实事建设集团承建。

出现沉降的17号楼于2011年1月份通过竣工验收并交房使用,至9月底,陆续入住18户。

2011年6月份,17号楼出现不均匀沉降现象,经相关专家检查,属设计范围之内。

9月底沉降开始加快,玉环县建设规划局于10月初作出人员疏散决定,17号楼住户陆续疏散;

同时,邀请专家设计加固处理实施方案。

由于小区内17号楼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14-18号楼居民以及周边5幢排屋的居民被全部转移。

温州勘察设计院为大楼进行沉降监测,之后根据专家意见认为17号楼不适合通过加固来确保安全,应该拆除。

2011年11月8日下午1时,房屋开始进行拆除。

17号楼部分业主和开发商初步达成协议,17号楼将在原址重建,预计耗费2年时间;

开发商将向每位业主赔偿70万至80万元。

三、收集资料

3.1地质资料

小区的地质勘查资料如下:

①0层填土:

松散,物理力学性质差;

①1层粘土:

可塑往下渐变软塑,高压缩性为主,局部中等压缩性,该层物理力学性质一般,可作为轻型建筑物浅基础持力层;

②1层淤泥:

流塑,高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质差;

②2层淤泥质粘土:

③1层粘土:

软塑,高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质较差;

③2层粘土:

可塑,局部软塑,高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质较差;

④1层卵石:

上部稍密为主,下部中密~密实,物理力学性质较好,可作为拟建物桩基持力层;

④2层粘土:

可塑为主,局部软塑,中等压缩性,局部具高压缩性,力学性质一般;

⑤1层粘土:

可塑,中偏低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质较好;

⑤2层粘土:

可塑,局部软塑,中偏高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质一般;

⑤3卵石:

稍密~中密,力学性质较好。

3.2气候资料

玉环县地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濒临东海,具有明显的海洋性气候特征。

常年温暖湿润,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日照充足。

气候与降水量受海洋性季风影响,降水充沛,常年降水一般为1300至1500毫米,年平均降水总量52658万立方米。

玉环县每年共有两个雨季期和两个少雨期:

第一个雨季期是3至6月,雨量610至640毫米;

第二个雨季期是8月中旬至9月,雨量260 

至320毫米;

第一个少雨期是10月至次年2月,5个月的雨量约300至330毫米;

第二个少雨期是7月至8月上旬,雨量约130至180毫米。

本事故发生于11月份,但沉降是从6月份开始的,即雨季期,可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与降水有一定的关系。

四、事故调查取证

4.1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17号楼房屋的原规划图纸为11层,即地基及房屋的整体设计和验算均是按照11层建筑的情况考虑的,而实际房屋却盖到了18层,致使上部荷载过大,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

4.2地基打的不牢固

17号楼在打桩时就有过“触礁”,但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楼房的地基不够牢固。

4.3桩设计有缺陷

4.3.1桩的长度太短

17号楼桩基础采用的是端承摩擦桩,原规划层数为11层,实际层数为18层,实际桩长为20m,经验算11层桩长应为35.29m,18层桩长应为40.37m,差距很大。

即原设计图纸桩长设计就偏短,实际施工时加盖了楼层数但桩长仍按设计图纸施工,埋下了更大的安全隐患。

(具体验算过程见后面的计算分析)

4.3.2桩端未进入持力层

按照勘探设计结果及设计图纸要求,若按设计图纸施工,即若是11层楼房,桩端应进入到土层第3层;

若是18层楼房,桩端应进入到土层第4层。

而实际桩端只进入到了第2层,均不符合要求。

第2层为淤泥粘土土质,流塑,高压缩性,物理力学性能差,不能满足端承摩擦桩对持力层土层的要求。

五、计算分析

端承摩擦桩桩长计算分析

计算公式:

[Ra]=(1/2)*u*∑Qik*li+Ap*Qr

Qr=m0*K*[fao]+k2*R*(h-3)

式中:

[Ra]——单桩轴向受压承载力容许值(KN),桩身自重与置换土重(当自重计入浮力时置换土重也计入浮力)的差值作为荷载考虑;

u——桩身周长(m);

Ap——桩端截面面积(㎡);

n——土的层数(注:

公式中未写出);

Li——承台底面或局部冲刷线以下各土层的厚度(m),扩孔部分不计;

Qik——与Li对应的各土层与桩侧的摩阻力标准值(kPa),宜采用单桩摩阻力实验确定;

Qr——桩端处土的承载力基本容许值(kPa),当持力层为砂石、碎石土时,若计算值超过下列值,宜采用:

粉砂1000kPa;

细砂1150kPa;

中砂、粗砂、砾砂1450kPa;

碎石土2750kPa;

[fao]——桩端处土的承载力基本容许值(kPa),按《公路桥涵地基及基础设计规范》第3.3.3条确定;

h——桩端的埋置深度(m),对于有冲刷的桩基,埋深由一般冲刷线起算;

对无冲刷的桩基,埋深由天然地面线或实际开挖后的地面线算起;

h的计算值不大于40m,当大于40m时,按40m计算;

k2——容许承载力随深度的修正系数,根据桩端处持力层土类按《公路桥涵地基及基础设计规范》3.3.4选用;

K——桩端以上各土层的加权平均重度(kN/m3),若持力层在水位以下且不透水时,不论桩端以上土层的透水性如何,一律取饱和重度;

当持力层透水时,则水中部分土层取浮重度;

R——修正系数;

m0——清底系数。

计算过程:

11层情况:

[Ra]=4183KN

r=0.5m

u=2πr=3.14

Ap=0.25π

n=3

L1=5.75m,L2=22.1m,L3=x

Q1k=80kPa,Q2k=40kPa,Q3k=80kPa,Qr=1450kpa

由计算公式得:

L3=7.44m

则桩长=L1+L2+L3=35.29m

而实际桩长只有20m,相差甚远。

即若楼房按设计图纸盖至11层,桩长设计也是不符合要求的,桩长原设计就有问题,桩长设计过短。

18层情况:

[Ra]=6845KN

Ap=0.25π

n=4

L1=5.75m,L2=22.1m,L3=12.52m,L4=x

Q1k=80kPa,Q2k=40kPa,Q3k=80kPa,

Q4k=160kPa,Qr=2750kpa

L4=3.99m

则桩长=L1+L2+L3+L4=40.37m

而实际桩长只有20m,相差甚远,不符合要求。

参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2.3.5一般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

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当硬持力层较厚且施工条件许可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达到桩端阻力的临界深度。

本小区采用的端承摩擦桩直径为1m,即d=1m,按照规范规定,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为:

11层情况:

持力层为粘性土,按规范不宜小于2d,即2m。

持力层为碎石类土,按规范不宜小于1d,即1m。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是17号楼局部桩基承载力不足引起:

(1)局部区域桩的根数偏少,桩长偏短--设计原因;

(2)桩尖未进入到设计持力层的要求深度--打桩原因;

(3)围海造地的填土厚度加上海涂的厚度应作为负摩阻力值来计算单桩承载力,即负摩阻力减少了单桩承载力中的摩擦力--设计原因。

其他原因:

1、围海造地区域由于海涂淤泥的蠕动性质容易产生流动和位移,会造成桩基的倾斜和偏移,建设方和设计方对此估计不足,地下室结构整体刚度设计偏弱,桩基设计余度不大。

2、该小区内不适合建造18层高的建筑,建筑物荷重太大,楼房之间的距离偏小。

七、事故责任分析

由于案件还在审理当中,法院还未给出最终的判决,现就事故原因进行责任分析:

1、设计单位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建设单位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实事集团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3、监理单位、审批单位玉环县环境保护局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八、建议及启示

一、应加强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监管、检测等相关工作,确保地基基础质量安全

(一)施工单位要加强桩基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原始记录保存等各环节的控制,完善桩基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二)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局部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工程桩施工参数与试桩参数不同等异常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及时召集勘察、设计等相关各方分析处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三)当基桩承载力或成桩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仅对不合格桩进行处理即予以验收,应分析原因并按未达到设计要求的桩数加倍扩大抽检。

(四)桩基静荷载检测数量应严格按照《建筑桩基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的规定执行。

二、应执行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沉降观测实施第三方检测的规定

三、应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工作责任,确保房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下实施桩基工程先行施工。

(二)勘察单位应确保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成孔深度满足相应规范和设计要求,提供的勘察报告应内容齐全、真实有效。

(三)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报告、建筑物重要性及荷载情况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不得为减少工程造价选择不合理桩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文书。

 

(五)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施工工序,不得偷工减料。

(六)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和旁站制度,对不符合桩基验收标准、程序的桩基工程不得主持验收或通过验收。

(七)桩基检测单位对确定的检查方案要严格执行,对检测结论应合理评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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