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测绘局局属事业单位职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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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获取相应的薪级工资。
(三)津贴补贴:
是对职工额外的或特殊的劳动消耗,以及保证职工生活和健康水平不受特殊条件和其它特殊原因影响而支付的一种补偿工资形式。
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特殊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
(四)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
局根据国家测绘局要求,通过工资总额的划定,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第六条职工收入中固定部分的标准
(一)正式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与工资相关的待遇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不得突破规定的标准和范围。
劳动合同制聘用职工的工资标准,可由单位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津贴补贴应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自立名目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局属测绘外业生产单位野外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野外津贴政策。
第七条职工收入中绩效工资部分的分配
(一)在国家测绘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局综合考虑各单位的人员、任务、绩效、事业发展、岗位设置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下达各单位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中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以外所有活的部分应全部纳入绩效工资。
各单位在下达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灵活多样的绩效工资分配形式,自主分配。
1、工资总额的核定在国家测绘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保持合理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并按照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局对各单位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并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绩效工资额度。
对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单位,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
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对外业测绘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2、各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其制定必须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前提,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报局审批后实施。
3、各单位要健全内部绩效评价机制,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向一线岗位、关键岗位、优秀拔尖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同时,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部门、各类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第八条特别奖励
对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技术人员、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等,可根据获奖等级、范围,按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幅度不等的定期或一次性特别奖励。
该奖励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
特别奖励由局或上级领导机关设立和颁发,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
第三章工资总额及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管理
第九条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一)每年年初,各单位应科学测算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经局人事处汇总审核、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后,分解下达至各单位。
(二)工资总额计划为各单位年度发放全部职工收入的上限,各单位要在此计划内,严格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发放职工工资性收入。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工资总额计划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突破。
确有特殊情况需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的,须及时向局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追加理由,经审批后执行。
(四)各单位应将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五)各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收入要纳入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账外列支。
要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六)各单位发放职工收入必须考虑长远效益,量力而行,要留有足够的单位发展资金和抵御风险的资金,不得将单位应留存的资金以各种名义全部用于分配。
第十条领导干部收入分配管理
(一)局结合对单位和领导个人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主要领导绩效收入水平,使其与单位收益和长远发展相联系。
领导干部的收入情况应主动接受职代会、干部大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领导干部年收入按照本单位在岗职工人均年绩效收入的情况进行掌握。
单位职工收入或单位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下降时,领导干部年收入与上年相比也应同时下降,下降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比例。
(三)单位主要领导(指单位法人代表,下同)的年绩效收入分配系数可参照附表1执行,但不得成为本单位人员绩效收入的最高额。
附表1:
单位主要领导年绩效收入系数表
单位人均年绩效收入
(万元)
主要领导的年绩效收入系数、绩效收入
外业测绘生产单位
内业测绘生产单位
非测绘生产单位
3以下
系数
1.5—3
1.5—2.7
1.5—2.4
收入
(0)0—(4.5)9
(0)0—(4.5)8.1
(0)0—(4.5)7.2
4—6
1.5—2.5
1.5—2.2
1.5—2.0
(6)10—(9)15
(6)8.8—(9)13.2
(6)8—(9)12
7—9
1.5—2
1.5—1.8
(10.5)15.4—(13.5)19.8
(10.5)14—(12.5)18
(10.5)12.6—(13.5)16.2
10以上
2
1.9
1.7
20以上
19以上
17
(四)各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陕西测绘局局管干部年度工资性收入审批表》(附表2),向局报批局管干部年收入控制标准,并于次年2月底前填写《陕西测绘局局管干部年度工资性收入报告表》(附表3),向局备案该标准执行情况。
其工资的正常晋升、调标等须按原审批渠道进行。
(五)各单位不得擅自确定和提高领导干部年收入实际标准。
在公司、社团性质的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多岗多薪。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收入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考核、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局不定期组织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分配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监察审计、人事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程序的具体规定》,对领导干部在收入分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国家工资政策及工资性收入管理规
定的,一经查实,违规发放部分须限期退回。
第十四条发生违规发放的情况,以及上报收入信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工资性收入分配情况,或逾期不退回违规所得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停发工资、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在人事、财务部门指导下,在执行《国家测绘局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同时,按照本意见制定或调整本单位的分配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收入分配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妥善处理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2:
陕西测绘局局管干部年度工资性收入审批表
申报年度
所在单位
姓名
职务
当年工资
收入标准
拟定个人年度工资性收入标准(元)
拟定职工年度人均工资性收入标准(元)
与职工年度人均工资性收入标准的倍数关系
与上年个人工资性收入的增减幅度(%)
呈报单位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人事处
审核意见
局审批
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表3:
陕西测绘局局管干部年度工资性收入报告表
备案年度
局管干部年度工资性收入情况
工资性收
入
情况
个人年度工资性收入(元)
单位职工年度人均工资性收入(元)
与职工年度人均工资性收入的倍数关系
与备案年度的上年度相比个人工资性收入增减幅度(%)
备案年度局管干部工资性收入构成情况
工
资
内
收
基本工资(元)
绩效工资(元)
津贴补贴(元)
加班费(元)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元)
其他收入(元,列举具体项目)
小计(元)
外
非工资性津贴补贴(元)
非本单位发放的稿费、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收入(元)
科研项目提成收入(元)
国家政策规定外的保险福利等(元)
劳动保护费用(元)
其他奖金(元)
个人需要
说明的问题
备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