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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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9项)
第一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依据、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审批条件和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每年六月份);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领导指示及结合许可项目开展普查或抽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三)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复核申请材料;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三)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项:
对行政许可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县国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1)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2)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3)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5)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面谈询问;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第三项:
本部门管理行业需要加强监管的
各重点领域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属各股室、各二层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重点领域范围:
1.土地供应类业务;
2.地籍管理类业务;
3.矿产资源管理类业务;
4.执法监察业务。
(二)重点领域监督内容:
1.办理重点领域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是否存在增设许可、增设审批、超出行政处罚权行使范围的情况;
3.业务办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4.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
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对重点领域业务进行检查。
(2)不定期检查。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
(3)采用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置:
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项: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行为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是否超过法定权限;
(2)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是否超出法律许可的行政处罚范围;
(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4)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5)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情况;
(6)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7)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8)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9)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10)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11)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制度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听取汇报;
(2)对相关案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查;
(3)对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4)对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发现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不当行政许可或处罚时,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业务指导。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纪律监督和效能监督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结果应当作为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予以撤销。
(二)各乡镇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行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五项: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罚款的标准,重点规范罚款数据的适用。
二、标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县国土资源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执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可以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四)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监督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四、裁量规则
第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
(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三)其他依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