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和煤业重大隐患排查报告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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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人
1-1
是否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
√
胡现朝
因是技改矿井1-2不应办理
1-2
是否有合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3
是否有合法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1-4
是否有齐全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1-5
煤矿建设项目是否有监理单位(有资质)
费云高
1-6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是否有资质
表二、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方面
2-1
矿井生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尚海咏
2-2
矿井月常量是否超过当月产量
2-3
是否存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以上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4
是否按规定制定主要掘进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邵银祥
2-5
煤矿企业未指定将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员超过规定人数
薛明星
2-6
是否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表三:
瓦斯超限作业方面
3-1
是否存在瓦斯检查员配置数量不足
2011年瓦斯等级鉴定,本矿井属瓦斯矿井。
3-2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
3-3
是否存在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表四: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1
是否建立防突出机构并配置相应专业人员
4-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3
是否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4-4
采区防治突出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5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4-6
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7
是否按规定配置防突出装备和仪器
4-8
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4-9
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表五: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方面
经2011年瓦斯等级鉴定,本矿井属瓦斯矿井。
5-1
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5-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
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
5-3
是否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
5-4-1
是否存在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
5-4-2
是否存在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报警
表六:
通风系统部不完、不可靠方面
6-1
是否存在矿井总风量不足
6-2
是否存在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6-3
是否设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6-4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6-5
是否存在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
6-6
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
6-7-1
是否存在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
6-7-2
是否存在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6-8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设置能否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6-9
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电闭锁装置和风电闭锁装置
表六续
6-10
高突矿井采区是否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6-10-1
专用回风巷是否还有其他用途
6-10-2
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专用回风巷
表七:
有严重水患、为采取有效措施方面
7-1
是否存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7-2
是否存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人员,为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
7-3
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7-4
是否存在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7-5
是否存在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6
防排水设备和设施是否完好
表八:
超层越界开采
8-1
是否存在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
本矿井无冲击地压危险
本矿井煤层经鉴定属不易自燃煤层
8-2
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8-3
是否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8-4
是否存在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表九:
冲击地压危险及措施
9-1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存在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
9-2
是否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表十: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1
是否存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2
是否存在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
10-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措施的
表十续
10-4
是否存在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
10-5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是否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
表十一: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1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巷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禁止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11-2
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11-3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11-4
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1-5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
11-6
采区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11-7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采煤方法
11-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
表十二:
供电系统
12-1
是否存在单回路供电
12-2
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12-3
与其他矿共用一母线的
表十三:
基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修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方面
13-1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13-2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13-3
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13-4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13-5
建设项目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表十四: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方面
14-1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4-2
煤矿(矿井)实行(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表十四续
14-3
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14-4
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
14-5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
表十五:
煤矿改制时间,五证一照情况
15-1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15-2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15-3
煤矿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表十六
矿井防尘方面
16-1
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
16-2
矿井防尘系统是否健全、完善、可靠、水源是否充足,运行是否正常
表十七
井下爆破方面
17-1
使用煤矿需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以及火工品储存、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17-2
一炮三检制度执行和炮泥、水炮泥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表十八:
培训
18-1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上岗,是否持证
表十九
空气压缩机
19-1
空压机是否安装在地面
19-2
空气压缩机是否保持24小时运转
二十、
神和煤业重大隐患排查报告文字说明
(1)、我矿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2)、瓦斯治理自查情况:
隐患整改区域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不存在漏检、假检,按规定足额配备瓦检员数量。
(3)、水患和防治水自查情况:
水文地质报告已编制、批复。
不存在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已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防治水队伍,防治水设备已按要求配备。
其他文字说明:
1、证照资质
因我矿属技改矿井,按程序技改竣工验收后才能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方面
全部符合要求。
3、瓦斯超限作业方面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方面
2011年河南省工信厅“豫工信煤【2012】153号文”批复我矿为瓦斯矿井。
5、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方面。
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方面
符合要求。
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方面
8、越层越界开采方面
9、冲击地压危险及措施方面
我矿暂无冲击地压危害。
10、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方面
我矿煤层经鉴定属不易自燃煤层,但井下消防系统完善。
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方面
12、双回路供电系统方面
13、基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修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方面
我矿属技改矿井,因整合后矿名变更,正在变更设计,目前设计正在审批中。
14、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方面
15、煤矿改制时间,五证一照情况
技改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他符合要求。
16、矿井防尘方面
17、井下爆破方面
18、重大隐患排查方面
19、空气压缩机方面
上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