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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市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者刑罚法。

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79年制定、1997年修改并于1997年10月1日延续至今。

2、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我国曾颁布过一部单行刑法,即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只有一部(单行刑法与刑法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刑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包含上述3种形式的刑法,狭义的刑法特指刑法典。

理论上将刑法典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法典被合称为特别刑法。

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

当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本身是刑法典的一部分,因此,既然刑法典是刑法的渊源,刑法修正案就不再是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特征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刑法保护一切对我们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利益,而其他法律仅涉及某一方面或者某一层面的利益与关系。

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与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罚轻者可以剥夺被告者的财产、自由,重者可以剥夺被告人的生命。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所不能比拟的。

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包括剥夺财产、自由、政治权利乃至生命。

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能由刑法调整。

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兜底法。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一、任务:

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二、机能:

1、规制机能,即维护社会秩序的机能;

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个人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罪刑法定原则,既要求罪的法定,也要求刑的法定。

犯了罪以后应当接受什么样的刑罚,应当由刑法明文规定,换言之,不得对犯罪人判处刑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刑罚。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刑法典分“总则”、“分则”两编,此外还有一条附则。

解释: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以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更高,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具有参考性意义。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等。

论理解释只有在文理解释解释不通的时候才需要进行,如果文理解释能解释情清楚,就不需要论理解释。

02法硕刑法蔡雅奇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一词在这里指的是成文法。

内容:

1、罪刑法定化,即犯罪和刑法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通常是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

对于已经废止的法律,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生效的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在其处罚轻于犯罪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的场合才能适用于该原则。

意味着,新法原则上不得溯既及往,除非新法有利于被告人。

2、罪刑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文字”二字表明应当是成文法。

3、罪刑合理化,即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比如死刑,我国执行方式只有2种,枪决和注射,不能使用鞭刑、车裂、凌迟、五马分尸等残酷的方式。

要求:

禁止适用习惯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禁止重法溯既及往(轻法可以),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体现:

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犯罪要件、刑罚的总类、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准备、完备的法律标准。

2、在刑事司法方面,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即立法权、司法权都要受约束,立法权约束司法权,但立法权本身也必须受约束。

如果国家机关的权利不受约束,将导致人权遭受到无限制的侵犯。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

“对于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里的“平等”指的是相对平等,平等适用刑法指的是司法平等。

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换言之,应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主要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即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

“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国刑法”。

1、“领域”二字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无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航空器都属于我国领域。

2、属地行为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以。

3、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和行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在共犯的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

4、“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主要指《刑法》第11条的规定: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就算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也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既包括外交官及其配偶,也包括外交官的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没有豁免权)。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有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原则上追究,例外情况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例外。

“双重犯罪原则”,按照中国刑法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定是犯罪的行为才可以,犯罪地的法律,而非犯罪人所在国的法律。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国际性犯罪),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中国刑法,而非国际公约。

普遍管辖权的前提:

实施了国际性犯罪的外国人出现在中国,中国才具有管辖权。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如果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先免后减,原则上免除,例外情况减轻)。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

1997年的10月1日

刑法的失效时间:

依然生效中,至今未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

1、从旧原则,即只能根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刑法不具有溯既及往的效力;

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只能根据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定罪处罚,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法律;

3、从新原则,即刑法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具有溯既及往的效力;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一般具有溯既及往的效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仍适用旧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只适用于未判决的犯人,不适用于已决犯。

如果新法轻,旧法重,但是根据旧法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则判决继续生效。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刑法》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但书”,就是反面规定。

《刑法》第13条在“但书”部分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就是从反面强调何种行为不是犯罪,其中的“情节”是指行为过程中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的各种情况,如法益的性质、行为的方法、行为的结果等,但不应包括行为前后的表现;

至于“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则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不认为是犯罪”是立法上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司法上自然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说《刑法》第13条的文本,即“但书”前面的内容,从正面规定了什么是犯罪,那么“但书”则从反面说明了什么不是犯罪。

正反两方面的结合,使人们能够更加准确理解犯罪概念。

“不认为是犯罪”,即连犯罪都不是,而不是指不需要接受处罚的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必须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基本特征)

2、刑事违法性:

意味着违反了刑法。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

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违反了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处罚性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便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定罪、量刑,定罪是前提,定罪才能量刑。

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确切地说,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

(后果特征)

03法硕刑法蔡雅奇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具体来说: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即所有犯罪,想成立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构成;

2、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刑;

3、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只有满足不同要件,才能对犯罪做出刑罚,只有犯罪,才能判处刑罚,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区别: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备哪些基本属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抽象与具体。

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具体而言:

1、是否成立犯罪的标准,罪与非罪;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二、强调依据犯罪构成量罪定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三、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作为研究法定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犯罪成立的要件加以归纳、抽象,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一般而言,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以下四种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认定过程是先客观、再主观。

犯罪的认定过程是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犯罪发生过程是主体→主观→客观→客体。

由于这4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即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4个要件。

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的是刑法分则

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的是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共同犯罪形态(帮助犯、教唆犯)。

2、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作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相对于标准犯罪构成而言,它属于处罚减轻或加重的形态,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不含本数,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是在3年以下,不含3年;

加重,在法定刑幅度以上,包含本数,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是在10年以上,包含10年。

“减轻”对应“从轻”,“加重”对应“从重”,比如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轻处罚包含3年,从重处罚包含10年。

可见,从重和加重可以发生数字重合,但是从轻和减轻则不可能发生数字重合。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就是因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的意义

研究犯罪客体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

因为犯罪的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它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者宗旨,这对于正确理解、适用该条文具有指导作用。

例如绑架罪和抢劫罪,既侵犯了人身权,也侵犯了财产权;

爆炸罪,侵犯了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公共安全…因此,研究客体有助于准确把握每一种犯罪的性质,准确地定罪量刑。

犯罪客体的分类

对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二、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某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同类客体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学分则部分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犯罪分为十章,每一章侵犯的客体是一样的。

三、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可分为:

1、简单客体,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比如故意杀人罪,只侵犯了生命权;

2、复杂客体,即某一犯罪侵害两种以上的利益。

两种以上的利益中,主要的利益称为主要客体,次要的利益称为次要客体。

比如绑架罪,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中,人身权属于主要客体;

抢劫罪也是同时侵犯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属于主要客体;

爆炸罪同时侵犯了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公共安全4中客体,公共安全是主要客体。

如果一个犯罪侵害了2种以上的客体,主要客体直接决定了该罪的归宿。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一般而言,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当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为行为对象的犯罪对象,它就是该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必要因素。

比如,故意杀人罪,对象是人,客体是生命权;

盗抢手机,对象是手机,客体是财产权。

所有犯罪都侵犯了客体,但并非所有犯罪都有对象。

例如脱逃罪,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但是没有对象。

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不同,伪造的公文对于伪造公文罪而言、制造的毒品对于制造毒品罪而言属于犯罪所生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该伪造的信用卡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例如通过杀人侵犯生命权客体、通过盗抢手机侵犯财产权。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犯罪客体是所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而犯罪对象只是部分犯罪具备的,则不是所有必须具备的。

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就不存在犯罪对象。

可见,犯罪对象不是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例如,盗抢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在犯罪过程中不一定会受到毁坏。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看不见的,是背后的利益,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看得见的,是具体的人、物、信息。

一种客体可以表现为多个对象,一个对象可以反映多种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形式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即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行为,但是不一定具备结果、时间、地点、方法。

比如说,行为犯是不需要结果的,但是结果的出现可以影响量刑;

但是结果犯就必须要结果。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犯罪。

犯罪的客观事实具有可观察、描述的特性,因此刑事立法都是以描述客观方面的方式来规定犯罪的,刑事司法也是主要以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1、必须是人;

2、必须是有意识支配的;

3、必须是被刑法禁止的。

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即作为与不作为)。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3、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的定罪,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犯罪即无刑罚,也就是说,刑罚处罚的是人的行为。

分类: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当为而为”2、不作为,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有义务)。

义务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比如父母抚养子女义务、子女赡养父母义务。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比如游泳教练、驾校教练有保护学员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义务,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比如主人上班期间保姆有照看小孩的义务,监护人对自己监护的精神病人有监管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比如致使他人落水的,有救护义务。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有能力)。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穷困潦倒的成年子女无能力赡养父母。

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由于不作为而引发的结果)。

不作为犯的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又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又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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